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8号文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电子版)(2003版本)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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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则 3
二、引用文件 3
三、定义 4
四、基本规定 6
五、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7
六、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 10
七、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2
八、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验收 13
九、轨道交通工程国家竣工验收 14
十、附则 16
十一、附录 17
52
深圳地铁轨道交通工程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深圳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其他建筑工程(非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可参照本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执行。
凡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依据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司轨道交通建筑工程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进行编制。
我司轨道交通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二、引用文件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
(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
三、定义
(一)轨道交通工程: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二)轨道交通工程质量:
反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三)验收:
轨道交通工程在承包商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四)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五)检验批:
按同一施工条件(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六)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七)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八)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九)主控项目:
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十)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十一)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土建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十二)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事先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十三)计数检验:
在抽取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十四)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十五)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轨道交通工程外在质量。
(十六)返修:
对轨道交通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十七)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四、基本规定
(一)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二)轨道交通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轨道交通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四)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5.5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5.5.1主控项目:
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5.5.2一般项目:
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五、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一)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二)单位工程的划分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专业设备系统以及专业性较强、需从常规单位工程中剥离且具备全线独立施工条件的某一重要工序(原为常规单位工程的某一分项或分部工程)为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具备独立施工条件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或者,一个建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工法修建时,可将单位工程按工法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
3.原则上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作为每个承包合同的最小组成成分。
单位(子单位)工程具体划分如下:
3.1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由于工程的复杂性、施工的阶段性,以及合同分割等因素,引入子单位工程概念,即地铁车站建筑单位工程,由车站“建筑与结构子单位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子单位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子单位工程”组成。
1.2每个区间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地铁区间建筑单位工程是指“地铁区间建筑结构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区间设备安装工程作为车站各专业分部工程的一部分进行验收,资料单独组卷后,归入所临近里程的车站“建筑设备安装子单位工程”。
1.3车辆段及其它基地范围内的工程,按房建(每一座独立房屋)、站场及道路、桥梁(每一座桥)、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等分别划分为单位工程。
规模较小的独立房屋可作为子单位工程考虑合并为一个单位工程。
1.4每座主变电站独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其中房建工程及供变电设备安装工程各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5系统设备安装及其他按全线招标为一个合同的工程,均独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其下的子单位工程或按子系统划分、或按正线、其他基地划分。
(三)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四)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五)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部位、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区间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车辆段、停车场等其他基地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参考本标准附录B划分。
系统设备安装及其他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划分。
各分项工程包含的检验批的划分按各专业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就检验批具体划分和抽样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与监理协商、事先确定,确保不漏检、重检。
若标段范围与上述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不完全相符时,可据实适当增减调整,并报工程管理部门和验收组织部门备案。
六、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
(一)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含有子分部工程的分部工程,若子分部工程全部通过质量验收,视作分部工程通过质量验收,不再另组织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单位(子单位)工程均需按合同管理要求向市质量监督站报监和工程验收。
征得市质量监督站同意后,含有子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若子单位工程全部通过质量验收,可视作单位工程通过质量验收,不再另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五)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