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林业建设项目技术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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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源涵养林:
在河川上游、湖库周围及大、中等城市水源地集水区和水源地保护地带,宜营造水源涵养林。
(五)护路林与护岸林:
在公路铁路沿线、河渠湖库周边,应营造护路林或护岸林,亦可与防风固沙林、农田草牧场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相结合设置。
二、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在保证整体生态效益的前提下,提倡发展经济林,适当发展用材林、特种用途林等。
第五条树种
一、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的原则,根据宜林地立地条件与树种生态学特性的一致性及苗源丰富程度,固沙效果和利用价值选择树种,以乡土树种为主。
二、树种应选择抗旱、抗风沙、耐贫瘠、抗病虫害等抗逆性强,根系发达,繁殖容易,改良沙地见效快,能有效提供燃料、饲料、肥料、加工原料,用途广,生态效益好,经济价值高的品种。
三、引进树种要试验成功后方可应用。
京津二期工程主要树种见附录A。
第六条治理方式
工程林业建设采用人工造林、封沙(山)育林(草)、飞播造林、工程固沙等治理方式。
第三章人工造林
第七条下列地段采用人工造林方式防沙治沙:
一、退耕地;
二、宜林荒山荒沙荒地;
三、受风沙危害的城镇、村庄、农田、草牧场、部队营区、工矿区、公路、铁路、水利设施等周围,需要尽快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风沙侵袭和危害的地段。
第八条树种配置
一、工程建设提倡营造混交林,不宜营造大面积纯林。
新造连片纯林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公顷。
二、根据情况可选择针叶树种与阔叶树种混交、乔木树种与灌木树种混交的方式营造混交林。
混交方式根据树种生物学特性和立地条件确定。
第九条造林密度
根据林种、树种和立地条件确定造林密度。
原则上立地条件较好地类的造林密度可比立地条件较差地类大些;
灌木树种的造林密度比乔木树种大些;
针叶树种的造林密度比阔叶树种大些。
京津二期工程主要树种最低初值密度见附录B。
第十条苗木和种子
一、在工程区范围内,坚持选用良种壮苗造林和就近育苗、就近供应的原则。
工程造林苗木应达到GB6000-1999和LY1000-1991标准规定的Ⅰ、Ⅱ级苗木。
造林种子品质达到GB7908-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种子,质检执行GB2772-1999的规定。
未制定国家标准的林木种苗,执行地方标准。
二、针叶树种提倡采用容器苗造林。
三、在工程区范围内,有经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适宜本地区栽培的良种苗木的,必须使用良种。
第十一条配置方式
一、在平地造林时,种植行宜南北走向。
在坡地造林时,种植行宜选择沿等高线走向。
在风害严重地区,种植行宜与主风向垂直。
二、主要配置方式
(一)长方形配置。
通常行距大于株距,有利于间种和机械化作业。
此种配置方式适宜于平原地区造林以及机械化造林。
(二)品字形配置。
相邻两行的各株相对位置错开排列成品字形,此种配置方式适宜于乔木林。
(三)不规则配置。
根据造林地的土壤分布条件或林间空地情况,植株在造林地上呈不均匀分布,可单株,可群团状,进行不规则的种植点配置。
(四)两行一带配置。
在保证造林密度的前提下,利用边行优势效应,设计两行乔(灌)木,中间间隔免动土带或种草带,乔木林带间距不超过8米,灌木林带间距不超过4米。
此配置方式适宜于地势起伏较小的沙地、平缓山地、平原及丘陵区。
第十二条整地
一、除流动、半固定沙地外,造林前必须整地。
二、整地时间。
在造林开始的一个月前或上年秋、冬季进行整地。
三、整地方式
(一)人工造林不采用全面整地,提倡局部整地造林,保护原有地表植被。
(二)地势平坦的地方用块状或穴状整地;
坡度虽陡但坡面平整的山地一般沿等高线进行带状整地;
土层瘠薄的丘陵、沟壑山地采用水平沟(竹节沟)、鱼鳞坑等整地方式。
(三)在无灌溉又缺少地下水分补给,且土壤钙积层(白干土)厚的地区,应采取机械大犁开沟,沟内挖大穴整地方式(穿透钙积层),穴的规格可具体依据造林苗木和土壤钙积层深度而确定,造林时务必回填表层熟土,切忌回填白干土。
第十三条造林方法
一、播种造林
(一)凡是种子发芽力强、幼苗生长快、抗旱能力强、种源充足的树种,均能采用播种造林。
播种方法有穴播、条播、撒播等。
条播和穴播种子应播在湿沙(土)层中,覆土厚度一般为种粒直径的1—3倍。
如风蚀严重,可由条播组成带。
撒播中人工撒播和机械喷播造林要耙磨、镇压。
(二)造林之前,种子要经过消毒、浸种、催芽和用驱避剂、保水剂拌种或包衣等处理,以保证种子及时萌发,同时减少鸟兽的危害。
播小、圆、轻的种子需大粒化处理。
二、植苗造林
(一)起苗、运输、栽植前做好保护措施,防止苗木失水。
要积极应用筑台、覆膜、蘸泥浆、座水栽植和保水剂、生根粉、菌根剂、根宝、生态砂等抗旱保活新技术、新产品。
(二)栽植裸根苗时,将苗木扶正,深浅适宜。
栽植穴的大小应不小于根幅的1.5倍,并确保根系舒展。
(三)容器苗尽量选用可降解的容器。
如选用了根系不易扎透容器壁的容器,栽植时要脱掉容器杯或划破侧底部,覆土后踏实,再覆一层疏松干土。
三、扦插造林
(一)在水湿地、流动沙地等一些条件许可的地方可采用扦插造林,其它地方一般不采用扦插造林。
流动沙地扦插造林深度应大于50厘米。
(二)在中壮年母树上选取根部萌生的1—3年生粗壮枝条作插条(干),长20—60厘米。
采集时间在秋季落叶后至春季放叶前。
(三)对采下的插条(干)进行浸泡、湿沙埋藏、生根粉催根等方法进行处理。
栽植时要深埋、踩实。
第十四条造林季节
一、播种造林一般在春夏、雨季,应尽量缩短种子入土到发芽出土之前的时间,以减免鸟兽及其它危害。
雨季播种造林要适当提早,坚果类播种造林选在晚秋。
二、植苗造林季节一般在春季、秋季。
春旱严重、雨季明显的地区应在雨季初期,抓住透雨后的连阴天进行。
秋季植苗造林在树木落叶后、土壤上冻前进行。
三、扦插造林一般在春秋两季,应随采穗随造林,干旱半干旱或土壤水分不足地区,应在秋季雨后土壤水分较好时插条造林。
第十五条未成林地抚育管护
一、造林后要采取松土、除草、平茬复壮等抚育措施。
二、松土除草连续进行3—5年,每年1—3次。
生态公益林松土除草次数可适当减少。
三、对具有萌芽能力的树种,因干旱、冻害、机械损伤以及病虫兽危害造成生长不良的,应及时平茬复壮。
