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A版电煤集中采购供应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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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燃料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1.负责公司燃料管理的总体协调和领导工作;

2.负责国家、集团公司有关燃料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

3.负责燃料管理重大原则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调查研究、决策;

4.负责公司燃料管理战略的制定和落实;

5.负责重要供应商以及公司内部燃料管理有关机构关系的协调;

6.负责公司燃料供应方案、定价机制的审核,负责价格涨幅达到30元/吨及以上煤炭采购的审批;

7.负责公司燃料管理制度的审核;

8.负责公司燃料管理体制机制的制定和审核;

9.负责公司燃料管理工作的评价和考核;

10.负责燃料管理规范运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

第五条燃料管理部职责

燃料管理部为公司电煤集中采购供应的归口管理部门。

对电煤集中采购供应业务进行计划(含航运公司船舶使用计划)、调运、协调和监督,对保障供应、成本控制和规范管理工作总体负责,确保电煤集中采购供应顺利开展。

1.牵头组织做好年度电煤订货工作,负责与跨区域长期协议电煤供应企业的衔接谈判,在公司本部层面履行电煤合同会签工作流程,规避法律风险;

协调指导相关基层火电企业区域内长期协议电煤订货工作;

2.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入厂标煤单价预算,经公司预算委员会会议审批通过后下发执行;

3.负责电煤年度采购计划的编制,确保燃料成本的优化及控制;

负责各基层火电企业月度采购计划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4.负责统筹协调煤矿、铁路、港口和电厂各方,确保电煤调运、接卸和结算付款工作顺利开展;

5.负责制定电煤采购供应标准合同范本;

6.负责入厂煤质数量验收管理,建立完善的入厂煤质数量验收管理体系,协调解决在集中采购供应中燃料公司与基层火电企业之间产生的质数量争议和纠纷;

7.根据公司“两全”管理和燃料管理专项考核机制设立的考核指标,对电煤集中采购供应执行主体工作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建议。

第六条燃料公司职责

燃料公司为电煤集中采购供应工作的执行主体,负有保障电煤供应的责任。

1.负责与煤炭企业和基层火电企业分别签订电煤供需合同;

2.负责集中采购供应电煤的调运组织;

3.对集中采购供应电煤的质量、数量和价格负责;

4.负责集中采购供应电煤的亏卡、亏吨和超硫索赔工作;

5.与煤炭供应企业协商选择有资质的电煤质数量检测机

构,对电煤质数量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根据基层火电企业电煤耗用需求,选择、审核、确定电煤供需合作企业。

第七条区域公司职责

有管辖基层火电企业的区域公司应发挥管理职能,负责协助基层火电企业协调电煤采购供应各方关系,监督管理基层火电企做好电煤集中采购供应工作。

第八条基层火电企业职责

1.负责提出本企业电煤耗用需求;

2.配合燃料公司做好电煤催交催运工作;

3.负责电煤到站或到港后的相关协调工作;

4.负责到厂电煤接卸和质数量验收,验收率应达到100%;

5.负责及时向燃料公司结算和支付煤款等;

6.负责收集保留索赔所需相关证据,配合燃料公司进行索赔工作,直至取得最终索赔结果;

7.负责入厂煤、入炉煤和煤场全流程闭环管理,控制好入厂入炉热值差指标;

8.与燃料公司协商选择有资质的电煤质数量检测机构,

对电煤质数量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9.可以向燃料公司推荐煤源信息,对于质优价廉煤源燃料公司应予以优先采购,并由燃料公司负责与供方接洽、谈判并组织供应。

第三章采购计划编制

第九条电煤采购计划的编制包括“年度电煤采购计划”、“月度电煤需求计划”和“月度电煤采购计划”,由各基层火电企业负责编制。

第十条各基层火电企业电煤采购计划的编制应结合电力(或热力)生产计划情况,依据预期发电量、煤耗、库存调整和其它耗用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各基层火电企业在编制电煤采购计划前要与燃料公司或其他供应商充分沟通,确保列入计划的资源能够得到落实。

第十二条下一年度计划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燃料管理信息系统年度采购计划模块上报公司燃料管理部。

经燃料管理部审核后下发至燃料公司和基层火电企业,燃料公司据此编制《电煤订货计划方案》,方案须呈报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批准,方可与供应商接洽并开展供需合作谈判。

第十三条下一月度计划应在每月20日前通过燃料管理信息系统月度计划模块上报公司燃料管理部。

经燃料管理部审核后下发至燃料公司和基层火电企业,作为月度采购供应电煤数量和质量的依据。

第十四条各基层火电企业若需对采购计划做出调整变更,须提出书面申请,提报公司燃料管理部批准。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X五条燃料公司和基层火电企业在选择新的电煤供应商时,必须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且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电煤供应商的确定,原则上必须以拥有矿产资源作为双方合作的前提条件,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运输能力和资源供给能力。

经燃料公司初步审核合格后,提报公司燃料管理部复审,重要供应商须呈报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后方可准入。

第十七条燃料公司和基层火电企业应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的电煤供应商评价管理机制,及时淘汰不良电煤供应商。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燃料公司与煤炭企业、基层火电企业之间的电煤供需业务必须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为便于操作,燃料公司与基层火电企业之间应签订涵盖各矿点的固定期电煤供需合同,原则上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验收方式等关键性条款应保持与矿方签订合同条款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燃料公司与基层火电企业签订的电煤合同,应符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长期电煤合同由公司燃料管理部牵头,燃料公司配合与煤炭企业进行谈判,以燃料公司为主体与煤炭企业签订;

