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重庆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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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重庆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Word格式.doc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原则

  

(一)鼓励适龄青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进程;

  (四)统筹资助资金,全面实行中职资助属地管理。

  二、资助范围和对象

  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必须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的在校学生。

  技师班及高级技工班、短期培训班学生和未按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安排参加学习和实训的学生不享受资助。

  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免学费、住宿费的资助政策,其经费由学校全额承担,财政不予补助。

  正式学籍的学生是指经重庆市中职招生办公室注册确认学籍、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管理的学生。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同类型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高出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一)学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一至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的学费。

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

  涉农专业是指2000年教育部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

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二)住宿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住宿费。

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2年。

  (三)生活费资助。

  重庆籍一、二年级在校生,重庆市外的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在校生,享受生活费定额资助。

因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超过2年。

  三、补助办法和资金筹集

  

(一)补助范围。

  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我市按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人数的30%核定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人数,分区域确定对各区县(自治县)的补助比例,适当向贫困区县(自治县)倾斜。

同时,在免学费政策之外,我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住宿费资助。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逐步扩大免学费范围,力争2012年实现中职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由市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比例,仅作为市对区县(自治县)计算补助资金的依据,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属地原则,统筹安排好补助资金,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补助范围不得低于市级确定的范围。

  

(二)补助标准。

  市对区县(自治县)的补助标准为国家级和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2000元、达标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1800元;

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

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各区县(自治县)应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具体方案,对中等职业学校免收的学费、住宿费予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生活费补助,力求应补尽补。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大补助力度。

  (三)资金筹集。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含有关部门统筹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应结合本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中职学生的资助。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不低于事业收入的5%用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学生申请。

新生在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学生对本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学校核定。

中等职业学校在接受学生申请后,要对证明学生身份的原始证件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有异议的要在上报前通知本人,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内醒目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

  (三)区县(自治县)审批。

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职学生资助审核工作,财政、农业、民政、人力社保、移民、审计等部门参与资助审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其中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当地技工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审核有异议的应立即与学校取得联系并通知学生本人。

经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后,向中等职业学校下达审批意见。

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应及时将资助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五、资助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按属地原则将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职资助专户,每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各拨付一次,原则上开学前一个月内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根据学生资助中心审批情况,及时统筹和调度资金,确保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位。

学校要对资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将生活费按月发放给学生本人。

  

(二)资金日常管理。

  由市教委牵头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市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对区县(自治县)资助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资助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资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资助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本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三)监督检查。

  中职资助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完善资助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资金专项、全额和直接用于中职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资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学校要定期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资助中心报告学生资助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

对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资助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纪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要追究责任;

对骗取、套取、虚报冒领助学金等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对违纪违规的中等职业学校在评优、创重、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调减学校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资格。

  本通知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以本通知为准。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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