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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数量服从质量,学科差异服从总体质量要求;

(六)体现我校博士培养学术标准的国际水平。

第三条校级学位标准为各学科学位标准的最低要求,各分学位委员会可根据自身情况制订高于校级标准的学位标准,但不得低于校级标准,各分学位委员会所属的一级学科可根据学科特点制订高于分学位委员会标准的学位标准。

第四条本次博士学位标准的修订为新增要求,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9〕173号)中与新要求不一致的,以此指导原则为准,其他要求仍继续实行。

第五条本次博士学位标准修订主要强调如下两项能力的培养与提高。

(一)创造性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

第六条各分学位委员会根据学科目前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制订出能够反映上述两项能力的客观的、可测量的、可评价的、国际化的学位标准。

第七条创造性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博士的学位标准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各分学位委员会与学科按照适当提高标准的原则对此项能力给予界定。

第八条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博士生在申请博士学位前,应有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经历,其中包括: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入其他国际研究机构访学、或合作研究、或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等,各分学位委员会、学科可根据自身实际确认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培养的形式与范围。

第九条参考性标准:

由各分学位委员会与学科根据自身情况对下列标准选择施行。

(一)博士专业课程特定要求:

各分学位委员会、学科可对博士项目的课程给予特别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凡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学习并达到要求。

对于交叉学科的博士生培养,其专业课程的特定要求可由相关导师提出方案,报分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学术研讨会:

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听取一定数量的学术专场报告会,具体学期与场数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色而定。

(三)学术报告会:

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有在一定范围、一定级别的学术报告会上作学术报告的经历。

(四)年度进展:

博士生在学期间每年须提交研究进展报告,经导师签字同意,学院组织专家(3名教授)对研究进展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院(系)可根据考核的具体情况建议学生转专业、或转为硕士、或建议学生退学等。

(五)开题报告评审: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时间由博士生导师根据博士生工作进度情况确定,但一般应于取得博士资格后的第三学期完成,最迟应于第四学期完成。

各博士点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专家5人(其中教授不少于3人),组成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小组,听取博士研究生的汇报,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审查。

(六)学位论文公示制度:

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若不涉及保密与匿名评审等事项,则公示学位论文全文、评审专家名单、答辩委员会名单。

(七)学位论文抽查:

抽查对象包括近一年内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发送专家评审。

第十条导师责任

(一)以育人为核心,注重博士生的全面发展

(二)关心学生的职业发展,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三)除学校提供的资助外,为博士生的国际化培养提供支持

(四)指导博士生不断攀升更高的学术水准

第十一条所有合作培养项目的博士生,凡申请我校学位者,都必须达到我校对应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学位标准;

其发表论文的要求必须不低于我校对应学科或相关学科所制订的学位标准的要求,且在该学科的学位标准所要求的最低数量内,我校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二条校学位办每年将对各分学位委员会授予的博士质量给予态势评估,此评估将与博士招生名额以及学校其他研究生教育资源的分配相联系。

第十三条对于指导过百篇优博论文的导师、或者是指导的博士生获得中科院院长特别奖的导师,学校将在招生指标以及其他教育资源的配置方面适当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本次修订的学位标准实施时间自2010级博士生施行。

少数学位分委员会可根据自身特殊情况对实施时间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本指导原则由校学位委员会通过生效。

研究生院、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

第三条学术水平

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资格审查

(一)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院(系)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负责进行。

(二)硕士学位申请条件,由各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模式自行制定。

(三)单考委培硕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遵照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标准执行。

(四)对于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处分者,需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五)对于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需在解除留校察看期后,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六)对于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学生,提出学位申请前,还须履行以下程序:

1.由其导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违纪学生学术行为“显著进步表现”的书面材料;

2.系审核通过并经系主任签字后,报学院审核;

3.学院审核通过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后,报校学位办;

4.校学位办组织不少于三名同领域的专家,对其学术行为改进情况进行鉴定,同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5.专家鉴定通过后,由校学位办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

(七)相关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对违纪学生的学位申请进行单独投票表决。

(八)学历教育未获得毕业证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硕士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硕士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必须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成绩要求。

其中基础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优良(不低于75分)为合格。

基础课加权平均成绩不合格,但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60分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允许参加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有新的见解,以此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

论文正文一般应不少于3万字。

对论文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论文的导师署名不得超过两位。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生撰写完成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和所在学位点预审同意后,应聘请2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作为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

评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提出建议,学位点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校学位办聘请。

对内容涉密的学位论文,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论文涉密研究生学位申请暂行规定》执行。

对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一般在同一学科、领域内采用集中评审。

《论文评阅意见书》由校学位办委托各院(系)教学秘书直接寄出和回收,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

论文评阅人名单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校学位办再增聘1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2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位点集中组织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学位点提出建议报校学位办聘请。

校学位办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

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申请人的导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1次。

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于每年的5月和11月由各学位点组织集中进行,特殊原因需单独进行的,由导师提出申请,学位点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批准。

第九条学位申请

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由各院(系)向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

申请时需按校学位办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学位授予

校学位办将硕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汇总后,分送各学位分委员会审查。

学位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答辩情况表》中,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审议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工作,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学术水平

博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

(一)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校学位办组织专人负责,审查时除遵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注意对博士生整个学习阶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思想政治、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

博士生申请学位的学习培养过程与学术论文发表的具体要求参照由各学位分委员会制定、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习培养过程要求》执行。

(二)对于学习培养过程与学术论文发表未达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习培养过程要求》条款要求的学生,若导师认为其已经达到博士学位所应具有的学术水平、具备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参加学位分委员会组织的答辩,经学位分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到会人数为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经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可予以学位申请资格,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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