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业务培训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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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FROMSHANGHAITOHAMBURGBYSEA.FROMNINGBOTOHONGKONG,THENTRANSSHIPPEDTOROTTERDAMBYVESSEL.FROMNINGBOTOROTTERDAMBYVESSELVIAHONGKONG.4.目的国或地区。
应填写最终抵运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和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得填写中间商国别。
(一)一般原产地证的填制5.签证机构用栏。
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
6.运输标志。
此栏不得留空,无唛头时填“N/M”或“NOMARK”按出口发票上所列的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唛头有图案或其他难以录入的字符时,可填写“SEETHEATTACHMENT”,另外附纸贴唛。
7.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千与百之间不能有“AND”,否则计算机要退回包装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若无包装,应相应写“INNUDE”“NUDECARGO”“INBUKL”或“HANGINGGARMENTS”商品名称应填写具体,具体到能找到相应的4位HS编码与品名描述无关的信息,如信用证号、合同号等一律填到“特殊条款”栏8.商品编码。
商品四位数HS编码,与报关单一致。
(一)一般原产地证的填制9.数量。
如填重量的,应以KGS为单位,并注明N.W.或G.W.10.发票号及日期。
此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
11.出口方声明。
已备案的申领员手签,并加盖单位中英文条形章。
申请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12.签证机构声明。
签证机构签字、盖章。
签证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期。
(二)、普惠制证书的填制(12栏)1.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出口商必须是中国境内的。
2.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最终收货人。
不明确的可填发票抬头人。
不得填中间商名称。
到欧盟27国、挪威的,可填“TOORDER”或“TOWHOMITMAYCONCERN”3.运输方式及路线。
应填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
如系转运,应填上转运港。
4.官方使用栏。
5.商品顺序号。
6.唛头及包装号。
不得留空。
无唛头时填“N/M”。
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
7.包装数量、种类及商品名称。
8.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
“PP”
(二)、普惠制证书的填制(12栏)8.非完全原产,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的:
非完全原产,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的:
“YY”+非原产成分的百分比,如:
非原产成分的百分比,如:
“YY”20%20%非完全原产,到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可留空。
非完全原产,到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可留空。
非完全原产,到其他国家的(欧盟、挪威、瑞士、日本):
“WW”+四位税则号,四位税则号,如:
“WW”42.0342.039.毛重或其他数量。
填净重时,需标上N.W.10.发票号及日期。
11.签证当局的证明。
12.出口商声明。
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若货运往欧盟、进口国又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若货运往欧盟、进口国又不明确时,进口国栏可填不明确时,进口国栏可填E.UE.U。
进口国国家需打全称。
如到英国需打进口国国家需打全称。
如到英国需打UNITEDKINDOM,而不能打,而不能打U.K.中英文条形章应盖在第二条虚线以下,但不要超过绿框。
中英文条形章应盖在第二条虚线以下,但不要超过绿框。
(三)、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填制(12栏)1.货物发运自(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
2.货物发运到(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名称需与发票上的进口商一致。
属第三方贸易的,可注明“TOORDER”。
3.供官方使用。
4.运输方式与路线。
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和路线。
5.四位税则号。
6.唛头与包装编号。
7.包装数量和种类、货物描述。
(三)、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填制(12栏)8.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
“AA”含非原产成份时:
含非原产成份时:
非原产材料价值(进口材料按非原产材料价值(进口材料按CIFCIF价格计)价格计)/货物货物FOBFOB值值55%55%时填:
时填:
“BB”+非原产的百分比,如:
非原产的百分比,如:
“BB”50%50%。
各成员国累计成份各成员国累计成份/货物货物FOBFOB值值60%60%时填:
“CC”+累计成累计成份百分比,如份百分比,如“CC”70%70%。
符合特殊比例标准的,填“D”(对最不发达国家,以上百分比均放宽10%。
)9.毛重或其它数量。
10.发票号及日期。
11.出口人的声明。
生产国、进口国、申报地点和日期。
12.签证当局的证明。
(四)、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的填制(12栏)1、2、5、6、10、11栏填法同FORMA证书。
3.运输工具及路线。
包括:
出运日期、船/航班名称、装卸货港。
4.进口成员国海关填写。
(是否给予关税优惠待遇)7.货物名称及6位HS编码。
完全原产的:
“X”非完全原产的:
非完全原产的:
单一国家成份单一国家成份40%时,填写该国成份百分比,如:
时,填写该国成份百分比,如:
“45%”自贸区累计成份自贸区累计成份40%时,填自贸区累计成份百分比,如:
时,填自贸区累计成份百分比,如:
70%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时,填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时,填“PSR”9.毛重或其它数量。
