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暨奖励办法文档格式.doc
《登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暨奖励办法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登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暨奖励办法文档格式.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三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客商投资企业,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1.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在国家政策框架内优先供给建设性用地。
对特别重大项目用地,根据企业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产业类型,实施一事一议,并在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限内供给土地。
2.对客商投资企业用地给予最大优惠,依据有关规定,在确保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协助客商征地,帮助客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对客商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分期分批缴纳。
第四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客商投资企业,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科技创新;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科技创新。
2.客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我市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由受益财政按再投资部分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扶持投资者;
再投资不足五年撤出的,应缴回扶持资金。
3.客商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企业;
客商投资我市涉农项目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纳税市、乡两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企业。
第五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客商投资企业,除国家另有强制性规定外,享受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的,对我市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
2.客商投资企业在我市相关产业园区或集聚区投资建设的,投产经营之日起,2年内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
在产业园区和集聚区以外投资建设的,投产经营之日起,1年内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
3.对客商投资企业优惠收费期满后,实行统一收费制,由各部门按收费标准的下限出具费用缴纳通知单(进驻园区的,通过各园区办公室向企业下发通知单;
没有进驻园区的,通过所在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向企业下发通知单),企业持通知单缴纳各项费用。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者)引荐境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对引荐者给予奖励。
1.争取到上级财政性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或其它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部门,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用于弥补办公经费;
引进使用期3年以上无息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按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市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给予奖励;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市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的4‰给予奖励;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市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的6‰给予奖励。
3.对市政府成立的、面向国内外500强企业及大型跨国公司的招商团组,成功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单个项目外资额在3000万美元(境内市外资金在5亿元)以上的,以及成功引进我市新兴产业和优先发展产业、单个项目外资额在5000万美元(境内市外资金在8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10—30万元奖励;
成功引进产业带动能力强、区域经济发展影响深远、金额特别巨大项目的,给予重奖。
4.对上述引荐者的奖励,由引荐者自行申报、市财政局和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单项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已按委托招商对待,并已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
每年按市外资金实际到位额评出前10名,授予引荐者“招商引资功臣”荣誉称号,并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等战略投资者,按照我市产业园区及集聚区总体规划,进行产业园区和集聚区的开发建设,政府给予开发建设者特定的政策支持。
第八条对客商投资手续的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手续齐全、审批权在我市的,由代办部门无偿全程代办项目审批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属郑州市级以上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全程协助办理。
第九条成立登封市人民政府客商投诉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受理、协调和督办客商的投诉,切实保障和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外来投资者、外来高技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在就医、参保、入托、入学、旅游、入伍和就业等方面给予市民待遇。
第十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客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以上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更特殊政策优惠。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政策,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登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