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工字号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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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方式、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加分扣分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至99分的为B级,60分(含60分)至79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
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等。
(一)经营状况:
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
(二)管理体制:
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三)内部管理:
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
(四)执业能力: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
(五)执业道德: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实施细则情况等;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作为评先评优、资格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操作办法
第九条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30分、25分、20分;
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20分、15分、10分;
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15分、10分、8分。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因自有企业品牌、经营管理特色等,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
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5分、4分、3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四)本市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0平方米或每10万元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0平方米或每10万元加0.008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
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
(六)社会评价结果:
采取对服务对象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社会评价,评价分为优秀、合格、较差3个等级,分别对应分值为15分、0分、-15分。
每个招标代理机构的得分由调查评价的平均分得出。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
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
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5分,20分,15分;
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0分,15分,10分;
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5分。
第十条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40分,直接判定为D级:
1、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延续、重新核准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的;
3、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5、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
6、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或因代理机构的原因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7、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8、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9、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资料,虚报业绩的;
10、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11、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所上报代理项目现场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2、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项目信息、投标文件制作等服务的;
3、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4、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
5、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