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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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互管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大病医疗互助的办法、方案、细则。

第六条互管会下设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

互助中心负责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互助金坚持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互助中心下设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

代办处按照以上管理原则,负责代办本辖区范围内大病医疗互助的部分工作。

第九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作机构是各级工会。

设代办处和未设代办处的基层工会均应设立代办点。

代办点要根据各单位情况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负责本单位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收缴和患大病职工有关资料的初审、申报等事宜。

第三章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论身份,本人自愿,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在册职工是指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互助中心不接受个人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申请。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对象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基层工会组织及代办员负责对本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进行审核。

互助中心及代办处如发现超龄人员及不符合互助条件(对象)参加的,不予补偿,并清退相关人员所缴纳的互助金。

第十一条凡在册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全部参加;

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必须达到80%以上。

当期在册职工人数以本单位当年半年度劳资报表人数为准。

第十二条互助期内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如出现调动、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退职)的,应报告市大病医疗互助中心,并可继续按参加互助人员对待,直至本互助期满。

第四章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十三条每名职工一个互助期(即12个月)内须缴纳互助金50元。

第十四条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有条件的单位行政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五条所有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期按时一次性足额缴纳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

互助金一经缴纳,正常情况下不再退还。

缴费截止时间为本年的9月30日。

第十六条在大病医疗互助运作期间,不再为未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办理续补手续。

第十七条申报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阳泉市第十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

2、《阳泉市第十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参加人员花名表》(电子版)。

3、《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第十三期/第十二期对比明细表》。

4、20XX年半年度人事劳资报表复印件。

第五章互助期限互助责任和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互助期限为一年,本期起止时间为20XX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XX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止。

第十九条补偿范围。

互助金用于补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职工一次性大病住院的治疗费用、慢性病住院治疗和医院门诊治疗的费用。

同一患者一个互助期内只可享受一种互助补偿。

第二十条补偿标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治疗,或经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批准转外地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并且一次性住院费用、慢性病累计医院门诊费用或医院门诊与住院交叉治疗费用分别达到10000元(含10000元)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住院补偿标准:

一次性住院费用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7%,最高补偿额不超30000元。

(二)慢性病补偿标准:

慢性病人在互助期内发生的住院及医院门诊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累计补偿,住院费用及医院门诊费用累计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5%,最高补偿额不超15000元。

慢性病所发生的治疗费用,从医保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已满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且未参加下期大病医疗互助的,在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按本互助期限内治疗天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互助补偿金(须达到起付线以上);

如该职工已连续参加下期大病医疗互助,则以当期互助的补偿比例结算互助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因病突然死亡,且医疗费用不达起付标准的,可视其实际情况给予2000元的救助。

第六章补偿金申请和办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申请互助补偿金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按时足额缴纳互助金。

2、医疗费用符合本规定要求。

3、医疗费用的清单与所患病种治疗方案相一致。

4、慢性病患者须持有市医保中心或阳煤集团医疗基金统筹中心批准的《门诊大额疾病告知单》或《阳煤集团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审批表》。

第二十四条职工申请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完整的《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申请给付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工会审核,代办员、工会负责人签字后,按照相应程序签注意见申报。

2、互助卡原件、身份证、工会会员证、建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3、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职工须提供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或当地医保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凭证及相关复印资料。

4、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须提供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治疗方案、病历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

5、慢性病患者须提供市医保中心或阳煤集团医疗基金统筹中心批准的《门诊大额疾病告知单》或《阳煤集团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审批表》。

6、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一次性住院申请给付医疗互助补偿金的权利,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医疗费专用收据或结算凭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慢性病人以本互助期满60个工作日内,持医保部门或医院出具的结算凭证到互助中心申请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愈期不办理则终止互助补偿权利。

第二十六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患病治疗时,必须到当地医保部门指定的医院就治和购药。

如确需到外地医院治疗时,参加医保的职工须经当地医保部门批准,未参加医保的职工须经当地医保部门指定的最高级别的医疗机构批准,报互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在因公出差、法定假期内、探亲期内等需异地急诊住院治疗时,应按照就近就诊的原则到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同时报互助中心。

第二十八条参加本市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也须参加本市的医疗互助,职工患病时可到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九条患病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到互助中心结算互助补偿金时,应出具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可在实际享受互助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2%。

第七章互助金管理

第三十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补助金;

3、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互助金建立专门帐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用于职工患重大疾病的互助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互助金每期决算一次。

互助金可以跨期调节使用。

第三十二条互助中心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互助金中可提取2%用于工作经费,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大病医疗互助补偿。

第三十三条互助中心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互管会成员和职工有权对互助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互助中心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职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互助中心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设立的代办处、代办点接受大病医疗互助申报、审核、结算、补偿的情况和所拨付的互助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八章互助责任终止及除外责任

第三十六条给付医疗互助补偿金后,被补偿人在本互助期内未再发生符合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本期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十七条同一患病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领取到最高补偿金后,本期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十八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期满,本期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十九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负给付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的责任:

1、工(公)伤、职业病、生育以及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打架、斗殴、吸毒或其它事故引发的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

3、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4、有欺诈、作弊行为;

5、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条如发现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有第三十九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即终止对其本期的所有互助责任。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经支付的互助补偿金外,视情节轻重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罚。

1、将不属于互助范围的人员列入互助范围,冒名领取互助补偿金的;

2、不如实填写单位的基本情况、瞒报职工人数的;

3、不按期缴纳互助金的;

4、违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终止其互助责任。

1、开具虚假医药费用收据、处方,冒领互助补偿金的;

2、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处方,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3、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进行非法倒卖的;

4、其它违反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医疗机构和职工有权对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向互助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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