四、对新造林地应进行防火、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和防止人畜破坏等管护工作。
第十六条人工造林指标
以造林成活率作为人工造林的评定标准。
一、造林一年后对造林成活率进行调查。
二、以造林小班或造林地块为单位,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地或样行调查造林成活率。
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公顷以下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3%;
小班(地块)面积在10—30公顷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2%,且不低于0.3公顷;
小班(地块)面积为30公顷以上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1%,且不低于0.6公顷。
防护林带抽取20%的林带进行检查,每隔100米机械设置10米长的标准段,查数初植株数和成活株数,计算成活率。
两行一带如带间距乔木超过8米、灌木超过4米按照防护林带计算面积并进行检查。
三、造林成活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植苗造林和播种造林,每穴中有一株或多株幼苗成活均作为成活一株(穴)计数。
小班成活率(%)=Σ样地(行)成活率/样地(行)块数×
100%
样地(行)成活率(%)=样地(行)成活株(穴)数/样地(行)栽植总株(穴)数×
四、以造林小班为单位进行合格评定,合格评定标准见表1。
表1人工造林合格评定标准
林种
区域
合格
补植
失败
防护林
薪炭林
用材林
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上地区
成活率≥85%
成活率在40%—85%间
成活率在40%以下
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地区
成活率≥70%
成活率在40%—70%间
经济林
注:
1.除标注说明外,文中所有区域值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2.人工撒播和机械喷播评定标准,同第三十条飞播成苗标准。
3.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以县(旗)为单位划分,依照《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林资发〔2004〕14号)确定。
第四章封沙(山)育林(草)
第十七条封沙(山)育林(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和疏林地,可实施封育:
(一)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30株/公顷以上或阔叶母树60株/公顷以上;
如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则按针叶母树株数/公顷除以30加上阔叶母树株数/公顷除以60之和≥1,可实施封育;
(二)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幼树550株/公顷以上或阔叶树幼苗、幼树400株/公顷;
如同时有针叶树幼苗、幼树和阔叶树幼苗、幼树,则按针叶树幼苗、幼树株数/公顷除以550加上阔叶树幼苗、幼树株数/公顷除以400之和≥1,可实施封育;
(三)有分布较均匀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450个/公顷以上或灌木丛560株/公顷(沙区150个/公顷)以上,同时有乔、灌的,按乔木株数/公顷除以450加上灌木株数/公顷除以560(沙区150)之和≥1,可实施封育;
(四)除上述条款外,不适于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段及沙丘、沙地等经封育有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五)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Ⅰ、Ⅱ级树种和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
二、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条件
(一)郁闭度<0.5的低质、低效林地。
(二)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
第十八条封育类型
一、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
根据地类、立地条件,以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等情况,将封育类型划分为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和灌草型:
(一)乔木型:
疏林地以及在乔木适宜生长区域内,达到封育条件且乔木树种的母树、幼树、幼苗、根株占优势(单位面积内乔木树种的母树、幼树、幼苗根株的比例占60%以上)的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应封育为乔木型。
(二)乔灌型:
其它疏林地,以及在乔木适宜生长区域内,符合封育条件但乔木树种的母树、幼树、根株不占优势(单位面积内乔木树种的母树、幼树、幼苗根株占30—50%,灌木占50—70%)的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应封育为乔灌型。
(三)灌木型:
符合封育条件的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单位面积内灌木树种母树、幼树、幼苗、萌蘖根株占70%以上)应封育为灌木型。
(四)灌草型:
立地条件恶劣,如高山、陡坡、岩石裸露、沙地或干旱地区的宜林地段,宜封育为灌草型。
二、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
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应培育成乔木型。
第十九条封育年限
乔木型5—10年,乔灌型为5—8年,灌木型5—6年,灌草型为4—6年。
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上的区域取下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