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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是学习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内容,对婚姻家庭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有一个清晰地认识,弘扬高尚的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观。

[导语]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千家万户。

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

涉及到民族的兴旺、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发展,而婚姻法就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家庭法律的建设,和其他法律相比,婚姻法的起步最

应该说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女性和婚姻家庭的问题。

婚姻和家庭几乎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永恒的话题,我们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中间,我们在不同的人类居住的区域环境中间,我们通过不同的角度,我们都可以看到、听到和发现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关注。

那么今天我就很高兴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婚姻和家庭的问题。

[正文]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我国婚姻法的发展概况

(一)本质

1、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

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学现象并不是姿势存在、永恒不变的,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是两性结合并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有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发生的。

自然属性: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生理上的基础。

家庭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有血缘上的联系,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

社会属性:

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动物之中,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中特有的社会关系,是人类的两性和血缘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因此,一定的婚姻家庭形态,总是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向适应的

2、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的依次更替,都是经济基础发生变革的必然结果。

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评价一定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决不能进九这一制度本身去考察,应该全面加以分析,主要是看他在当时对生产力发展起何种作用。

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基于上述,则不同历史形态和经济基础上产生了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

有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从最初的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婚姻家庭。

一是,血缘群婚制,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二是,亚血缘群婚制,除上述外,还排除了兄弟姐妹。

只知其母。

对偶婚制,成对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同居的现象,人们,除了知道其母,也知其父。

三是,一夫一妻制。

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财产的确立而产生的。

在奴隶制、何封建制的一夫一妻是不同于现代的一夫一妻制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67页。

---“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出确凿无疑的处置一定父亲的子女,而确定出自一定的父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

”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要求妇女片面地遵守“一夫一妻制”的特征。

现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强调“一夫一妻制”,与以前有明显的不同。

(二)、婚姻法的发展概况

1、新婚姻法的内涵

是修改后的1980年婚姻法。

名位婚姻法,实为婚姻家庭法。

因其调整对象既有婚姻也有家庭。

但由于家庭的内容偏少,因此未能改名。

2、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现行婚姻法源于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法。

1931年12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根除了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结构为8章。

其第一条明确了任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模式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胡银自由、衣服一妻、男女权利品更,保护妇女和子女和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50年颁布《婚姻法》目的在于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原则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1981年6月1日实施。

该法在1950年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基本制度进行了补充,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

二是,结婚条件修改,主要是提高了结婚年龄;

三是,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将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列入调整范围。

四是,细化了离婚条款。

”1980年,新《婚姻法》出台,修改后的《婚姻法》从27条增加到37条。

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走向深入;

2001年4月28日修正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修改原因及修改阶段

修改原因:

1980年婚姻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多年的发展,使得有的地方不适应时代的发展。

总体上讲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具体讲有三个要素。

A:

与健全的婚姻家庭法制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如,缺乏有关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管理等缺乏明确的规定b—是以德治国的要求。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应将婚姻家庭中有些的违法行为是以法律的制裁如家庭暴力问题。

否则将导致整个婚姻家庭道德水平下降。

C是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益和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原有的在某些方面无法可以。

如包暗娼、暴力、探视权等、偷逃债务等。

修改阶段:

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A、有关部门决定内阁修改婚姻法并成立有关组织。

1990年婚姻法学会首次提出修改建议。

1995年8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

1996年11月组成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

B、草案的提出和第一次、第二次审议。

2000年8月,8届人大提出了修改草案。

2000年10月,提请审议;

2000你拿12月,9届人大提出再次审议。

C、草案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2001年1月11日,全文公布了修正草案。

D、草案第三次审议和通过。

2001年4月28日,9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

修改后的情形: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对现行婚姻法作了较大的修改。

增设了无效婚姻、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离婚损害赔偿等制度,对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关系、离婚法定理由等问题予以了特别关注。

此次修改在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作用和意义是毫无疑义的。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新婚姻法并非完美无缺。

亲属制度、亲权制度等近年来法学界达成共识的制度尚未得到确认;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依然比较原则,尚未明定约定的条件、时间、以及变更和撤销等相关问题;

在法定离婚标准上,继续采用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表述方法,等等。

其新意:

其新意有以下几点:

1.依据宪法精神,鲜明地指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新婚姻法在总则一章中,除了重申五项基本原则以外,增加了一条新的内容,即: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

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意义重大而深远。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建设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就是从家庭起步的。

新婚姻法增加了这一条,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

这对于抵制婚姻家庭生活的不良倾向,建设一个美好、文明的家庭会起积极的引导作用,这是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种体现。

2.强化了五项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性条款一是扩大了禁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在禁止重婚的同时,补充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这一补充有针对性,符合民意。

它不仅捍卫了一夫一妻制,而且维护了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

二是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

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家庭,侵害妇女。

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亟待遏制的行为。

国际社会所说的家庭暴力和我国法律中所指的虐待在概念上还不完全一致,对这个问题,还在探讨之中。

但不论如何界定,施暴者的行为都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侵害,都是为法律所不容的。

至于对家庭暴力如何处理,这涉及到刑法、行政法规,而婚姻法作为婚姻家庭方面的基本法,从这个层次上表明“禁止”是很必要的。

3.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一项立法空白新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

对于无效婚姻的原因,申请无效的程序和无效的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无效制度在国外家庭法中都有规定,而我国两部婚姻法都没有涉及。

这次修改婚姻法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不但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健全了法制,而且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

4.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充实了薄弱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呈现出数量大、品种多和价值高的特点。

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仅有一条规定,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

新婚姻法对此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是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二是明确了夫

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三是完善了约定财产制。

把原来的一条扩大成了三条,这就加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

5.设立了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制裁力度新婚姻法在体系方面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目的在于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民事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关于家庭暴力,隐藏、转物、变卖、毁损家庭财产的规定了有关程序和责任。

更重要白是第46条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即:

“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家庭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一方往往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其中多数又都是妇女。

所以,设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不但符合公平原则而且贯彻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制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a:

内涵—使本无亲情的个体组成家庭,是两情相悦的产物,所以应自由并自愿,从法律角度,是知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的决定本人的婚姻为题,不受任何人的枪支和干预。

B:

为何提?

我们现在都说婚姻必须是爱情的结合,应该自由,但因为我国源于封建时代。

在我们传统文化里边,遗留了许多封建的风俗。

有的学者讲(百家讲坛):

《礼记》里说的婚姻是“上以祠宗庙,下以继后世”。

婚姻的目的是传宗接代,不是爱情,情感是不重要的,所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当事人自己没有自由。

百姓如此。

皇帝也是如此。

*在百家讲坛中同治皇帝中的遗憾之一就是想娶的人不能娶,不想要的人偏要娶。

男女之间的情常常是一种恩,一日夫妻百日恩,是一种恩。

还有呢,可能是欲望,崔莺莺为什么特别爱张生,她一眼看上去就爱了。

还有是因为我们的文化里边,。

现实中仍有类似的案例。

*今日说法中---婚礼之后(8月12日播出):

王氏提、王登项、武关。

2002年4月2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录峒乡派出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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