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QA0201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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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续订、变更、中止、解除和顺延。
2.1劳动合同的订立
2.1.1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2003年6月23日发布2003年7月1日实施
的协议。
宝钢国际职能部门和事业部下属各部门的员工,分公司员工,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宝钢国际方负责人,海外公司、沪外国内子公司宝钢国际方员工原则上与宝钢国际建立劳动关系,其他员工原则上与所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1.2在新进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公司必须对其实施有关教育。
教育的内容包括《劳动法》、《条例》、本办法及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职位聘用管理、劳动纪律等内容。
同时公司应向员工如实介绍本公司的劳动条件和薪酬制度。
员工有义务将自己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向公司如实说明。
2.1.3公司在与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根据员工签订的《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续订)意向表》(以下简称意向表),提前七天将合同文本送交本人确认。
2.1.4员工对劳动合同文本和意向表的意见自送达后七日之内反馈给人力资源部门,届时未反馈意见者,视作同意合同内容。
2.1.5劳动者可在意向表中提出有关特殊约定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写入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的内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履行劳动合同签订手续。
2.1.6劳动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1.7经双方签字的劳动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2.1.8订立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2.1.8.1劳动合同期限;
2.1.8.2工作内容;
2.1.8.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1.8.4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2.1.8.5劳动纪律;
2.1.8.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2.1.8.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1.8.8公司应与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员工约定必须服务期,并约定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2.1.8.9公司应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条款中体现;
2.1.8.10除了上述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2.1.9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和员工协商确定。
在双方协商同意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可以参照下列标准协商确定:
2.1.9.1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
2.1.9.1a新进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2.1.9.1b引进人才、招聘到关键性职位工作的员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其合同期限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2.1.9.1c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条例》执行。
具体为: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1.9.2续订劳动合同的:
2.1.9.2a操作维护和一般简单劳动职位,续订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2.1.9.2b经营贸易和管理职位,续订合同期限不超过四年;
2.1.9.2c有较大贡献者(经公司认可)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续订合同期限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2.1.9.3在协商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期限时,如员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短于公司提出的期限,应尊重员工的意见,但规定有必须服务期约定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必须服务期,合同期限一般以整年为宜。
2.1.10订立或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一般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当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1.11劳动关系确立后,依据职位聘用相关规定,按照逐级聘用的原则,签订职位聘用书。
职位聘用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2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2.2.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2.1.1劳动合同期满的;
2.2.1.2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2.2.1.3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2.2.1.4员工退休、退职、死亡的。
2.2.2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2.2.3员工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2.2.4员工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2.2.5劳动合同终止时,按以下程序办理终止手续。
2.2.5.1劳动合同终止时,员工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或公司(含部门)因生产经营和经绩效考核认为不需要或不符合续订条件(以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日上报的意向表中的意见为准);
2.2.5.2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日将《按期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交员工本人;
2.2.5.3员工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2.2.5.4如遇受送达人拒收通知书,由部门在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经二名送达人签名,视为送达有效;
2.2.5.5员工收到《按期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可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按规定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2.2.6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终止时,员工本人及公司双方均有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办理续订手续。
2.2.6.1续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基本条件:
2.2.6.1a满足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符合职位配置的需要;
2.2.6.1b能认真履行职位职责,近两年考核结果无“不称职”的;
2.2.6.1c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身体状况、文化程度、年龄等符合职位规范要求。
2.2.6.2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2.2.6.2a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日,有续订意向的员工应填写意向表上交所在部门,逾期视作无续订意向。
2.2.6.2b公司(含部门)在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日根据职位需要和综合考评情况,有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应在员工提交的意向表中签署意见,并上报人力资源部。
2.2.6.2c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2.3劳动合同的变更
2.3.1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送交另一方,另一方须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五天内作出答复,意见一致,可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2在合同期内,公司因生产经营、体制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或调整乙方工作职位时,乙方应从整体利益出发,同意变更或调整工作职位,并办理有关变更合同手续。
2.3.3劳动合同期限因服务期调整需要及时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期限至少等于服务期限。
2.4劳动合同的中止
2.4.1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2.4.1.1员工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2.4.1.2员工主观上无过错,因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
2.4.1.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4.2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员工的薪资、福利等,按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4.3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5劳动合同的解除
2.5.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5.1.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5.1.2遇有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
2.5.1.3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2.5.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5.2.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5.2.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2.5.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5.2.4故意泄露公司保密信息情节严重的;
2.5.2.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2.5.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2.5.3.1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5.3.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5.3.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5.3.4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2.5.4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应当对员工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5.5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其中属于掌握公司生产技术、商业秘密的,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5.5.1在试用期内的;
2.5.5.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
2.5.5.3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的;
2.5.5.4员工依法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且已经履行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违约条款的。
2.5.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5.6.1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5.6.2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累计病休的医疗期计算周期从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算);
2.5.6.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5.6.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5.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不得解除本合同:
2.5.7.1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2.5.7.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2.5.7.3与公司就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等有必须服务期约定,必须服务期未满,且未按照约定赔偿违约金及承担违约责任的。
2.5.8当上述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员工所在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解除原因和意见上报人力资源部,属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必须通知工会,如工会有异议,必须研究工会意见,无异议,人力资源部一周内将核准意见下达员工所在部门,通知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有关违约金及经济补偿费由人力资源部计算确认,经营财务部兑现。
2.6劳动合同的顺延。
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