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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救助对象

  

(一)不具备脱困条、件、需要长期救助的特困职工。

  

(二)就读大中专(含高职)、研究生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

  (三)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

  (四)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医药费并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

患其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医药费并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

  (五)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和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

  四、募捐范围和标准

  倡导全市各级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每年捐出本人本年度4月份一日的工资收入。

  五、活动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捐助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踊跃捐款,共襄善举。

特困职工可以不参加捐款。

  

(二)各级工会在接收个人捐助时须出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上级工会在接收下级工会上交捐款时要出具合法有效凭证。

  (三)要按照《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捐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级工会要设立专门银行账户,按照工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统一纳入本级工会收支管理,实行明细核算。

  (四)各级工会要及时将捐助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捐助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各级工会网站及媒体向社会公示。

资金的捐助、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组织领导

  

(一)全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由各级政府推动,有关部门配合,各级工会组织具体承办。

各级工会要按照分级组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捐助活动。

  

(二)成立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同志任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每年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捐助资金使用情况。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对捐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附件:

  1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

  傅世武市人大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

  副组长:

  刘明轩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

  左建平市委副秘书长

  高庆洲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凯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李义春市民政局副局长

  高山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建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春来市卫生局党组副书记

  郭平军市审计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办公室主任:

  刘凯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兼)

  办公室副主任:

  赵金代市总工会党组副书记、正处级调研员

  尤振昌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艳芳市总工会副主席

  郭乃杰市总工会副主席

  办公室成员:

  任安民市总工会纪检组长

  宋庆深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张建锐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田斌市总工会秘书长

  田书成市总工会正处级调研员

  范玉霄市总工会正处级调研员

  李明晨市总工会正处级调研员

  马立峰市总工会副处级调研员

  附件2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推动、相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收集资金,为脱困无望、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提供救助,缓解其突出困难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

  第四条、“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捐助、互助和实施困难救助活动。

各级工会捐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职工,每年捐出本人本年度4月份一日的工资收入。

捐款标准不设上限。

特困职工原则上不参加捐款。

  第七条、捐助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如上年度捐助资金结余较多,根据实际情况,报请省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隔年开展。

捐款时间从每年4月12日开始,4月30日结束。

  第八条、捐助活动接受和鼓励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的社会捐助。

  第三章、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九条、依照标准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

  1不具备脱困条、件、需要长期救助的特困职工。

  生活救助标准:

500元/户/年。

  2就读大中专(含高职)、研究生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

  助学救助标准:

  对当年考入大学的特困职工子女给予一次性2500元资助、考入大专的2000元、考入中专(含高职)的1000元、考入高中的300元。

大专、中专毕业后考入大学、大专的给予差价救助,考入研究生的给予1000元救助。

  凡就读大中专(含高职)的特困职工子女,每年给予500元救助。

  3特困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省三级医院确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农合报销的,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下同)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给予1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限定条、件:

(1)参加本活动的特困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活动当期救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2)原则上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4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8000元的救助。

(1)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活动当期救助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

  5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省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救助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3000元的救助。

(1)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救助当期救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6因遭受意外灾害,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捐款职工家庭,根据受灾害程度给予1000—3000元一次性救助。

  第十条、救助期限原则上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活动当年7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24时止。

如隔年开展捐款,救助期限顺延一年。

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在一个救助期限内,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3、4、5、6款的捐款职工家庭,救助一般不超过一次。

特殊情况和单笔救助额超过1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由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以上救助标准可根据捐款资金筹集和救助发放情况,经市活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总工会制订的本级救助标准不得高于以上救助标准。

  第四章、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

申请、核实、公示、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

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

  在石家庄市区域内流动的职工,凭《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捐款地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

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3公示。

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单位和居住社区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地方总工会。

  4审批。

上级工会收到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上报的《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5建档。

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的通知》(冀工办发〔2009〕20号)要求,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五章、救助资金的收集、留存、调剂、使用和审批

  第十五条、实行基层为基础,县、市两级统筹,市级适当调剂的体制,收集和管理资金。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收入水平,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市一级统筹。

  基层工会在接收捐款时须出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同时登记造册,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所收捐款按工会隶属关系全部上缴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

各县(市)、区总工会按所收捐款总额的80%留存使用,并于每次捐款结束后至5月15日前,将所收捐款的20%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上缴市总工会。

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产业工会所收捐款由市总工会统一管理使用。

石家庄市捐款总额的4%由市总工会上缴省总工会。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总工会首先使用本级留存资金实施救助。

市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职工参与率达到30%以上的县(市)、区总工会安排调剂资金。

发放调剂资金的上限原则上为县(市)、区总工会的上缴额(扣除由市总工会上缴省总工会的4%)。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总工会单笔救助额超过3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市总工会调剂资金救助,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须经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市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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