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过程中的律师实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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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过程中的律师实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顺利开办设立一个完善规范健康的合作社对于良好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促进农业农村农民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村是律师服务工作的主战场,是律师作用发挥的最主要展示窗口,事先防范化解纠纷是律师的基本职能,实践证明,律师参与合作社类实体组织设立过程,对于设立以及今后的良好运营具有非常重要、无可替代的作用,积极介入、积极开拓、积极深入应当成为律师业务拓展的主战场,对此理应正确认识,重视起来。

主题词:

合作社设立 

律师作用

必须充分认识到,我们的国情,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仍然主要属于农业大国,农村在我们国家的基础地位很难改变,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仍是我们律师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市场,支持三农,解决三农遇到的法律问题是我们律师的责任,也是进一步拓展律师服务范围的主要途径,随着普法的进一步深入,农民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较高。

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适合国情的合作事业组织的进一步推进和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的实施,更给与我们一个良好发展和施展律师作用能力的机会和空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型农村专业经济组织,是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发展的一个良好的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作整个过程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律师对于规范、防范、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具有独特和无可替代的能力作用。

同时这一领域对于律师素质能力的提高具有积极影响。

还应当考虑到律师工作的基层性,农业农村地域的松散性,农民经济的薄弱性,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性等的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新型合作性质的经济实体组织,对于解决农村经济持续长期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我们知道这样的道理,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

一个人浑身是铁,也打不了几根钉。

一定时期的单干,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长期发展则受很大局限,后果是资源浪费,重复劳动,工作效率低,发展缓慢,现在已经显现出来,比如同时同地干同一项工作。

如北方农村浇地,你也置办发动机、水泵、水袋子,购买油品(一套这种机器的价格大约一千多块,一段时间内曾经达到几户一家一套,使用时间很短,就那么几天,大部分时间闲置,却也要置办),我也这么办,他也这样办,既浪费钱财,同时有很多人都在重复这种工作,抢水、挪机器、安机器、搬运机器,看管水垄沟,检查是否浇透浇好。

事实上这项工作完全能够集中到几个合作组织中,十几家几十家合到一起,安好机器调好水源正好垄沟,顺序浇灌,连续工作,你干这个,他干那个,我可以去干那个。

再比如加工什么东西,各自明确分工,合作操作,效率定会提高,技术熟练程度由于活儿多事儿多的同时也能够不断提高,工作范围也会更大和能够更多一些。

走互助合作是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也可以直接促进社会生产力快速的大发展,国家适时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在一定意义上充分认识到合作发展的重要重大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实体组织与此前人民公社及其以前的合作社具有很大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还应当明确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实体组织与公司类等企业的性质根本不同,不能简单套用企业模式、观念、方式方法来处理合作社的设立行为。

二、律师在合作社设立过程中的具体实务

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在合作社设立过程中能够如何发挥作用,有哪些具体作用,如何开展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下面着手:

1、主体方面

合作社作为一个实体组织,其法律主体是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的规定主要强调的是人的合作,人与人的合作、协作是合作社的基础,这要求合作主体既得考虑符合法律规定,也得适合自己自身。

对于主体应当考虑这些问题:

法律规定需五名以上的农民,或者成员中至少80%以上为农民;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的规定);

成员二十人以下,可以吸收一个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非农民成员加入,可以理解为五个及其以上至二十人成员的,可以吸收,该成员必须是合法成立的,现实存在的,具有较好管理能力、能够对于合作社有密切联系和帮助、发展前景好、没有潜在、现实足以影响合作社经营运作的法律问题(如巨额债务、巨额担保、被政府法院控制管制、该单位的主要管理负责人存在恶意或者说发生过恶意事项,侵吞单位组织钱财物品,较短时间引起个人主要原因导致现在以前所在单位倒闭破产,注销吊销严重行政处罚不能无法经营。

还要考虑一个体外的话,即所谓的丧门人,不吉利者,走哪那不行);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例如农业行政单位的种子管理机构等。

合作社的主体,具体可以分为:

提议人、参加人、利害关系人等,对此律师可以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分别为项目开办提议人或者建议人、参加人提供如下服务:

第一、提议人方面

在此阶段的工作是,首先帮助提示提议人论证拟上项目及相关问题,如对于当事人正在考虑酝酿合作项目,帮助分析自其有何优势,在哪方面有优势,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是打算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还是修理、中介等。

就该拟上项目的法律要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如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技术、员工、资金能力、管理能力、运输条件、政府的认识态度等政策性支持;

咨询相关市场运作成功或者失败人士,了解市场状况,成功失败原因,应当注意的问题,明确自己的目的,谋划自己在今后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管理还是参与,确立合作人选的范围,优势利弊分析。

其次,帮助提议人考察拟合作人选。

因为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所以要尽可能选择相互接近,相互了解,相互互补性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共谋发展意识、能力较强等的人员,同时还应当注意吸收征求各自家庭成员的意见,力争具体操作得到支持,而不掣肘。

力戒与平时存在分歧矛盾较大的人以及自身法律纠纷多、诚信意识、法律观念、风险意识差、所在家庭不支持的人合作。

合作社的前提就是私人之间平等意义的合作,相互不存在管理关系,但又力图较长时间的共同发展,所以人员的选择很重要。

尤其需要注意的事,法律允许非农民参加,该合作人的权利责任义务需要明确具体,防止相互控制,反受其害。

因为一般来讲,非农民合作人资金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好于优于农民合作人,容易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控制人,有意无意的损害农民合作人,从而失去合作的法律要求,沦为其他经济实体;

