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务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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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的概念和特点增值税会计的概念和特点l增值税会计的定义和特点:

增值税会计的定义和特点:

增值税会计是按照增值税条例、细则及定义:

增值税会计是按照增值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增值税相关政策,对纳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增值税相关政策,对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税人增值税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增值税会计的概念和特点增值税会计的概念和特点l特点:

特点:

1、由于政策变化快,管理手段和方式的不断、由于政策变化快,管理手段和方式的不断创新,相关会计处理的变化随之而动,由简入繁。

创新,相关会计处理的变化随之而动,由简入繁。

l2、当期应纳税款和查补税款以及当期已交税款和未、当期应纳税款和查补税款以及当期已交税款和未交税款从核算到申报采取了分离的方式,核算和申报交税款从核算到申报采取了分离的方式,核算和申报比较复杂。

(设置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等二比较复杂。

(设置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等二级科目进行核算)级科目进行核算)l3、对不同情形的进项税额分类管理使会计核算也相、对不同情形的进项税额分类管理使会计核算也相对复杂。

(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对复杂。

(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二级科目进行核算)l4、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项目多,勾稽关系比较、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项目多,勾稽关系比较复杂,正确申报率较低。

复杂,正确申报率较低。

内容提要l1、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l2、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账户设置l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l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l5、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增值税新旧处理方式比较l6、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l

(一)进项税额的确认l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简称进项税额),可以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简称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必须取得以下凭证:

l1增值税专用发票l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l3收购凭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l4运费结算单据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特别提醒:

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l1、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l2、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l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l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l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28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l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

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l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l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l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l

(二)销项税额的确认l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l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l

(二)销项税额的确认l1、销售收入的确认-正常销售情形收入的确认:

l根据条例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以下几项:

l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l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l(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l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l(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l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l(5)销售货物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l1、销售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情形收入的确认:

l企业的有些交易和事项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

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计算应交增值税。

l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l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l(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l(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l(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l(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l(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l(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l视同销售价格确定:

l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到(八)项)l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l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l(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l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l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正常销售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l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

l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l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l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l特别注意的是:

先开据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l

(2)增值税实施细则第38条具体细化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l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l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l(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l(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l(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l(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l2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视同销售情视同销售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l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38条第(七)项条第(七)项规定: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规定: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44条第(三)项至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送的当天。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l3、会计和税法在确认收入上的差异l差异主要在于会计在收入的确认与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上l会计规定:

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时确认收入需同时满足5项条件方可确认收入实现,比如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l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一般性原则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l从上述列举的情况比较,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是确定性原则和谨慎原则,而税法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主要是要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性,比会计的收入确认要更加严格。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账户设置l一般纳税人应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待抵扣进项税额”四个明细账户进行核算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账户设置l

(一)应交增值税l“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当期增值税额和月终转出的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

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额转出和转出多交增值税;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l为了详细核算企业应交纳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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