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的制度设立和风险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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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条 担保业务流程主要包括:

· 客户申请

· 担保立项

· 项目初审

· 会议评审

· 担保审批

· 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 跟踪监督

· 解除担保(代偿追偿)

                      第三章 客户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客户咨询和申请由业务部受理,程序是:

   1、客户经理与来访客户交谈,根据客户口述的情况,登记《申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同时登录《担保项目审理进展表》和《申保项目受理一览表》。

   2、客户经理向客户提供《担保业务指南》并解释有关内容,提出忠告和有关承诺;

   3、按照立项条件预审借款主体资格、信用记录、会计报表或有关填报数据以及与借款、反担保有关的证明材料。

   4、初步评价立项条件,必要时,进行预审资信测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业务部经理予以立项,通知客户填报《贷款担保申请书》并附报初审有关资料,同时交付评审费;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告业务部经理同意后,回复申保单位;重要项目报告总经理或业务副总后回复申保单位。

    第五条  立项条件: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皆可申请本公司的担保服务。

下列企业(个人)原则上不予立项。

1、资信记录不良;

2、有犯罪记录的;

3、自然人年龄超过60周岁;

4、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5、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保单位在报送《贷款担保申请书》时应附报的资料(由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

    1、企业(个人)贷款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借款人、配偶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人士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局出具的证明)

    6、结婚证书(复印件)

    7、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8、配偶同意贷款证明书

    9、配偶同意房产抵押的证明书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收入证明(公司出具证明)

    1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代码证》(复印件)

    14、《验资报告》(复印件)

    15、《公司章程》(复印件)

    16、年度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

    17、公司上个月完税证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复印件)

第七条  对确认属于潜力型中小企业并符合我公司立项条件的申保单位,应将其按重点项目给予对待,适当调整评审力量,加快评审工作进度,优先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初审

第八条 已立项的项目,由项目经理报送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经理指定风险管理员A、B角进行初审,初审过程必须由A、B共同完成,A角提交《担保评审报告》,B角提交《补充意见》。

初审过程中有关联系、协调事宜由A角牵头。

风险管理员经审核,不符合初审条件的,退回业务部,建议补充材料;符合初审条件的,组织初审,进入初审程序。

(初审条件参照立项条件)

初审程序

1、风险管理员进行风险评审,提交《担保评审报告》,风险管理部经理出具书面意见。

2、市区商品房个人贷款担保进行书面评审,可能有风险的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3、市区商品房个人贷款担保外的项目俱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1)须进行现场考察的担保项目,初审过程必须由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完成,可由风险管理部经理指定风险管理员协同客户经理进行初审,风险管理员提交《担保评审报告》,客户经理角提交《补充意见》。

初审由风险管理员负责,有关联系、协调事宜由客户经理牵头。

风险管理部单独考察的,担保部应予以配合。

(2)初审人员由风险管理部经理指定。

个人担保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企业担保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风险管理员负责现场考评;个人担保金额在30-100万元(含100万元)、企业担保金额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负责现场考评;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风险管理部应建议上级主管参与现场考评。

(3)风险程度难确定的项目,部门经理应参与现场考评或建议上级主管参与现场考评。

(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进行现场考评,由总经理审批,调查人员将调查结果和审查意见及时向总经理书面汇报。

(5)调查非市区的客户必须出具相应抵押物的调查照片。

第九条 初评考察在符合初审条件并交付评审费后进行。

    第十条  初审过程必须由风险管理员A、B角共同对申保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与申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人面谈;就重要问题向申保单位有关联的部门或人士访谈;就采购、销售及其他生产经营问题向有关方面调查落实,对抵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对申保单位所报财务资料和有关数据进行核查。

初审过程中要作出详细记录,索取资料要保存完整。

   第十一条  初审工作从立项开始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风险管理员应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原因并在《担保项目审理进展表》中记载。

    第十二条   初审过程中若申保单位不予配合,或者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或出具虚假资料、所做陈述与事实出入较大、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等,经初审予以否决或暂缓的,应报告部门经理,对重要项目应填写《重要申保单位经评审未担保情况表》报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阅处。

