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发电厂设计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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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上机组,宜选用超高压或高压参数;

单机容量为15MW或12MW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或中压参数;

单机容量为6MW及以下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

1.0.6发电厂规划容量不宜大于30MW,规划台数不宜超过2台。

当经充分论证,秸秆供应量充足且采购成本合理时,发电厂规划容量也可适当增加;

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容量等级宜统一。

同容量机、炉宜采用同一型式或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致。

1.0.6发电厂规划容量不宜大于200MW,规划台数不宜超过4台。

2术语

2.0.9 半露天堆场halfopen-airrepository

具有完整顶棚、其余围护结构面积不大于30%燃料储存建筑物。

2.0.9 半露天堆场(半露天建筑)  halfopen-airrepository

具有完整顶棚、其余围护结构面积不大于30%或其围护墙体采用防风抑尘网的燃料储存或加工的建筑物。

2.0.10(新增条文,原2.0.10和2.0.11内容不变,顺序号调整为2.0.11和2.0.12。

)贮料棚fuelstorageshed

采用半露天堆场形式贮存电厂各种秸秆燃料的建筑物。

2.0.13 成型燃料 biomassmoldingfuel

利用压缩成型技术将固体农林废弃物制备成的块状或颗粒状固体燃料。

2.0.14成型燃料站biomassmoldingfuelplant

将秸秆制成成型燃料的厂外工作站,具备秸秆接卸、贮存、破碎及制备成型等功能。

3秸秆资源与厂址选择

3.1秸秆资源

3.1.2发电厂所需燃料宜在半径50km范围内获得。

3.1.2发电厂所需燃料宜在半径50km范围内获得,当发电厂主要燃用成型燃料时,燃料收储半径不宜大于100km。

3.3厂址选择

3.3.2 厂址位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择在秸秆丰产区的城镇附近,应有保证发电厂连续运行的秸秆用量;

2应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宜占用一般农田。

应按规划容量确定用地范围,按近期建设规模征用;

3不得设在危岩、滑坡、岩溶强烈发育、泥石流地段、发震断裂带以及地震时易发生滑坡、山崩和地陷地段;

4选择在地基承载力较高,宜采用天然地基的地段;

6宜设在城镇、居民点和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及风景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收贮站应布置在地势高,地下水位低,地形平坦,具有良好的自然排水条件的地段;

3.3.2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择在秸秆丰产区,应有保证发电厂连续运行的秸秆用量。

具备供热条件的供热式发电厂宜靠近城镇或工业园区。

2应节约集约用地,宜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应占用基本农田。

应按规划容量确定用地范围,按本期建设规模征用。

3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空区影响范围,以及危岩、滑坡、岩溶发育、泥石流地段、发震断裂地带和地震时易发生滑坡、山崩和地陷地段。

4优先选择地基承载力较高,宜采用天然地基的地段。

6宜设在城市(镇)居民居住区、生活水源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收贮站宜布置在地势高,地下水位低,地形平坦,具有良好的自然排水条件的地段。

3.3.3发电厂的秸秆运输宜采用公路运输方式。

有较好水路运输条件时,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取水路运输或水陆联运。

秸秆运输路径不宜穿越城镇,不宜与主要公路平面交叉。

有水路运输条件时,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取水路运输或水陆联运。

3.3.4选择发电厂厂址、确定供水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

在确定水源的给水能力时,应掌握当地农业、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情况,以及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2 采用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宜靠近水源。

并应考虑取排水对水域航运、环境、养殖、生态和城镇生活用水等的影响;

3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砂、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

4 当考虑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3.3.4选择发电厂厂址、确定供水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展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并取得水利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宜开展选址工作。

2电厂生产用水应优先使用城市再生水,并依其它可使用水源条件考虑是否设置备用水源,对于以发电为主的秸秆电厂,可不设置备用水源。

3水源的选择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3.3.5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不设永久贮灰场。

厂址选择时,可结合灰渣综合利用实际情况,按下列原则选定周转或事故备用干式贮灰场:

1贮灰场容量不宜超过6个月的电厂设计灰渣量;

2贮灰场选择应本着节约耕地的原则,不占、少占或缓占耕地、果园和树林,避免迁移居民。

宜选用山谷、洼地、荒地、滩地、塌陷区和废矿坑等。

并宜尽量靠近厂区;

3贮灰场选择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2)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3)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4)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4所选贮灰场的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贮灰场征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办理。

1贮灰场容积应根据机组容量及灰渣量大小确定,一般可为2~6个月设计灰渣量;

2贮灰场位置宜尽量靠近厂区,不占耕地、果园和树林,避免迁移居民,宜选用山谷、洼地、荒地、塌陷区和废矿坑等;

3贮灰场选择应满足环境保护方面有关要求,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规定;

4所选贮灰场的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根据电厂厂区总体规划布置情况,可在厂内设置贮灰场,型式可为封闭或露天。

3.3.6确定发电厂厂址标高和防洪、防涝堤顶标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址标高应高于重现期为50a一遇的洪水位。

当低于该水位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应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

2主厂房区域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50a一遇的洪水位以上0.5m。

厂区其他区域的场地标高不得低于50a一遇的洪水位;

厂址标高高于设计水位,但低于浪高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厂外布置排泻洪渠道;

厂内加强排水系统的设置;

布置防浪围墙,墙顶标高按浪高确定。

3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50a一遇的洪水位0.5m。

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a的浪爬高。

防洪堤的设计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4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50a一遇的高水位或潮位,加重现期50a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5在以内涝为主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50a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难以确定设计内涝水位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当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围堤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1厂址标高应高于重现期为50年一遇的洪水位。

当低于该水位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应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

2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0.5m。

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

防洪堤的设计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3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50年一遇的高水位或潮位,加重现期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4主厂房区域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上0.5m。

厂区其他区域的场地标高不得低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

厂外布置排(泄)洪渠道;

设置防浪围墙,墙顶标高按浪高确定。

5在以内涝为主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50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难以确定设计内涝水位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3.3.8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3收贮站宜布置在公路或水路交通便利的地带,收购半径不宜大于15km,收购站距厂区不宜大于40km;

5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

7集约、节约用地。

3.3.8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3收贮站宜布置在公路或水路交通便利的地带,收购半径不宜大于15km;

收贮站距厂区一般不宜大于40km,当收贮站内储存成型燃料时,其与厂区距离可适当加大。

5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质条件,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

7结合规划容量,妥善安排施工生产、生活区,减少对电厂生产的影响,且不影响发电厂的扩建。

4厂区及收贮站规划

4.1一般规定

4.1.2 厂区及收贮站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环境空间组织,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集中紧凑,空间尺度合适,满足安全运行,方便检修;

4建构筑物宜按生产性质和使用性质采用联合建筑、成组和合并布置;

5厂区规划应以主厂房为中心进行合理布置;

6 在地形复杂地段,可结合地形特征,选择合适的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局,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长轴宜沿自然等高线布置;

7 根据地震烈度需要设防的发电厂,建筑场地宜布置在有利地段,建筑物体形宜简洁规整。

3应以主厂房为中心,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功能分区明确,布局集中紧凑,方便生产检修,满足安全运行。

4建(构)筑物宜按生产性质和使用性质采用联合建筑、成组和合并布置。

注重空间组合和建筑群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原6条文内容)在地形复杂地段,可结合地形特征,选择合适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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