内贸市场煤和进口煤由燃料公司自行组织签订,谈判总体情况和主要条款要及时向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燃料公司与基层火电企业的煤炭供需合同由双方协商签订,燃料管理部提供标准合同范本。

第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前,合同主体应在本企业内部履行合同会签程序。

当合同属于中长期煤炭协议时,公司燃料管理部应同步在公司本部履行合同会签程序。

第二十三条签订电煤合同时,燃料公司负责收集合同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燃料公司负责将全部电煤合同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并提报公司燃料管理部备案。

同时,对于集团公司有关合同信息化审批管理的规定,燃料公司和基层火电企业应遵照执行。

第六章电煤价格

第二十X五条燃料公司采购煤炭的价格的确定须经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批或授权。

第二十六条燃料公司向基层火电企业供应的煤炭价格

由燃料公司与基层火电企业按照市场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第七章调运组织和接卸

第二十七条属于集中采购供应范围内的电煤调运由燃料管理部负责组织,由燃料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各基层火电企业给予配合。

燃料公司要选派责任心强、素质好、熟悉业务的驻矿(路、港)人员负责催交催运工作。

驻矿(路、港)人员要随时掌握煤矿产销及铁路、港口运输计划的安排,密切注意收集煤炭市场销、运、价等信息和动态,认真做好矿(路、港)煤炭的催装和监装(数量和质量验收)等工作,办理装运手续,汇报发运及市场情况,做好煤炭发运和接卸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电煤调运要注意调动各资源点的积极性,尽量做到均衡发运,杜绝计划内变车(船)等资源外流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要优先使用公司所属航运公司运力,最大限度安排大唐航运公司船舶为沿海电厂运输电煤。

第三十条各基层火电企业要以发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备用状态为依据,以确保安全生产为前提,以保持科学合理库存为目标,及时、准确、真实地跟踪反映情况,配合燃料公司做好调运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基层火电企业负责入厂电煤的接卸。

要做好卸煤设备使用、维护和检测,确保接卸设备的完好率和投用率;

各企业要制订煤炭接卸考核细则,提高卸车、卸船效率,减少路、厂、港停留时间,做好清车、清仓、散落煤的回收工作。

第八章入厂煤数量验收

第三十二条煤炭企业与燃料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以供方或装港侧电煤质数量检测机构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的,也应作为各基层火电企业与燃料公司的结算依据。

第三十三条基层火电企业入厂煤数量验收应执行计量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进行定期检定,确保计量精度合格,入厂煤检斤率及检斤合格率均应达到100%。

第三十四条煤炭企业与燃料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以需方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的,直达煤以各基层火电企业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

下水煤可由燃料公司与各基层火电企业共同认可的卸港侧电煤质数量检测机构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

燃料公司与各基层火电企业之间不论采取何种计量方式,合同对方均应到现场监督,并双方共同确认最终计量结果。

第三十X五条电煤质数量检测机构的选择应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认证、批准资质的独立煤质检验机构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定后报公司燃料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进口煤原则上以到港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计量结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七条当出现亏吨时,基层火电企业应在计量结果出具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燃料公司业务部门,燃料公司牵头与矿方进行沟通协商索赔事宜,电厂积极提供索赔依据(如计量过衡单、衡器检定证书、照片、录像等),共同开展索赔工作,至索赔工作结束。

第九章入厂煤质量验收

第三十八条无论采用何种质量验收方式作为结算依据,各基层火电企业均应对入厂煤按照现行有效国家标准及公司相关规定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检质结果直接联入燃料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煤炭企业与燃料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以供方或装港侧电煤质数量检测机构检质数据为结算依据的,也应作为各基层火电企业与燃料公司的结算依据。

第四十条基层火电企业应按规定对采制化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设备可靠,入厂煤检质率及检质合格率应达到100%。

第四十一条煤炭企业与燃料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以需方检质数据为结算依据的,直达煤以各基层火电企业检质数据为结算依据;

下水煤可由燃料公司与各基层火电企业共同认可的电煤质数量检测机构检质数据为结算依据。

燃料公司与各基层火电企业之间不论采取何种检质方式,供需双方均可到现场监督。

第四十二条进口煤原则上以到港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检质结果为结算依据。

第四十三条燃料公司可派专人到基层火电企业全程监督采制化工作,可以对基层火电企业制备的全水分样品和3mm样品各分取一份,燃料公司可随机抽送其它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燃料公司也可会同基层火电企业人员在样品制备之前将总样分成两份,一份称重后双方签字贴封条,并注明总质量放置在存样间保管至化验结果无异议后弃除;

另一份由基层火电企业人员继续制备。

双方分样时尽可能采用机械缩分,粒度较大时可采用堆锥四分法,但要确保操作规范。

燃料公司可根据需要调封存样进行化验。

第四十四条当出现亏卡或超硫时,基层火电企业应在检质结果出具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燃料公司业务部门,同时抄报公司燃料管理部,燃料公司牵头及时与煤炭供应企业进行沟通协商索赔事宜。

基层火电企业负责提供索赔依据,如检测报告、照片、录像等资料。

有条件时应将该批次电煤单独堆放,配合燃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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