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常熟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送审稿含修订说明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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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常政发规字[2012]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常熟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第五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

(二)上市公司;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常熟市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第六条未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即企业所得税40%、增值税25%、营业税100%,下同)500万元以上。

(二)现代工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净资产3亿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3000万元以上。

(三)旅游业总部企业

1.饭店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3亿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500万元以上。

2.景区开发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5亿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000万元以上。

3.旅行社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500万元以上。

(四)信息(电子商务)服务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300万元以上。

(五)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

1、零售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2、批发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000万元以上。

(六)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

2.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500万元以上。

(七)科技服务业总部企业

(八)中介服务业总部企业

(九)房地产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或净资产5亿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10%;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亿元以上。

(十)文化创意总部企业

(十一)独立研发机构

(十二)其他总部企业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的税收1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新设立企业在尚无完整的年度纳税记录前,如要求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可依据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正式文件及投资方专项说明(阐述申请依据),预计企业正式运营后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预认定为总部企业,预认定期为2年。

第八条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型业态的企业,或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审定—授牌的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地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常熟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4.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5.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

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7.申请预认定的企业应提供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上述材料中,除第一、六款只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二)初审。

各经济板块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先由财税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核算,并出具审核意见,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根据税收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纳税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发展总部经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经济办);

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复审。

初审通过的企业,分行业或属性由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出具初步意见后,市总部经济办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

(四)公示。

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由市总部经济办在常熟政府门户网站、常熟日报、常熟电视台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发展总部经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授牌。

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统一授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常政发规字[2012]号)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二条市总部经济办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市发展总部经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年度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

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授牌,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总部经济办,由总部经济办审核后报市发展总部经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公告和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企业在申请中采取欺骗手段,提供虚假材料,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所享受的财政补助、奖励政策,责令退回补助、奖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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