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使用港口建设费的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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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根据本行业发展需要,建立项目库;

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

检查和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天津港口条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市使用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的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维护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航道、防波堤、锚地等。

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基〔2016〕84号)第六条 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支持港口航运事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支出,主要包括航道、防波堤、锚地等;

(二)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支出,主要包括沿海和内河水域的海事、救助打捞、安全及应急通信、航道等;

(三)与港口、航道、航运发展相关的规划编制、战略和政策研究、科技研发、专业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以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评审、绩效评价费用等专项性支出;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试点项目或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名词释义】维护工程项目是指对现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所实施的不改变结构安全及原有规模、功能、标准、作法的修复性和复核性工程项目。

依据《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四条【补助标准】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工程项目实行全额补助,优先补助公共航道维护维修,其次为锚地及防波堤维护维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基〔2016〕84号)第七条补助标准和额度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港口建设费资金额度、申报项目规模等有关情况研究确定。

交通运输部《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五条【项目安排】年度维护工程项目安排及补助额度应结合上一年度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收入情况、申报项目规模、项目安排的优先次序及维护维修的紧急程度等有关情况研究确定。

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基〔2016〕84号)第七条补助标准和额度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港口建设费资金额度、申报项目规模等有关情况研究确定。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基〔2016〕84号)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提出项目预算建议方案。

具体流程和要求:

(一)每年8月份,由市交通运输委印发下一年年度计划编制通知,提出重点支持项目方向和计划编制要求。

各相关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计划建议书,向市交通运输委提出资金申请;

基本建设和维护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所报项目需完成立项、设计审批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的前期工作,且项目配套资金已落实,具备开工条件并确保当年开工建设。

前期工作不到位的不予列入年度计划,对于手续齐全的在建和年度计划完工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其他项目需履行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二)市交通运输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相关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方案;

(三)市财政局依据预算编审有关规定,审核市交通运输委报送的港口建设费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方案,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市交通运输委在编制项目预算建议方案的同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要求。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根据天津港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的总体要求,建立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工程项目库,编制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对项目进行滚动管理。

只有在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库中的项目,才能使用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

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基〔2016〕84号)第八条市交通运输委根据天津港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的总体要求,负责建立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项目库,编制三年项目滚动计划,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七条【前期程序】拟使用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的维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申请计划前应执行以下前期工作程序:

(一)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审查单位,或组织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进行审查。

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基〔2016〕84号)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提出项目预算建议方案。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八条【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单位在取得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下达的年度维护维修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后,即可组织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依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九条【开工条件】建设单位在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开工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维护工程建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信用档案。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积极配合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设施使用、维护等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和使用管理情况;

(三)维护计划制定、执行与资金落实情况;

(四)港口设施检测与评定工作情况;

(五)维护工程管理情况;

(六)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

(七)应急预案制定与执行情况;

(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条【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认真落实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保障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达标。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维护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设计变更符合《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及《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报请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审查。

依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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