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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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
企业经营、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等情况。
(一)企业经营情况:
企业及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
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质量安全体系、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持证上岗等情况;
(五)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情况:
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现场从业行为进行管理考核情况;
(六)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等情况;
(七)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等情况;
(八)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是否存在压低监理取费、签订“黑白合同”、中标人员不到位、与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建设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
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
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
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社会调查结果;
(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九条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属联合体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比例计分。
(一)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
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8分;
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5分、4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和全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全国、全省和全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
在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三)被评为“标准清单”式样板工程的,每项加3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
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
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
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获得国家、省级工法的,分别加5分、3分;
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
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表彰或在国家、省、市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工法和技术创新奖加分只计第一完成单位。
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国家、山东省、市级QC活动评选中获奖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五)本市企业在外埠市场所监理的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8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
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4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
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04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60分。
本市企业在境外市场所监理的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16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
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8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
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08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
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3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
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03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
(七)工程监理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
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
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八)在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6分、3分。
(九)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
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十)在本市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5(含85)分以上的,按照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给予加分,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30分。
(十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监理企业,该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
(十二)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监理企业,该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20分、30分、40分和50分。
(十三)年度税收达到50万元(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以上的监理企业,较上一年度税收同比增长达到10%、15%、20%、30%及以上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
(十四)年度税收达到100万元(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以上的监理企业,税收额度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20分、25分、30分和40分。
(十五)外地监理企业将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并在我市缴纳税收的,当年给予信用考核加40分。
(十六)年度完成外埠市场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外埠市场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
(十七)年度完成外埠市场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外埠市场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20分、25分、30分和40分。
(十八)重视建设工地党建工作,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建设工地党建工作,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表彰或经验推广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十九)其他加分项:
在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过程中,按照年内监理企业在《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中对施工企业所扣总分数以一定比例计入该监理企业年终市场主体考核结果中。
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
(三)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
(五)同体监理的;
(六)因监理不作为或错误指令而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七)因监理不作为或错误指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1人的;
(八)发生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应招标项目未经招标擅自开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
(二)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
(三)监理取费明显低于行业收费水平,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五)企业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
(六)未按规定擅自撤场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七)监理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八)施工图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九)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在建设项目资料中使用的法人印章与登记的印章不符的;
(十一)施工企业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承揽工程,监理企业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的;
(十二)两年内未在我市承揽监理业务的;
(十三)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等责任事件中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造成恶劣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