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管理等级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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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追溯“律师出庭等级制度” 1
2.2律师分级制度源头 2
三、了解其他律师管理制度 2
四、管理律师的目的性 4
4.1立法者建立分级制度的目的 5
4.2我国缺失分级制度生存的土壤 5
4.3结论 6
参考文献 7
一、引言
自从上个月末以来,也就是2015年十一月末,关于律师分级制度改革的消息不少,深究信源,大致有两个:
其一是广州大学律师学院主办的某学术论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透露,律师等级制度改革有可能在明年进行推进,届时“可能对律师执业法院进行部分限制”。
信源之二则是稍早前召开的广东省律师工作会议,有多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分组讨论中提及,建议试行律师分级出庭制度,“以此解决律师与同等工龄的法官在专业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
一石击起千层浪。
虽并未看到相关改革的具体草案,但在学术论坛上透露相关消息的学者,曾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等多项法律文件起草,身份权威,其表述也并非学术观点讨论,而更像是改革动向吹风。
加之广东律师工作会议的分级出庭观点,也并未看到其他商榷意见,两厢结合分析,律师分级出庭,或许真的不是空穴来风。
到底是不是空穴来风不知道,但在律师分级制度好不好,律师分级制度到底是什么,值得我们讨论分析。
二、何谓律师分级制度
律师分级制度,亦或律师等级制度,到撰文现在并没有官方明确定义,百度百科亦未收录此词条,与其最相近的词条,当属2010年7月21日,海南省司法厅公布一征求意见稿中的一条:
“律师出庭等级制度”。
2.1追溯“律师出庭等级制度”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律师出庭等级制度”,当年这条规定在争议下取消,但是其含义我们可以看出本文所论律师分级制度的大致概念:
关于律师等级可分为初级律师、高级律师、大律师,不同等级的律师,由不同等级的律师评审委员会评定。
确定等级后,不同等级的律师业务收费不同,出庭资格也不同,只有达到一定等级的律师,才能在高级别的法院执业,死刑案件则有更严格的要求。
分类的概念是通过对律师职业道德、工作实绩、专业水平、执业年限等方面的分析评价,并且针对不同等级的律师进行执业限制。
2.2律师分级制度源头
这个制度在西方国家有先例,目前只有英国实行严格的律师等级制度,将律师分为“初级律师”和“高级律师”,在开业资格的获得、经办业务的范围、服务费用的收取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两者均有明显差异。
但这种严格的律师分级制度在其他各国并不多见。
需要说明的是,英国律师的这种分级制度可以说是其历史和传统的产物,背后并无扎实的理论依据。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英国律师界要求改革这种分级制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三、了解其他律师管理制度
我们国家的立法工作者喜欢“拿来”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者法条使用,那么我也找到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律师管理制度,让我们一起看看别人家如何“管”律师【1】。
国家/地区
律师制度
美国
学位+法学院(3年)+司法考试
加拿大
学位+法学院(3年)+律所实习(1年)+业务培训班(6个月)+专业考试
德国
至少三年半法律本科学习+第一次国家考试+实习+第二次国家考试+所在州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许可证
日本
法科大学院学位+司法考试+司法研修所(1年6个月)
除了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以外,日本《律师法》还规定,一些特定人员可以不经考试直接取得律师资格,包括了曾任最高法院审判官的、在简易法院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5年以上的教授等。
法国
学位+地区性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习(2年)+第二次考试
英国
出庭律师:
规定学位+协会培训+品格证明书+实习(1年)
事务律师:
司法考试+职业课程+实习(1年)
香港
大律师:
法律学士学位+法律深造文凭课程(1年)+实习(1年)
法律学士学位+法律深造文凭课程(1年)+实习(2年)
执业管理:
提倡协会自治
台湾
司法考试+司法研修所
美国律师行业管理体制的最大待点,是以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一为主对律师进行管理。
联邦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并不管理律师。
真正管理律师的是律师自己的民间性质的职业行会,因而,律师协会是律师的管理者,行使着管理职能。
美国对律师的等级划分限制较少,同时实行律师资格和律师执照合一制,取得资格即取得执照,在成为律师后对律师不再设定等级。
加拿大设有联邦律师协会,十个省和二个地区的律师分会。
律师协会是一个非牟利性质的自治组织,加入加拿大律师协会完全采取自愿原则。
在德国,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构”。
作为自由职业者,律师的活动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不负有公务员那种对国家效忠的义务。
律师可以兼职到大学开课,做名誉教授,相反,教授作为国家公务员却不能兼做律师。
德国律师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本地化原则”。
依该原则,一个律师在受理民事案件时,只能到给予他出庭许可证的某个法院去出庭。
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促使律师大体均匀地分布全国,避免少数律师拥有大多数当事人,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法院和律师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
在日本,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其与裁判官、检察官共同称为法曹三者。
日本律师通过律师联合会(简称“日律联”,也称日本辩护士联合会)和律师会这两个团体实行自治,二者都独立于裁判所及政府机关。
在法国,通过两次考试的,可以申请律师资格,但不能申请从事法官、检察官、公证等职业。
同时,对律师职业资格法国还提出了道德方面要求条件。
在法国,规定申请人不能有任何不诚实的、或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记录,也不能被宣告为破产人。
台湾地区《律师法》规定,律师不隶属于“国家”机构也不接受“国家”机构的管辖,实行自治,在其违反律师义务或发生应付诸惩戒之行为时,有专门的律师惩戒机构决定。