    第十三条  《担保评审报告》应揭示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

(1)贷款目的、还款来源、资产转换周期、还款记录

   

(2)法定代表人(借款人)的经历、素质、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

   (3)主要经营范围及生产经营规模,主要销售渠道;

   (4)申保理由及相关筹资计划;

(5)是否属于初保,初保项目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

(6)借款背景、期望条件、与贷款银行的沟通情况;

   (7)贷款额或担保额;贷款或担保起止日期;贷款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到期转贷/先还后贷/终止借款。

2、还款能力分析

(1)财务分析

A、评估借款人的经营活动的情况;

B、通过各种财务指标来反映和分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C、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D、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2)现金流量分析(现金流量来源是否充足)

(3)   评估抵押品和反担保措施

A、抵押物评估价的准确性和变现能力;

B、反担保措施的风险评估。

   

(4)非财务因素分析

行业风险、管理风险、自然及社会因素、还款意愿。

(5)   综合分析

借款人目前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是否充足?

是否有能力还款?

借款人的过去的经营业绩和记录?

是否有还款意愿?

借款人目前和潜在的问题?

对贷款的偿还会有何影响?

借款人未来的经营状况?

如何偿还贷款?

借款人违约,我司代偿后追偿的难易程度。

 (6)风险测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

 A、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以及对实施担保的影响程度;

 B、与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系情况。

(7)初审结论(包括基本风险度评估、评价、支持理由等)。

(8)收费测评情况。

第十四条  初审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申保单位情况,不能出具虚假报告和遗漏重大问题的报告。

    第十五条   当A、B角最终意见有分歧时,由风险管理部经理决定是否提交上级审核。

第十六条 业务部不服风险管理部意见,经业务部经理签字后可以向风险管理部提出复审建议。

第十七条 经上级主管批准的复审建议风险管理部经理须安排其他风险管理员进行复审或亲自复审。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经理根据《担保评审报告》及《补充意见》出具初审意见,将材料移送业务部。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初审合格后,项目经理依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上级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担保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副总经理审批;担保金额在3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复杂的担保项目,组织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

    第二十一条  审批人对初审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查证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章  会议评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评审委员会,负责金额300万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复杂担保项目的评审。

评审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委派或聘请,评审委员会由7名以上评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具体项目评审由主任委员负责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3名以上评审委员单数成组,根据评审需要可邀请专门人员列席。

列席人员只参与发表意见,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1、总经理;

   2、副总经理;

   3、风险管理部经理;

4、担保合作银行有关人员;

5、有关专家;

   6、公司法律顾问;

7、项目经理A、B角;

   8、评审委员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评审议程:

   1、评审会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提议,评审会主任委员决定组成人员和负责召集;

   2、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经理B角作补充说明;

   3、项目主审及法律顾问陈述审核意见;

   4、各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和初审报告提出问题,由A、B角或风险管理部经理回答或解释;

   5、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6、各评审委员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评审委评议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7、以抵押方式为主的项目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通过后,将《评审委评议表》及有关资料提交总经理审批;不足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报告审批人;

8、以纯保证方式担保的项目、温州地区以外的项目、单笔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实行评审委员一票否决制。

   9、对虽未否决但评审委员有不同调整意见的项目,综合意见后提交审批人审批;

10、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审委员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主任委员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风险管理部按要求加以落实。

风险管理部安排项目经理在会后落实并由部门经理核实后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意见包括:

1、担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2、 借款的合法性;

3、担保的合法性;

4、反担保的法律效力及可操作性;

5、法律风险、障碍和问题的提示;

6、初审过程的合规性;

7、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8、证据的充分性、结论的客观性、方案的可行性;

9、复核风险度测评结果,评价反担保强度的适当性;

10、         主要风险及重要信息提示;

11、         对担保方案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二十七条  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

   1、会议召开前一天,由风险管理部发出会议通知并向评委提供有关资料。

   2、与会人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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