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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地遵守安全法律、规程及政策,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制定本安全教育制度。

一、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群众,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

1、把《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对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记入技术档案。

2、项目部每周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以周检查为主要内容)。

3、班组长对本组人员进行班前教育。

三、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学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班组),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四、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两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

对从事有尘有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六、对各级管理人员及安全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及考核,以提高其安全管理素质。

具体要求参见《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教[1997]83号文)。

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建筑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

工地安全制度、文明工地标准、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章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建设部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业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建筑安全教学、法规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三)以建筑安全师资格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现场综合规定

进场培训的对象和施工现场注意事项

1、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新上岗人员、实习生、农民工、合同工)均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

2、电工、焊工、司炉工、起重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上岗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皮鞋或赤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好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求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离地面2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4、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动、严禁使用。

5、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6、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

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

危险地区,要挂“危险”或“禁止通行”警示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7、工地行使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铁轨终点应有车挡,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8、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定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9、调配酸溶液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贮存酸溶液的容器应加盖和设有标志。

10、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工班长(队长)岗位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措施,对所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

施工材料摆放有序,保证施工作业现场整洁,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建立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制定具体安全生产措施,并且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

3、教育工人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坚持点名制度,提出安全生产要求,交代注意事项,认真做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4、发挥工班安全员的作用,支持其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听取其意见,保证其施工生产的安全,在分散施工作业时,各施工点要指定临时安全负责人,并交待安全生产要求和有关注意事项。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施工;

对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抵制和控告。

6、发生事故后,要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和及时向上级报告,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经常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相关的安全生产活动,发现违章作业的现象,立即进行制止、纠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8、认真做好或者指定专人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不断积累和完善安全生产文字资料。

门卫保安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项目部及上级有关规定,牢记门卫保安员的岗位职责和门卫管理制度。

2、在值班时内,应配戴门卫标识,坚守岗位、着装整洁、礼貌待人,文明值班。

3、认真履行门卫职责,严格人员及车辆出、入登记手续,检查纠正内部人员佩戴上岗位证及安全帽的情况,对外来人员必须做到一看、二问、三登记,情况清楚才能准予进入办公或生活区。

4、负责登记进出车辆车号和司机姓名以及进出时间和所载货物品名、数量、规格等。

5、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确因联系业务需要的,必须由门卫值班人员征得有关业务人员同意后,并配戴安全帽方能进入施工现场。

6、严禁小商小贩等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7、按时关闭现场大门,盘查过问晚归人员的正确理由,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向值班领导报告。

8、负责夜间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维护现场物资财产安全。

9、检查退场人员的个人物品,收缴贯彻材料、公共物品、器材器具等。

10、发现火情、匪情、险情或其它可疑情况,立即向项目领导或工地行政值班人员报告,必要时拨打119、110和120电话报警。

高空作业操作规程

1、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易滑的鞋。

3、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4、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5、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离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6、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

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有专人负责。

7、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机电设备操作规程

1、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2、机械和动力机的底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设防护装置。

3、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4、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

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保护,并设置单一开关;

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5、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6、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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