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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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ord格式.docx

提请注意:

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www.BAIC”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

2009年3月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发起人(股东)的资格证明:

发起人(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发起人(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发起人(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例如:

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新股东;

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

3、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企业投资,也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6、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二)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人民币;

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发起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

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超出部分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许可项目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应满足许可项目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超出部分可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

(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七)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的,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局登记。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由分局登记。

收费标准

(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

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

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

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六)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

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

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

准备材料,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定向募集]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批);

第五步:

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

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六步:

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七步:

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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