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事管理基本知识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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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岗位分为5个等级事事业业单单位位工工勤勤技技能能岗岗位位技技术术工工普普通通工工中中级级工工初初级级工工高高级级工工技技师师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四四级级五五级级三三级级二二级级一一级级(三)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三)岗位结构比例确定o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三)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三)岗位结构比例确定o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

3:

6。

o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o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三)岗位结构比例确定o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o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三)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三)岗位结构比例确定o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o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三)岗位基本条件(三)岗位基本条件o各类岗位的通用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岗位基本条件(三)岗位基本条件o管理岗位基本条件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岗位基本条件(三)岗位基本条件o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三)岗位基本条件(三)岗位基本条件o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三)岗位基本条件(三)岗位基本条件o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设区市及以上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设区市及以上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或省人事厅核准。

其中,市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或省人事厅核准。

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总量,由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报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总量,由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

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省人事厅核准;

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由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经设区市政府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由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经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11)“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2)省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省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术领军人物;

(33)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术人才。

(三)岗位基本条件(三)岗位基本条件o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二、医院的定岗定编二、医院的定岗定编1、定岗定编是计划经济时代由卫生部来制定的,当时的医院不需要过多考虑这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医院编制主要参照1978年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医院床位数基本是根据医疗服务需求设置的,工作量多少与床位数量有直接关系。

2、公立医院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符合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定岗定编已经成为许多医院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医院仅按床位数量作为人员编制的核定依据,已经不能适应医院发展需要。

(一)

(一)综合医院编制原则综合医院编制原则中相关描述中相关描述o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根据各医院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分为三类:

床位以下的按计算;

床位的按计算;

床位以上的按计算。

综合医院承担医药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可在总编任务上增加5%-7%。

(一)

(一)综合医院编制原则综合医院编制原则中相关描述中相关描述o各类人员的比例:

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编的,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总编的;

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的,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包括了医士),护理人员占(包括了助产士),药剂人员占,检验人员占,放射人员占(包括了放射医师),其它卫技人员占(包括了理疗医师、病理医师、营养医师、麻醉医师)。

(一)

(一)综合医院编制原则综合医院编制原则中相关描述中相关描述o工作量及人员配备工作量及人员配备1、医师和护理人员的工作量2、临床科室负责人的配备3、护理人员和助产士的配备4、医技人员的配备5、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配备1、医师和护理人员的工作量、医师和护理人员的工作量o

(1)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门诊工作量:

科别各科平均外科皮肤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传染科结核科内科小儿科中医科口腔科门诊人次576531、医师和护理人员的工作量、医师和护理人员的工作量o

(2)每名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担当病床工作量:

科别每名住院医师担当病床数每名护理人员担当病床数日班小夜班大夜班内、外科15-2012-1418-2234-36妇产科结核科传染科10-1514-1624-2638-42眼、耳鼻喉、口腔科15-20皮肤科中医科小儿科10-158-1014-1624-262、临床科室负责人的配备、临床科室负责人的配备o

(1)科主任:

床以上的科设科主任,超过床可增设副主任。

门诊任务较多的科,病床虽少于床亦可设科主任。

门诊及病床任务均较少的科,可由其它有关科的科主任兼任。

o

(2)主治医师:

床以上的科设主治医师。

病床虽少于床,而门诊任务较多的科亦可设主治医师。

主治医师与住院医师按配备;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按配备。

o(3)科护士长:

各科设护士长(助产士长),病床多时可设副职。

3、护理人员和助产士的配备、护理人员和助产士的配备o

(1)护理人员包括护士和护理员。

护士和护理员之比以为宜。

o

(2)病房护理人员担当工作量不包括发药及治疗工作在内,发药及治疗工作每床设护士人。

o(3)门诊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

o(4)住院处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o(5)急诊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o(6)婴儿室护理人员与婴儿病床之比为。

o(7)注射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o(8)供应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o(9)设有观察床的护理人员与观察床之比为。

o(10)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

o(11)助产士与妇产科病床之比为。

o(12)病房、门诊、住院处、急诊室、观察室、婴儿室、注射室、手术室、供应室等单位,每名护理人员(助产士)增加替班名。

4、医技人员的配备、医技人员的配备o

(1)检验人员:

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其它检验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血库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o

(2)药剂人员:

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其它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o(3)放射人员:

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技术人员与机器台数之比为。

o(4)理疗人员:

理疗医师与病床之比为,其它理疗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o(5)营养人员:

营养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o(6)病理人员:

病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o(7)麻醉人员:

麻醉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

o(8)口腔科技术员: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数内进行调配。

5、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配备、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配备o

(1)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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