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合伙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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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合伙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对于债务,前者以其全出资,前者提供船舶和劳务。

对于债务,前者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后者以投入的资金为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后者以投入的资金为限承担责任。

限承担责任。

此即有限合伙企业(大陆法系的此即有限合伙企业(大陆法系的“两合两合公司公司”),关于其产生的另一种说法:

),关于其产生的另一种说法:

中世纪欧洲法律禁止贵族从事商事活动;

教会法中世纪欧洲法律禁止贵族从事商事活动;

教会法禁止高利贷,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同时满足这两种人的禁止高利贷,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同时满足这两种人的需要。

需要。

中世纪的中世纪的societasocieta组织组织合伙人负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当合伙组合伙人负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当合伙组织资不抵债时,每一合伙人有义务清偿合伙组织资不抵债时,每一合伙人有义务清偿合伙组织的全部债务,之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织的全部债务,之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在大陆法系,该组织发展成为无限公司。

在英美法系,该组织发展成为一般合伙企在英美法系,该组织发展成为一般合伙企业。

业。

商合伙的性质商合伙的性质1.1.独立的法律实体理论独立的法律实体理论2.2.2.2.合伙人的聚合体理论合伙人的聚合体理论3.3.3.3.折衷理论折衷理论该理论认为,合伙企业就像公司一样是一该理论认为,合伙企业就像公司一样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实体,这表现在多方面:

种独立的法律实体,这表现在多方面:

(11)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各个合伙人。

各个合伙人。

(22)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财产。

)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财产。

(33)合伙企业有团体运营机制。

)合伙企业有团体运营机制。

该理论的缺点是无法解释合伙人为何对该理论的缺点是无法解释合伙人为何对合伙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合伙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该理论认为,合伙企业并非是该理论认为,合伙企业并非是独立的法律实体,而仅仅是合伙人独立的法律实体,而仅仅是合伙人的聚合体。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的聚合体。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合伙人需要以自足以清偿债务,则合伙人需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己的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其缺点是无法解释为何合伙企其缺点是无法解释为何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契约、起诉业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契约、起诉和应诉。

和应诉。

该理论认为,合伙企业同时具有该理论认为,合伙企业同时具有法律实体和合伙人聚合体的性质。

法律实体和合伙人聚合体的性质。

其中,法律实体属性是主要的。

合伙人聚合体的性质仅仅表现在合伙人聚合体的性质仅仅表现在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方面。

限责任这一方面。

20062006年年88月月2727日修订的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第22条:

本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任。

原原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要求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要求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限制了自然人以外的主体如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限制了自然人以外的主体如公司等法人组织利用合伙形式进行投资经营的可能。

公司等法人组织利用合伙形式进行投资经营的可能。

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学理上有禁止主义和许可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学理上有禁止主义和许可主义,前者如日、瑞、台,后者如美。

主义,前者如日、瑞、台,后者如美。

禁止法人成为合伙人的考虑:

连带无限责任的存禁止法人成为合伙人的考虑:

连带无限责任的存在加大了法人的风险。

但是,法人为一独立主体,法在加大了法人的风险。

但是,法人为一独立主体,法律有何必要干预法人的自主选择?

律有何必要干预法人的自主选择?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515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条: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根据新根据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第22条明确规条明确规定,我国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

定,我国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

同时,也对一些特定市场主体成为普同时,也对一些特定市场主体成为普通合伙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通合伙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成为普通合伙人。

”外国人能否成为合伙人?

外国人能否成为合伙人?

对此法律是允许的,但在中国没有商业存在的外对此法律是允许的,但在中国没有商业存在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因其财产主要在国外,难以追偿,导国企业或者个人因其财产主要在国外,难以追偿,导致这些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往往落空,不利于致这些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往往落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因此,108108条规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条规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是否允许复合伙?

复合伙即一个合伙人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复合伙即一个合伙人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企业,各国一般认可。

合伙企业,各国一般认可。

(一)设立

(一)设立第第1414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全民事行为能力;

(22)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书面合伙协议;

(3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合伙人的出资形式第第1616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个人信用能否出资?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1.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出资和增值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出资和增值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出资后,不转移所有权,仅仅转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出资后,不转移所有权,仅仅转移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移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一般认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共同共有。

台湾地区台湾地区“民法民法”第第667667条规定:

条规定:

“各合伙人之出各合伙人之出资及其他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全体之公同共有资及其他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全体之公同共有”。

2.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为维持人合性,财产份额的转让受到特殊的规制。

为维持人合性,财产份额的转让受到特殊的规制。

(11)合伙人生存期间的转让)合伙人生存期间的转让对外转让: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等条件下其对外转让: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内部转让:

通知。

(2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

(33)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对财产份额的权利)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对财产份额的权利第第4242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44)因合伙人死亡导致的转让)因合伙人死亡导致的转让第第5050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3.3.利润和亏损分担方式利润和亏损分担方式第第3333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分配、分担。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11)事务执行方式)事务执行方式2626条规定了全体执行和部分合伙人执行两种方式。

条规定了全体执行和部分合伙人执行两种方式。

此外,根据第此外,根据第3131条和第条和第3535条,合伙组织可以聘任经营条,合伙组织可以聘任经营管理人,事务执行方式有三种。

管理人,事务执行方式有三种。

第三种执行方式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第第2626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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