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观点集成之婚姻家庭总结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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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3、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

1994年2月1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4、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5、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关系解除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其生效条件为双方协议离婚,不是签字生效。

如果根据协议已经履行了财产变更的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主要针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至于夫妻双方为了离婚自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具体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对于离婚协议中的非财产分割条款效力,比如:

夫妻各自财产处理条款、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抚养费给付条款、夫妻共同、个人债务承担条款等参照以上条款,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不成就时,均不生效。

2)一方反悔以协议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查明未发现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6、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确信啊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有精神病,或乙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诈,骗取《结婚证》。

5)双方办理结婚证后,未共同居住,无和好可能的。

6)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无和好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之间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

人民法院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准予当事人离婚较为谨慎。

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8、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9、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所有: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一方以婚前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孳息是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

股票非法定孳息。

租金为经营性收益

人工孳息为生产、经营性孳息。

自然增值是指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导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管理无关。

10、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的,一是要审查夫妻双方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要考虑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

11、夫妻间赠与行为的适用法条依据:

 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2、离婚案件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前提条件:

1、一方父母出全资2、购买不动产目的是为子女。

对于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要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跳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3、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将共有房产赠给子女的,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条款,如何处理?

1)在民政部门离婚,签订协议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不能单独行驶任意撤销权,反悔一方可以在登记离婚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

2)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的。

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原则上不可以予以撤销。

1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5、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16、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1)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即构成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另一方可以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财产。

2)具体实践中,如果所赠之物为欠款,应返还相应的欠款,如果是赠与人将其名下的房屋。

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该返还原房屋及车辆。

17、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条件,其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重婚分为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重婚。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18、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此时只要起诉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可。

19、推定亲自关系纠纷的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其中一方私自带子女去做亲子鉴定的,不适宜以上规则。

20、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涉及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是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

3)对于假离婚真逃债的行为,债权人在胜诉后申请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因侵权产生的债务,要具体分析侵权行为是为了家庭利益或者事实上使家庭受益,从而区分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

5)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不免除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6)当事人协议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夫或妻不得以财产已经分割对抗其共同债权人,夫妻离婚后仍应对离婚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民诉法意见》第12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已经将户籍迁出并落户,应以被告的迁入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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