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考试复习范围整理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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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特定性。
特征:
a、劳动法具有公法和私法融合的特点;
b、劳动法是劳动权益保护法;
c、劳动法属于社会保障法范畴与私法主要区别在于承认由个人利益组成的群体(集体)利益;
d、劳动法是不断变更的过程;
f、遵循三方原则;
g、两合调整。
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一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我国劳动法在空间、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但这里主要指调整对象、内容(权义事项)和适用主体(劳动法n2、劳动合同法n2n96、实施条例n3)三方面的内容。
(一)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1.适用于全国: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2.适用于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
3.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4.我国劳动法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二)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1.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实施时间开始时生效;
2.失效的时间:
法律本身规定失效时间或失效的特定条件,新法规颁布,原法规自然失
(三)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1.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我国《劳动法》;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4.适用于事业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并不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只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才适用于《劳动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另外有两点需要注意①只要劳动者以事实上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
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只有实行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才能适用《劳动法》。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以及享有外特权的外国人,不适用《劳动法》。
四、劳动法的渊源有两类:
1、规范性文件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6地方规章,7司法解释,8、国际劳动法,9、国际惯例。
二、准规范性文件1劳动政策,2劳动标准,3抽象劳动行政行为,4工会规章,5规范性劳动法规解释,6集体合同。
1、宪法中关于劳动法的规定(42、43)。
2、劳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通过,2007年通过《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调节仲裁》、《就业促进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
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定、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规章。
(劳动局与人事局现更名为人力资源保障部)。
6、地方政府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7、其他规范性文件。
8、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司法解释。
9、我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公约。
五、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适应了自由竞争的需要,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
(1)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2)劳动法的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3)劳动法的产生,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为协调劳雇双方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颁布某些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
6、国际劳工组织的组成
1、国际劳工大会;
国际劳动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2、理事会;
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决策的执行机构,是国际劳动组织在国际劳工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3、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常设秘书处,负责起草文件和报告,并为本组织的大会和专门会议准备所必需的背景材料
4、国际劳工组织的两个独立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的两个独立机构分别是设在日内瓦的国际劳工问题研究所和设在意大利都灵的国际高级技术和职业培训中心。
七、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规定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主要有:
这种能力开始于16周岁;
它们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这两种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不同于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分为无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
只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八、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
签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必然构成劳动法律事实。
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此也构成劳动法律事实。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限于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法律行为。
在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中。
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法律行为外,事件或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
分类:
1、劳动法律实事的行为:
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变消的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有意识的活动。
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的目的、性质和职责的不同,可将其分为:
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
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劳动法律事实的事件:
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具体包括外界自然现象、人身自然现象和社会事件。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既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又不同于引起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劳动法律事实的特征是:
从构成上看具有复合性,从运行上看具有程序性,从地位上看具有主从性。
九、劳动就业及劳动就业的特征
劳动就业:
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一)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在我国境内,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一般应该年满十六周岁,包括能够参加劳动的残疾人;
外国公民应年满十八周岁。
)
(二)公民在主观上必须有求职的愿望。
(临时参加社会劳动,也不能算是就业,例如,在校学生的勤工俭学,不具有求职愿望。
)(三)其结果必须是获得了劳动报酬或经营收的职业。
(这是劳动就业与社会义务劳动的区别)
劳动就业特点:
a就业资格;
b就业愿望;
c必须从事为国家和社会承认的社会职业d所从事的职业劳动是有偿劳动.
a有报酬的劳动;
b合法的经济合同;
c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10、劳动合同的种类
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种:
<
1>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按照劳动合同产生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种:
录用合同, <
聘用合同, <
借调合同,
(3)按照劳动者一方人数的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个人劳动合同;
另一种是集体合同,
(4)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划分为:
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个体单位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等。
(5)按照用工制度种类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
固定工劳动合同、合同工人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季节工)劳动合同等。
1、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2、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具有从属性;
3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
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与劳动者有关的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5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具有延续性;
6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行为,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十一、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按照今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凡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劳动者,除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定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14条3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期限劳动合同。
十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且既可以单方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有以下特点:
其一,支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支付;
其二,应支付的情形和支付的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可分为两种类型:
a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b用人单位没有过错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偿等货币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