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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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字〔2015〕51号)

1.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2.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查处工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未按规定履行综合安全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指导协调不力,导致发生行业性或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

2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指导监督全市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组织重大和提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负责较大事故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指导、协调和审核备案工作。

4.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信息管理,事故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1.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统一指挥、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负责规划指导全市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备案管理及应急演练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工作。

1.接到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未及时上报值班领导,导致应急救援工作处置不及时、事故扩大,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2.应急救援组织不力、指挥不当,影响救援进展或造成产生灾害。

3.在组织的大型应急演练中,因组织不到位,造成弄假成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4.对各地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备案监管不力,而引发重特大事故。

4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1.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培训工作。

2.承担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市级统一题库和政策制度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考核,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3.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4.《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

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级)资质认可,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6

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煤炭行业发展规划、拟定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超层越界非法生产建设行为按规定移交国土资源部门。

3.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向地方政府提出关闭建议。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4.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2.负责对持有效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超期证)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

3.负责依法提请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

4.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管。

5.负责对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

1.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8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2.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3.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1.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2.接到相关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负责职责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1

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负责职责范围内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研究制定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政策法规,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2.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相关行业非法违法行为。

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3.《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冀政办字〔2016〕143号)

1.起草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2.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4.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5.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以上不含煤矿和医疗机构放射)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3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规定

负责管辖内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制定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道口监护情况,保障安全运行。

1.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的。

2、发现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4

二、

市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2006年11月25日)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正规范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设置和维护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和管理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3.指导、检查和监督全省机动车登记工作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

4.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相关登记或发放相关证件、标志的。

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指导基层公安交管部门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5

校园安全管理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1.负责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加强交通秩序管理,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3.依法对学校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通知学校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1.未按照监管事项开展各项工作,导致发生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2.发现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未督促进行整改的。

16

校车运行安全管理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河北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

1.加强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维护,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申请。

3.监督检查校车道路运行情况,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运营校车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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