填价值时应填FOB值。
12.官方证明。
由签证机构填写:
签证地点、日期、是否后发或重发等信息、盖签证章。
(五)、中智证书的填制(15栏)1.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出口商必须填写中国内地注册的企业出口商必须填写中国内地注册的企业。
2.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别。
如果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全部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全部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别;
国别;
如希望对生产商信息保密,可填:
“AVAILABLETOCOMPETENTGOVERNMENTALAUTHORITYUPONREQUEST”(应要求提供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主管政府机构)若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若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SAME”若不知道生产商,可填若不知道生产商,可填“UNKNOWN”3.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收货人必须填写智利企业收货人必须填写智利企业。
4.运输方式和路线。
明确:
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卸货港。
5.进口方海关填写是否给予优惠的信息。
6.备注栏。
可填定单号、信用证号等。
若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不得填写任何中间商的信息不得填写任何中间商的信息。
若不涉及非缔约方发票,此栏可不填。
(五)、中智证书的填制(15栏)7.货物编号。
(最多20项),超过20项的部分须另外签发证书。
8.唛头及编号。
9.包装数量、种类及货物描述。
10.六位HS编码。
11.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
“PP”含进口成份,区域价值含进口成份,区域价值40%40%时:
时:
“RVCRVC”符合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时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时:
“PSRPSR”12.毛重或其它数量。
13.发票号码、日期、发票金额。
发票金额可填FOB或CIF等。
14.出口商声明:
生产国、进口国、申请日期及地址。
15.签证机构使用。
(六)、中巴原产地证的填制(13栏)1.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2.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
3.生产商名称、地址及国别。
(同FORMF)4.运输方式及路线。
(同FORMF)5.进口方海关填写是否给予优惠的信息。
(同FORMF)6.货物编号。
7.箱唛和编号、包装种类和数量、品名描述及6位HS编码。
“P”非完全原产,但该产品的最后生产加工工序在该成员国境内的:
非完全原产,但该产品的最后生产加工工序在该成员国境内的:
非原产成份总价值非原产成份总价值/产品产品FOB价价60%时:
单一国家成份的百分比,如:
45%自贸区累计成份总价值自贸区累计成份总价值/产品产品FOB价价40%时:
累计成份百分比,如时:
累计成份百分比,如42%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时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时:
“PSR”(目前还没有产品特定标准,目前还没有产品特定标准,即目前一律适用即目前一律适用40%的百分比标准的百分比标准。
)。
)(六)、中巴原产地证的填制(13栏)9.毛重或其它数量、FOB价。
11.备注栏:
可填订单号、信用证号等。
13.签证机构填写。
(七)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填制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
1.1.该货物符合第二十条规定(包括附件五所列规定),该货物符合第二十条规定(包括附件五所列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WO”2.2.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其原产地符合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其原产地符合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材料生产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材料生产-“WP”3.3.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满足附件五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材料满足附件五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其所适用的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其所适用的第四章第一节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第一节的其他规定。
-“PSR”(八)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填制原产地标准:
1.完全原产的,填写“P”;
2.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的,填写“RVC”;
3.对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表内的产品,填写“PSR”。
九、中国-秘鲁自贸区证书1.该货物是根据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及附件该货物是根据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及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缔约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WO”2.该货物是在缔约方境内,完全由符合第三章该货物是在缔约方境内,完全由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第一(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节(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WP”3.该货物是在缔约方境内,使用符合附件四(产该货物是在缔约方境内,使用符合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