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民58号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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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一
行政许可
(含非许可行政审批)
共6项
1
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
民办非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
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4
中国福利彩票销售
5
婚姻登记
非行政许可
6
收养登记
二
行政处罚
共35项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7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8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11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13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14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5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6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7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8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9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20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1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22
未经批准,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23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24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25
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26
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27
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8
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
29
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30
社会福利机构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生产人员总数25%的
31
社会福利机构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32
社会福利机构违反税收减免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33
社会福利机构隐瞒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34
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
35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三
行政强制
共3项
收缴或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封存财务凭证
收缴或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封存财务凭证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四
行政给付
共14项
军人死亡抚恤金
残疾军人抚恤金
优抚对象定补、优待金
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临时性社会救助
退职武警、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
落实军休干部(退休士官)的各项经费
五
行政确认
共2项
发放《老年优待证》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确认
六
其他权利
共1项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其他行政权利
霍山县民政局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许可类)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标准
和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门户网站
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
否
民间组织管理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9元/对
计价格(2001)523号
社会事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收养250元/件,解除收养100元/件,公告费按实收取。
价费字(1992)349号
霍山县民政局行政职权目录(行政处罚类)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