另外,由于合作社权力设置的法律要求,一人一票,农民占多数,农民大多有地利优势,货到地头死,非农民方一般投入资金技术多周期长,农民负担能力弱,也容易损害非农民合作人的权益;

还应当考虑到由于合作社设置有所谓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的某些正确不正确意思意识带入掺杂进来,也容易引起争执。

所以合作人的考察选择非常重要,但是,也应当力戒太偏过高要求。

人数上可以考虑开始少一些,以便与协调和积累经验,还可以考虑培养小合作社之间的逐步合作合并。

另外,提示提议人还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优势(技术财力管理能力)、不足、潜力,力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近期远期等。

对于人员的选择方面,律师可以帮助考察了解诚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存在的法律障碍(包括是否限制行为能力、是否可以完整行使权力(限制自由、缓刑等)、履行责任、是否存在足以影响合作社正常运行的个人重大事务等。

第二、参加人方面

对于拟加入合作社的参加人,可以接受委托,帮助拟参加合作社的人员,首先应当了解该合作社的人员结构,组织管理、资本信用经营能力,加入的具体条件要求是否适合自己,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争议解决能力,然后考虑其加入的目的,己方的能力,加入后的利弊,所处的地位是否有利,存在的经营风险,合作社的发展前途,加入后应当注意的事项,权利义务责任的设置等问题,可以由律师调查了解相关问题(比如章程的主要内容如何,议事规则如何,权力制约机制是否完善,己方权益的保障措施),律师提出分析意见,从而做出加入与否的正确决定,或者防范救济措施。

第三、利害关系人方面

在合作社设立过程中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家庭成员、债权人等范围,对于利害关系人来讲,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该合作社的提议人、加入人对于自己的生产资料、生活用具、资金财务、自己的债权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如果有的话,自己的权利如何救济和得到保障。

此外还应当考虑,该合作社的人员资金项目等是否与己方合作社存在不利影响等。

对于存在的已知不利影响可以考虑帮助其化解消除,如要求撤销等方法。

2、项目方面

对于合作社的拟上项目的把关,律师具有防患未然的作用和意义。

因为拟上项目的选择合适与否,直接决定合作社的发展前景。

具体可以分为:

(1)、种植类 

,包括粮食、棉花、油料作物等,拟发展的范围;

(2)、林木类,包括用材林、果木林、园艺林等,当地的自然条件是否适宜,拟发展的范围,种类,发展的目的(观赏、用材等);

(3)、加工类,包括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如拣选整理、包装、分装、半成品处理(片、粉、块、果仁的剥离、果脯类的加工),(4)、农机具的使用、维修,农业肥料的堆放调制加工处理;

(5)、服务类,包括农产品的运输、中介、浇灌、收获、日常管理等内容。

此外还应当考虑,所上项目的竞争程度,己方的优势、劣势不利方面。

3、合作社会议方面

接受提议人、筹备组织、加入人等的委托,协助或者参与合作人会议,就合作社的召开时机、召集人选、人员构成、尚需吸收的成员范围、管理方式、筹备组织人员(召集人、财务收放人等)、费用的交付分摊、入社财物的存放地点、核算核对方式、发展方向、股金出资的证明方式、章程起草拟定等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可以建议各方达成合作协议书。

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合作人基本情况,合作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费用的筹集支配办法,资产的核对核实以及接受保管人员选择存放方式方法地点,设立不成时的分担方式方法,违反协议的责任承担,具体的设立期限,召集人,诉讼仲裁机构的选择。

对于该协议书,可以考虑由委托律师事先了解各方的认识看法,制作文本草案,同时列席会议予以解释答疑,补充完善,提交合作人会议表决通过。

4、章程文本制作方面,

合作社章程是合作社的基本文件,它对于整个合作社的良好健康规范运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根据该合作社特点要求,起草审查完善解释合作社章程文本,应该考虑合作社设立筹备机构签署通过合作协议。

拟定章程文本,切忌简单套用企业类章程,切忌简单套用他人章程文本,因为性质不同,各自的特点要求不一,甚至差别很大,章程的法律意义对于整个合作社的今后正常运作,争执纠纷的解决,利益的协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个好的章程文本,可以保证合作社良好运营,减少化解矛盾,属于事先小人,事后君子的文件类别,是合作社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文件,不可等闲视之,一定要重视。

章程文本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设立合作社的目的,(比如为发挥各自优势,提高现有人力物力的资源充分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投入,壮大合作成员的发展后劲,共同尽快达到生活提高、壮大等内容。

);

(2)、名称所在区域、字号等;

(3)、人员组成名单、出资方式(现金、设备、其他)数额;

(4)、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及其职权责任;

(5)、合作社的会议制度,社员大会、代表大会,包括召集人、记录人、期限时间、通知方式(张贴、邮寄、传信等)、收到记录、合格出席人数、有效决议方式、投票方式(举手、鼓掌、书面无记名投票)、合格(符合要求)投票数据计算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案预案、不到会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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