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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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Word下载.docx

 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我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所。

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劳动保障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农保局。

第八条县农保局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

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所。

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劳动保障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劳动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农保局。

县农保局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县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跨县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

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村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所。

乡(镇)劳动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农保局。

 县农保局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县农保局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已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或由县农保局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参保人员在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县农保局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农保局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农保局。

县农保局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

核对无误后,县农保局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农保局应及时提示乡(镇)劳动保障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劳动保障所提交《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农保局指定账户。

  

乡(镇)劳动保障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农保局。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农保局。

 县农保局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补缴部分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补齐不足的年限,但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农保局。

 县农保局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农保局应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

第十六条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可暂由县农保局、乡(镇)劳动保障所、村居农保处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由金融机构开具专用缴费凭证。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县农保局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

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农保局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农保局打印《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条县农保局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农保局打印《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经办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农保局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农保局通过村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乡(镇)劳动保障所按月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二十五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所。

第二十六条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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