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减刑假释裁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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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减刑假释裁定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4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序号

姓名

罪名

原判刑期

现刑期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法院裁定结果

提请机关

1

张广君

敲诈勒索

4年

4年

2个表扬奖励

假释

前进监狱

2

刘西昌

故意杀人

死缓

无期徒刑

减为无期徒刑

前进监狱

3

代天

盗窃

4年6个月

3年10个月

2个表扬奖励

减刑8个月

前进监狱

4

刘新征

故意杀人

死缓

13年11个月

5个表扬奖励

减刑6个月

前进监狱

5

霍炜

故意杀人

无期徒刑

13年4个月

5个表扬奖励

减刑6个月

前进监狱

6

陈继民

故意杀人、盗窃

死缓

14年

6个表扬奖励

减刑5个月

前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京清前进狱减字第98号

罪犯刘西昌,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一中刑初字第18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以(2015)高刑复字第47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起刑日期为2015年11月2日起,2016年2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西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3月1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假字第023号

罪犯张广君,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

北京市朝阳区,因犯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以(2015)朝刑初字第14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6日以(2015)三中刑终字第008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2016年2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接受改造。

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中写到:

认罪悔罪是服刑改造的基础,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

该犯能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去做,遵守监规纪律,维护监区的改造秩序,汇报自己思想情况,如该犯在2017年3月20日以书面形式向干警汇报思想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活动,上课认真听讲,课后完成作业。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财产性判项:

罚金人民币16000元,服刑期间已执行完毕。

责令退赔人民币200000元,服刑期间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均已收到法院票据。

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情况。

该犯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服刑期间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

经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该犯属于较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广君予以假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19号

罪犯代天,男,1992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

北京市海淀区,因犯盗窃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以(2015)海刑初字第18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2016年5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剖析犯罪思想,论犯罪危害。

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量刑是准确的,程序是合法的,我诚恳地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真诚的认罪悔罪。

该犯在日常的改造生活中,遵守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主动向警察反映情况,汇报自己的改造思想,如该犯在2017年12月20日以书面形式向警察汇报改造思想。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思想、文化、技术及法律知识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并在相应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前科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

经审查,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自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服刑期间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天予以减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22号

罪犯刘新征,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以(2006)二中刑初字第13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11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刑复字第65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起刑日期为2006年11月24日,2014年12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2009年4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4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至2029年4月6日。

2012年6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13年7月26日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9月19日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12月17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后刑期止日为2025年9月6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

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坚决服从法院对我做出的判决,该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去做,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汇报自己思想情况,如该犯在2017年12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干警汇报思想情况。

该犯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

该犯能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服刑期间累计获得5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新征予以减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21号

罪犯霍炜,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以(2006)二中刑初字第9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起刑日期为2006年8月30日,2014年12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2008年12月20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28年3月19日止。

2010年2月12日减刑十个月,2011年4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12年6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3年7月26日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9月19日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12月17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二0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忏悔犯罪危害。

如该犯在罪犯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认罪悔罪,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所做出的公平、公正的判决。

该犯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主动汇报思想。

如该犯在2018年1月1日以书面形式向警察汇报思想情况。

该犯学习态度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经审查,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至2017年12月,累计获得5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霍炜予以减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20号

罪犯陈继民,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以(2006)一中刑初字第9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以(2006)高刑复字第68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自2006年12月11日起。

2014年12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3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4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刑期起止日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9年4月6日止。

2012年6月20日减刑10个月,2013年7月26日减刑11个月,2014年9月19日减刑11个月,2015年12月17日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

2025年9月6日。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忏悔犯罪危害。

如该犯在罪犯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我认罪并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我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主动汇报思想。

如该犯在2018年1月1日以书面形式向警察汇报思想情况。

该犯学习态度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

该犯判决中罚金人民币1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900元,已经履行完毕。

经审查,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至2017年9月,该犯累计获得6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继民予以减刑五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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