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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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4.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4.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2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5.1.4 

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5.1.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5.1.12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5.2.1.1 

生产不稳定。

5.2.1.2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

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6.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

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2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7.3.17.3.1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7.3.27.3.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8. 

职责要求

8.18.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8.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8.3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8.4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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