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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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警告、罚款

从重

1、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警告,1、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节中的1、2、3对应处罚内容中的1、2、3

一般

1、擅自营业1-2个月内的;

2、擅自营业2-3个月内的。

警告,1、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元罚款;

2、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节中的1、2对应处罚内容的1、2

从轻

擅自营业1个月内的

警告,并处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2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因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2、因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并拒绝监督的。

1、责令停业整顿;

2、吊销卫生许可证

1、逾期不改正的;

2、因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警告,1、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现场卫生状况差的。

1、警告;

2、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

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1、因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

2、因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

2、吊销卫生许可证。

2、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警告,1、处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2、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4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1、拒绝监督的;

2、因卫生管理问题,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

3、因卫生管理问题,造成严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

1、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吊销卫生许可证。

处罚情节中的1、2、3对应处罚内容的1、2、3。

1、逾期有1项未改正的

2、逾期有2项以上未改正的;

3、逾期有3项未改正的。

警告;

1、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处4000

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节中的1、2、3对应处罚内容的1、2、3

5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1、对拒绝监督的;

3因卫生管理问题,造成严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

1、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逾期有1项未改正的;

2、逾期有2项未改正的。

警告,1、处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

2、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1、拒绝监督的(态度恶劣,拖延、抗拒检查的);

2、拒不改正的,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

3、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

2.责令停业整顿;

3.吊销卫生许可证。

超过整改期限,未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7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3.吊销卫生许可证

处罚情节的1、2、3对应处罚内容的1、2、3

超过整改期限,未及时改正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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