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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

4.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4.1.1起重机械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4.1.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4.1.3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4.1.3.1司机守则;

4.1.3.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4.1.3.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1.3.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1.3.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4.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4.2.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4.2.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4.2.3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试验记录;

4.2.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4.2.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4.2.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4.3设置专人负责每台起重机械的日常管理,记录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

4.4必须接用单一电源,操作手柄(钮)不使用时锁起。

4.5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大型起重机械检查

5.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5.2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5.3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5.3.1安全防护装置、警报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3.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5.3.3钢丝绳、滑轮组等有无损伤;

5.3.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3.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5.3.6减速器润滑油的油量;

5.3.7钢丝绳压板、绳卡等的紧固。

  

5.4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5.4.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

钢丝绳在卷筒、滑轮上的缠绕应无窜(脱)槽或重叠现象;

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5.4.2轨道的安全状况;

5.4.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6.大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

6.1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与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6.2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安全监督检验和新安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验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6.2.1一般要求:

6.2.1.1标牌、额定起重量标志;

6.2.1.2作业环境;

6.2.1.3档案资料。

6.2.2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6.2.2.1桥架、臂架、搭架、升降机导轨架等主要受力构件及其连接;

6.2.2.1.2司机室;

6.2.2.1.3平台、走台、梯子、栏杆。

6.2.3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

6.2.3.1起重机和电葫芦的起升、运行、回转、变幅、伸缩等机构的安全性能,其中的主要部件包括吊钩、钢丝绳等吊辅具、卷筒、滑轮组、制动器、开式齿轮、联轴器、车轮及钢轨等;

6.2.3.2电梯和升降机的机房、井道、轿箱和吊笼、层站、底坑及围栏、对重、曳引装置和钢丝绳滑轮组、导向装置、缓冲装置、传动系统。

6.2.4液压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6.2.4.1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6.2.4.2平衡阀、泄压锁、管路及其连接;

6.2.4.3操纵及控制装置。

6.2.5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6.2.5.1馈电装置;

  

6.2.5.2保护装置;

6.2.5.3控制装置;

6.2.5.4导线及其敷设;

6.2.5.5照明、信号;

6.2.5.6接地、绝缘。

6.2.6安全防护装置:

6.2.6.1起重机和电葫芦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重点: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缓冲器,夹轨钳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

6.2.6.2电梯和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监督检验重点:

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的保护装置,对重防止超速或断绳下落装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时),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轿厢慢速移动措施或装置,安全窗(门),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等。

7.大型起重机械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

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

  

载荷试验:

试验时的幅度指载荷离地后的实际幅度,因此,在起吊前测量幅度时,应将臂架受力的弹性变形考虑进去。

7.1.试验条件

7.1.1 技术检查合格之后方可进行试验;

7.1.2试验场地须坚实平整,基础和轨道实测应符合SD160—及厂家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1.3 试验时风速不得超过8.3m/S(2min平均风速);

7.1.4 试验载荷标定准确,其允差为±

1%;

幅度测量误差为±

1%。

7.2.空载荷试验

空载试验的目的是检验起重机的电气设备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各机构动作的准确性,并调整各安全限位指示装置。

7.2.1 起升机构:

起重机在不同幅度以额定起升速度全程提升、下降空钩各三次;

7.2.2 副变幅机构:

在全幅度范围内起、落臂架各一次;

当副臂进入小幅度工况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7.2.3 回转机构:

使臂架处于最大幅度状态,左右回转360°

各一次;

7.2.4 行走机构:

在行走范围内前后行走各一次;

7.2.5 在不同时起制动的条件下,作起升和行走、起升和回转机构的联合动作;

7.2.6 各机构制动器需进行制动性能试验,不得少于一次,目的是考核制动器工作的可靠性。

7.3静载荷试验

静载试验的目的是检验起重机及其各部分结构承载能力。

7.3.1 额定载荷试验

7.3.1.1最大允许工作幅度起吊相应的额定起重量;

7.3.1.2相应最大幅度起吊最大额定起重量;

上载荷离地100~300mm,悬停10min。

7.3.2 超载试验的1.25倍处于3.1中任一状态,额定载荷离地之后无冲击加上超载部分,悬停10min。

试验后未见到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或对起重机的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没出现松动或损坏,即认为本试验结果良好。

7.4动载荷试验

动载试验的目的是验证起重机各机构和制动器的功能。

7.4.1 最大允许工作幅度起吊相应额定起重量的1.1倍;

7.4.2 中间幅度起吊相应额定起重量的1.1倍;

7.4.3 相应最大幅度起吊最大额定起重量的1.1倍;

动载试验使各机构轮流单独运转,并按工作级别规定的循环时间重复起动、运转、正反转制动,总计延续时间不少于1小时。

在不同时起制动的条件下,作起重和回转、起重和行走联合动作,带载行走时,臂架要与轨道平行。

如果各部件能完成功能试验,并在随后的目测检查中没有发现机构和结构的构件有损坏,连接处没出现松动或损坏,即认为本试验结果良好。

8.起重作业一般要求

8.1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8.2根据作业的性质、规模和装备程度,完善施工机械设备指挥系统和管理网络,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建立机械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8.3施工负责人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施工负责人应协调机械使用、保养中出现的矛盾,支持机械操作人员的正确意见,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拼设备等现象的发生。

8.4施工现场的机械操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保持作业区整洁和安全设施的完整,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密切配合施工生产。

严格执行“十不吊”,对可能引起事故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8.5司机必须熟悉所操作的起重机性能,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作业,不得斜拉斜拽重物、吊拔埋在地下或粘结在地面、设备上的重物以及不明重量的重物。

8.6拴挂吊具时,应按物件的重心,确定拴挂吊具的位置;

用两支点或交叉起吊时,吊钩处千斤绳、卡环、起重钢丝绳等,均应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8.7吊具拴挂应牢靠,吊钩应封钩,以防在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滑脱;

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钢丝绳与物件的接触处,应垫以麻袋、橡胶等物;

起吊长、大物件时,应拴溜绳。

8.8起吊细长杆件的吊点位置,应经计算确定,凡沿长度方向重量均等的细长物件吊点栓挂位置可参照以下规定办理:

8.8.1单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一端全杆长的0.3倍处;

8.8.2双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端部的距离为0.21乘杆件全长;

8.8.3如选用单、双支点起吊,超过物件强度和刚度的允许值或不能保证起吊安全时,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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