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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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采通说。
20世纪以来,股份有限公司迅速发展,并成为制造、公用事业、银行、保险等行业普遍采用的组织形态。
继股份有限公司之后,19世纪末在德国产生了有限责任公司,随后迅速在西方各国普及开来。
我国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
最早由民间出资创办的公司,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中华民国成立后,公司有了一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除了民族资本创办的公司之外,国家通过没收官僚资本,组建了一批国营公司。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司得到迅速发展,首先出现了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随后出现了股份制企业,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该法,公司是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有:
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其他各类公司一般只有股东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2、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有限责任公司对超过其全部资产的债务不予清偿,即不承担责任。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公司章程,每人一次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具有非公众和非公开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状况基本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其经营状况无须公开。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亦称股份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有:
1、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特征。
股份是股东出资的计算单位,而且是股东行使表决权、分配股利的计算标准。
通常,股东持有股份的多寡决定着股东权利义务的多少。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正是因此而得名。
2、股东负有限责任。
股东责任仅以起所持股份为限;
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3、资本证券化。
通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基本单位的股份,是以股票这种有价证券形式表示的。
4、广泛的社会性、公众性。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一)都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确定的公司的两种基本形式,不同于个人合伙、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其他民商事主体,它们都具有法人的本质特征。
两者都是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都拥有法人财产权,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公司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分离。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无关,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
(三)都承担有限责任。
两者都是有限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外,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全部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而不能直接对股东行使债权,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说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一)法人名称要求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这是公司与其它企业和经济实体的重要区别。
公司的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人合和资合的特点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是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双重属性的企业组织形式。
一方面,其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
另一方面,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
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
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信誉、地位、声望等个人人身性没有联系。
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是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
(三)设立的条件不同。
1、股东人数要求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则因其彻底的资合属性,其股东应具有最大的广泛性,从而便于集中大量资本。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2、注册资本数额要求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封闭的。
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
4、设立的方式和程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股东人数有限,并因其封闭性、人合性特点,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程序比较简化,容易组建。
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国家对其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经过公开招股程序,组建困难。
(四)股权表现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票,且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
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五)股份转让的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
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甚至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权限较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低。
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且相对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比较高。
(七)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即可。
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各自的优缺点及如何完善
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人合性、封闭性、资本和股东确定性等特点,其设立程序简便,机构设置简单,便于管理,公司秘密不易泄露,股东之间信任程度高,股东凝聚力强,但同时存在着股东人数有限、不利于资本大量集中、股东股权转让限制度高、资本流动性差、公司组织机构缺乏制衡和监督以及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等缺点。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务运作中,往往伴随着公示性不强、监控不力、被股东滥用及易滋生纠纷等弊病。
应继续完善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凸显有限公司资合性本质,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同时应关注其人合性色彩,尊重股东自由意志;
进一步增强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度,以推动广大中小企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合性、开放性、广泛性、对市场的影响力强等特点,具有可迅速聚集大量资本、分散投资者的风险、公司组织机构规范严密、管理水平往往较高和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等优点。
但实践中存在着公司的决策权往往由少数大股东掌握而损害小股东利益、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差、大多数股东缺乏责任感以及商业秘密容易泄露等缺点。
应当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并使其有效运营,强化股份有限公司决策的民主性,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同时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和证券市场紧密相关,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完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保树.《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
[3]叶林.《公司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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