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艺术顾问合同(本合同法务已审核完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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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乙方系资深编剧、导演、文学艺术家。
2、甲方拟投拍重大历史题材演片《》(暂定名)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本片的文学艺术顾问,双方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影片基本情况
1.1甲方拟投拍电影片《》【暂定名】
(下称“电影片”),该电影片基于甲方现有剧本《》改编。
甲方拟投拍电影片《》已获总局批复,但需聘用乙方根据审批意见组织或亲自执笔进行修改。
1.2影片编剧:
1.3影片片长:
1.4影片规格:
1.5影片声别:
SRD?
1.6影片幕幅:
1:
1.85?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
2.1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本片的文学艺术顾问,就影片筹拍、拍摄、制作、发行、宣传过程中,与影片剧本、电影拍摄质量有关的一切工作。
2.2工作内容:
2.2.1对影片筹拍工作的指导。
2.2.2对剧本的创作方式、创作人员、创作思路、剧本内容给予必要的指导。
审阅、修订剧本直至达到甲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文学剧本修改方案等相关资料,并拟出本剧的总体创作架构。
乙方对文学剧本提出的修改意见,经甲方同意,由原编剧或甲方指定编剧对剧本进行修改,乙方亦可亲自执笔修改,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2.2.3对主创团队、演职人员的确定给予合理化建议。
2.2.4对外景地点的选定,布景设计等工作给予建议。
2.2.5对影片的拍摄进度、思想内容、史实给予书面指导。
2.2.6对影片的艺术质量、技术质量进行控制。
2.2.7收集整理必要文学艺术资料、历史资料。
2.2.8参与影片的后期制作以及必要的后期宣传。
2.2.9对于影片的发行、宣传工作给予配合。
2.2.10影视行业中通常由文学艺术顾问完成的其他任务。
2.2.11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前述书面材料。
2.3工作期限:
2.3.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的通知为乙方工作开始时间,直至影片的首轮发行结束为乙方的工作结束时间。
其中剧本完成修改的时间为:
甲方通知后日内完成剧本修改工作。
2.4工作要求:
2.4.1工作地点为甲方同意的办公场所、拍摄现场或其它地方。
2.4.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保持与甲方的沟通、联系。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行踪去向和有效的联络途径及方式,保证甲方能在合理时间内与乙方联系,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所有日程安排。
2.4.3乙方应及时、勤勉、高效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
2.4.4本协议约定的工作期间,乙方应专职为甲方工作,不得同时为任何第三方工作。
【或乙方为第三方工作,不得影响乙方为甲方的工作】
2.4.5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但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意见。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方式
3.1甲方向乙方支付文学艺术顾问劳务报酬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万元整)。
3.2具体支付条件与时间如下:
3.2.1乙方自修改该剧本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酬金的50%,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万元整);
3.2.2乙方完成该剧本的修改后交付甲方,甲方收到剧本两周内,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该书面确认最迟不低于开机后二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酬金的%,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万元整);
3.2.3截止本剧关机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酬金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万元整);
3.3支付方式:
甲方以现金/支票方式给付乙方。
乙方银行资料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户号:
第四条著作权
4.1该部电影剧本版权、电影永久版权、发行权以及前述权利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包括不限于舞台剧,电视剧、小说,动漫,网络游戏,人物形像等,均归于甲方所有。
4.2如有必要甲方要求,相关著作权确认手续乙方应配合办理。
4.3甲方拥有本片全球范围的一切著作权。
4.4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有效完成工作后,拥有剧本改编编剧的署名权,以及文学艺术顾问的署名权,署名具体位置及字号大小由甲方决定。
4.5乙方同意甲方在筹拍、宣传、发行过程中可以使用乙方的姓名权、肖像权。
使用方式由甲方决定,但不能对乙方名誉构成损害。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义务
5.1.1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与本剧相关的差旅、勘察场景等费用(含住宿、饮食、交通等)由甲方承担,标准由甲方确定。
5.1.2甲方因本剧宣传的需要,使用乙方的姓名、剧照、肖像及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时,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
届时无需另行征求乙方同意。
5.2乙方的权利义务
5.2.1乙方根据审批意见,主持剧本的修改工作,如剧本需有较大调整,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动。
5.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抵押或出卖本片的任何财产、资产等相关权益,不得将其在该剧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产生与本片有关的任何费用、责任、义务。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2.3甲方或本剧其他投资方(如有)为本片的剧本修订、影片筹拍、拍摄、制作、宣传、发行等工作,需要乙方予以配合参加宣传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5.2.4本片筹备、摄制、发行等过程中,乙方不得以甲方或摄制组
的名义进行与影片无关的经营活动,如由此引起债务和责任,由责任方全部承担。
5.2.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接受媒体采访。
5.2.6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对剧本与影片的质量、拍摄活动、出品方、投资方、发行方、宣传方等以及任一演职、工作人员的负面评价。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乙方保证在其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文件及资料,包括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影片筹拍、影片拍摄、宣传、发行、主创团队人员及组成以及其他【下称机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机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
下列情形除外:
6.1.1经甲、乙双方事先书面同意而使用或披露该机密信息的;
6.1.2经授权披露致使该机密信息为公众所知的;
6.1.3或经要求向任何政府或监管当局披露该机密信息的;
6.1.4或根据法律要求或根据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而披露该机密信
息的。
6.2若本协议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其他两方的机密信息。
6.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条款,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声誉等),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4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影片公映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影片有关的一切信息。
乙方在未来任何时候非经甲方同意均不得泄露其所知悉的甲方公司及影片的机密信息。
第七条违约条款
7.1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均为违约。
违约方除须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外,还须承担对方为取得此等赔偿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7.2因乙方的过错导致整体拍摄计划延迟,经甲方通知后三日内,乙方仍未按时完成工作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迟延
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乙方违约金。
乙方同意迟延支付不在此列。
7.4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该等情形发生时,乙方剩余
款项,甲方不再支付。
属于迟延履行义务,每迟延一日,按合同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甲方违约金。
违反非迟延义务的,违约金额为合同金额的30%。
甲方同意乙方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除外。
7.5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赔偿方式并不排除其他赔偿方式,不视为守约方放弃其他赔偿方式;
同时,守约方亦可以要求法定的其他赔偿方式。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
8.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暂时终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为止,并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减轻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
8.3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
构出具的证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其他方可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8.4如因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片无法完成,双方无须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30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合同终止与中止履行
9.1本合同终止履行:
9.2合同期限届满。
9.3协议各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9.4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即甲方违反协议第三条的付款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的工作约定,并在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仍未予以补救,则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此种情形下的合同终止,并不免除有过错违约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9.5如甲方决定本片迟延开机,则双方可以中止本合同,或经双方协商终止履行本合同。
中止合同后,甲方待条件恢复后,可通知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无论本条何种情形发生,甲方按乙方的实际工作阶段结算劳务报酬。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双方之间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通知”)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亲自送达、邮递和传真),并按照本合同签章处写明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天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
以邮寄方式的,挂号信寄出或者快递投邮当日起2日后视为送达。
甲方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与邮编:
邮箱地址:
电话与传真
乙方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其它
11.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1.2双方必须分别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本协议下产生的税项在其注册运营地区及/或其它地区内规定之税法,自行申报及缴纳税金,倘因任何原因或违税而引起法律纠纷,甲、乙双方同意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对方无关。
11.3本协议及其附件同具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
本协议是双方书面达成的唯一协议,取代本协议之前的任何协议、承诺、修订、协商或者陈述,在本协议中有明确提出的除外。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