特别注意的是英国,执行律师职务的人有两类,即“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第一种是出庭律师也被称为“巴律师”、“高级律师”、“辩护律师”等等,是指能在英国上级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不仅通过辩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回答事务律师提出的疑难问题,出庭律师经过大法官的提名,还可由英国授予皇家大律师的称号,还有机会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
第二种是事务律师,也被称为“沙律师”、“撰状律师”、“初级律师”等等,指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
它是由中世纪普通法诉讼程序的代理人演变而来的。
事务律师活动范围较为广泛,他们可以担任政府、公司、银行、商店、公司团体的法律顾问,可以在下级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还可以处理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件和解答一般法律问题。
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是英国两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二者无隶属关系,他们有各自的活动范围和工作方式,出庭律师并不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接受事务律师的委托。
事务律师与当事人直接打交道,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接受当事人的酬金,如果案件是在高等法院诉讼的,事务律师接案后,首先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案卷材料,然后将案卷事实要点及“争论点”做一个扼要的概述,交给出庭律师,由出庭律师完成后续诉讼。
英国的二元制律师制度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等级色彩,但两者实质上是一种彼此分工相互配合的关系,事务律师也不能晋升为出庭律师。
与其认为是等级,理解为入行时的自我选择似乎更为恰当。
四、管理律师的目的性
纵观各国和香港、台湾的律师管理制度,都是出于本国的某种目的而设立,有的适应本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美国的行业协会,使美国的律师能够在法律界大放异彩,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再如德国的律师“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本地化原则”,促使律师大体均匀地分布全国,避免少数律师拥有大多数当事人,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法院和律师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
但是也有一些不成功的或者说不太符合立法者目的的问题出现,比如英国,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英国律师界要求改革这种严格的律师分级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不论好坏,但凡一个制度的改革,需得有立法目的,而目的在于解决社会的存在的某些方面存在的问题,世界各国、各地区无不如此。
4.1立法者建立分级制度的目的
我国律师行业现今存在的问题非常多,一则律师队伍数量不断增加,专业知识结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律师行业形势大变的同时,律师管理制度仍旧以“不变应万变”;
二则诉讼业务及收费极不平衡而且差距悬殊;
三则律师分布极不平衡,律师队伍整体质量不高,如果由一些经验各方面尚浅的初级律师办理一些刑事案件,是否能保证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从普通百姓的角度来讲,由于没有法律知识背景,他们自身也很难判断某位律师业务水平的高低,使得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不知优劣,严重影响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出于解决这样的问题,为了让当事人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而建立律师分级制度,这样真的好吗?
4.2我国缺失分级制度生存的土壤
在我国,管理律师的工作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与律师协会的管理相结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主持律师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律师资格考试、律师执业许可证的颁布等多项行政权力。
律师协会职责主要是: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等职责。
”如果律协主持了律师分级制度,或者司法局控制了分级制度,就类似市场上规定了馒头店,必须认证,一级馒头店可以在闹事区卖,二级的在非闹市区,三级的,只能在郊区卖。
这认证机构,利益太大了。
老百姓也无法选择自己要的大眼包子,只能吃庆丰包子。
很多年青律师,工作五年以上之后,他们的天才能力显露出来,有的甚至很容易地超越了干了几十年的律师,如果但以资历论,往往对他们不公平。
因此,律师分级制度在目前这个律协来说,他们往往缺乏代言人,因为他们实质上也没有代表选举权。
选举往往是事务所为单位的。
另外,如果一个高级律师可以到高级法院执业,他的助手可未必能搞到高级律师证,就无法到高级法院出庭。
就像打仗一样,林彪成为军团长才几岁?
毛委员成为一大代表才几岁?
律师的经验确实需要积累,但律师分级出庭制度,恐怕要有科学合理的制度下才能做到公正。
4.3结论
“律师分级改革”尚需缓行。
律师行业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基本形成了律师靠能力和口碑开拓市场,当事人自主选择和聘请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
如果实行律师等级管理制度,势必造成对部分律师承接案件的限制,这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
另外,法律规定也成为现阶段实行律师分级管理制度不可逾越的障碍,按等级差别对律师的出庭权限进行差别对待的律师等级管理改革必将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面临尴尬。
不过面对律师行业发展产生的问题仍需解决,比如改革律师准入制度,律师管理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改革,循循渐进,探索更好的改革方案。
参考文献
【1】《“别人家的”律师管理制度》.[DB].新浪司法.2015-12-03
【2】王亮.《律师将来要分等级且与庭审挂钩?
多位法律人士表示反对》.[DB].新浪网.2015-11-21
【3】李宏宇.《律师质量“用刀切”》.[J].2015-11-20
【4】斯伟江律师.《以改革的名义:
律师分级制度》.[J].2015-11-16
【5】《我国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取得重大进展》.[DB].司法部网站.2015-8-18
【6】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
孔令彪、李国江.《我国律师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201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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