知名大集团内部监察管理制度最新更新完善版本经典高效实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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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工程、招投标及采购情况监察;

(七)投诉举报及审计发现重大嫌疑的调查;

(八)信访举报管理;

(九)员工廉洁自律情况监察;

(十)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监察中心不直接参与、干预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在履行监督职能时,不受各级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管理。

第四条为加强对员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监察中心开通了举报电话:

XXXX,XXXX;

举报邮箱XXXX@XX.XX。

该电话、信箱由监察中心专人管理。

员工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通过该渠道向监察中心反映。

第二章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总部设立监察中心作为内部监察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监察工作。

第六条监察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配备与监察工作相适应的监察人员。

第七条监察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恪守秘密。

第八条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监察中心的监察权限

第九条监察中心在履行职能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的原件、电子版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规章制度、会议纪要、账册、报表、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业务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进行查阅和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进行现场取证,如现场拍照、录像、录音等。

(四)对监察事项行使调查,监察人员在进行职责范围内的调查过程中,各单位及部门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任何部门及个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和借口进行拖延、阻挠,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调查所需材料。

(五)根据案件调查的需要,经监察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被调查单位的人员就调查所涉及的问题,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予以说明和澄清。

(六)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被调查人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有妨碍案件调查情况的,经董事长批准,可建议对其进行停职调查。

(七)根据总部及其管理系统内各集团公司的工程、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对工程、招投标及采购业务等重大交易/事项进行独立监督。

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应及时汇报,并依据制度及授权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信访举报管理

第十条信访接待职责和范围

(一)监察中心是受理总部及其管理系统内各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员工贪污侵占、行贿受贿、管理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专职部门,负责收集来自各种不同渠道的针对各集团/公司/部门及员工的信访举报。

(二)各公司、各部门收到有关员工贪污侵占、行贿受贿、管理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方面的信访举报,应在第一时间与监察中心进行联系,并将举报内容及材料完整转交给监察中心。

(三)监察中心对收集到的信访举报进行分类,按照情节轻重、被举报人员级别高低,进行梳理,通过自办或联合调查等方式进行处理。

(四)监察中心负责受理总部及其管理系统内各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所属范围内人员的贪污侵占、行贿受贿、管理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举报,与反贪腐或违法违规违纪无关的问题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实名与匿名举报

(一)监察中心鼓励实名举报,不提倡匿名举报。

对实名举报按照案件查办程序予以处理,调查结果100%予以回复;

对匿名举报可根据举报内容选择办理,调查结果不予回复。

(二)监察中心根据调查,对举报情况属实的,根据保护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相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信访件的统计与管理

(一)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监察中心对信访件进行定期统计,必要时可写成分析性报告,向管理层提供可靠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对举报人的保护

(一)监察中心及各公司、各部门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二)受理举报的人员,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不公开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三)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奖金的发放由监察中心具体办理。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扣压举报材料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本制度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权利和义务

(一)受理举报的人员,故意泄漏检举、揭发内容,对受理举报人员给予待岗处理。

(二)检举、揭发人应据实检举、揭发,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对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被陷害者可以提出申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举报人员的奖励

(一)凡是向监察中心等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公司内违法违规违纪人员行为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举报总监级以上(含总监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积极有效协助,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员给予X000—XX000元额度的奖励。

(三)对举报总监级以下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提供积极有效协助,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员给予X000—XX000元额度的奖励。

(四)对举报有功人员也可以根据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额度,视情况按1%-5%的比例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

(五)同一问题有多人先后举报的,只对那些破案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视情况而定;

联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的,不予奖励。

(六)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经公司批准,给予特殊的奖励。

第五章违法违规违纪种类及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一)在对管理人员、员工的录用、考核、晋升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以权谋私,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者,给予撤职处理;

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处理。

(二)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问题的人员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撤职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产生非常恶劣影响者,给予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处理。

(三)借故请事假、病假在其他单位任职、工作,或在竞争对手/关联企业兼职者,给予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者家属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支付、报销的,X000元—X000元(含)的,给予警告处理;

X000元—X000元(含)的,给予撤职处理;

X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处理。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在经营活动中谋取利益的,金额在X万元以内的,给予警告处理;

X万元--X万元(不含)的,给予撤职处理;

X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处理。

(三)利用婚、丧、嫁、娶等活动收受业务单位、下属人员的财物,礼金超过当地常规水平,X000元—X000元(含)的,给予警告处理;

(四)接受下级、合作单位或个人宴请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执行业务的,金额在X000元—2,000元(含)的,给予警告处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采购商品或者采购不合格商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公司商品,为公司造成损失在X万元—X万元(含)的,给予警告处理;

X万元—X万元(含)的,给予撤职处理;

X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处理。

(六)挥霍浪费公司财产的,为公司造成损失在X万元—X万元(含)的,给予警告处理;

(七)接受礼品不上交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司管理事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上交,金额在X000元—X000元(含)的,给予警告处理;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经营与本公司有关的业务,自己经营或者与他人经营谋取私利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处理。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将本公司的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处理。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旅游或者以考察、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处理。

(十一)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在合作单位入股、分红、任职、索酬,以暗示、授意或推荐等方式介绍业务或合作单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处理。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投标方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等有关招标情况的。

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处理。

(十三)在招投标事项中,评委违规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从中牟取私利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处理。

(十四)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

第十八条职务侵占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二)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长时间归个人占有使用,或者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三)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将公司财产以奖励、中奖或其它名义归个人占有,或将公司支持费用不按规定进行划拨变相占有。

(四)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截留公司费用或多报费用,归个人占有或合伙私分。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高价购买物品,从中截留费用归自己占有。

(六)虚报出差天数、费用,虚列、伪造人员名单,骗取工资或其他款物归个人。

(七)制作假票据、假单据、骗取公司财物归个人。

(八)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手续费、业务费、各种报酬、有价证券、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九)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十)其他违反职务侵占的行为。

员工出现上述职务侵占行为,公司对所侵占财物予以追缴。

侵占财物金额X000元(含)以下的,给予警告;

X000元以上X000元(含)以下的,给予撤职;

X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行贿受贿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行贿受贿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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