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平安志愿者协会章程文档格式.docx
《某某县平安志愿者协会章程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某县平安志愿者协会章程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按照人员类别划分管理等级,并实行积分奖励等激励制度;
(三)宣传平安志愿者服务文化,传播志愿者服务理念,强化全县群众共建平安和谐**的意识;
(四)负责对辖区平安志愿者工作站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平安志愿者的业务技能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六)总结推广全县治安防范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推动全县平安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七)组织开展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治安防范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路、新方法;
(八)就全县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文明、和谐”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八周岁及七十周岁以下者;
(三)志愿加入本团体;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五)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相关规定;
(六)个人会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单位会员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并由会员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评奖活动,获得本会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及时向本团体汇报工作情况;
(三)按照上级团体的部署,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参与重要时段的治安重点地区、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值守、巡防等群防群治工作;
(四)积极参与禁毒禁放、消防安全、社区矫正、扫黄打非、交通安全等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
(五)积极参与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平安道路、平安市场、平安企业、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景区、平安家庭等系列基层平安创安活动;
(六)搜集有关社情民意、违法犯罪线索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线索信息,并及时向基层主管部门反映;
(七)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维护志愿者团体和志愿者的形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每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40%
第二十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0%。
第二十六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1%。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收入来源于:
(一)捐助;
(二)政府资助;
(三)主管机关补贴;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