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监督管理类题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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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4、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 

残疾人 

的身心健康。

5、广告使用 

数据 

、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引用语 

,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3

6、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 

专利号 

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7、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 

新闻报道 

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 

广告标记 

,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8、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 

卫生行政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9、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商品,不得做广告。

10、禁止利用广播、 

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11、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 

有害健康 

”。

12、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 

卫生许可 

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13、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 

,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4、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 

经营范围 

15、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 

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16、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殊荣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17、从事 

广告经营 

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18、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 

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19、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 

承接登记 

审核 

、档案管理的制度。

20、广告收费应当 

合理 

公开 

,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1、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 

收视率 

发行量 

等资料应当真实。

2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伪造 

、 

变造 

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23、《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2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25、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26、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27、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28、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29、广告应当具有 

可识别性 

,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为广告。

30、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江苏省广告条例》。

31、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鼓励、支持广告业健康发展,提高广告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32、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3、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34、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禁止以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

35、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除开展舆论监督外,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等公开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互联网网址等联系方式的,视为发布广告。

36、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清晰、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37、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应当明示广告主的名称或者使社会公众能够辨明广告主。

38、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应当明示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幅度或者数额。

39、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该商品必须购买的附件。

40、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广告,应当明示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

41、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电话、短信息等购物形式营销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主的地址、联系时间和方式、支付方式、交付商品的时限和方式以及退换商品的方式。

42、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招聘广告应当明示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43、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44、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不得片面宣传或者夸大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足的。

45、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不得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46、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表现形式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

47、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为虚假广告。

48、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宣传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质量、价格、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产地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内容、形式、性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9、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中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承诺不可能兑现的,为虚假广告。

50、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中谎称商品或者服务经过审查批准、认证、公证或者获得奖项、荣誉称号,或者使用不合法的评比结果、奖项的,为虚假广告。

51、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使用虚构、伪造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等证明材料的广告为虚假广告。

52、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非药品、非医疗或者非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为虚假广告。

53、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功效、适应症(功能主治)、适应范围或者适宜人群超出批准范围的,为虚假广告。

54、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超出批准范围的,为虚假广告。

55、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其他广告参与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的,为虚假广告。

56、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等情形,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为虚假广告。

57、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类别、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方式。

58、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对功效作出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

59、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

60、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名义、形象作证明。

61、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商品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

62、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商品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和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治疗作用。

63、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商品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不得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医务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64、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商品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不得对产品功效、标志性成分以及含量、用量、适宜人群或者服务效果等进行夸大宣传。

65、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商品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不得对产品功效作出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

66、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农药、兽药广告不得作出“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表示安全性和功效的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

67、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农药、兽药广告不得使用农业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或者用户、有关专业人员的名义、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68、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农药、兽药广告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或者画面。

69、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房地产广告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的,应当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地)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70、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以及电力、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尚处于规划中的,应当注明。

71、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建筑物本身和环境绿化的尺寸、品质的,应当与实际相一致,尚未建成的,应当与规划设计相一致。

72、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73、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兽以及加工承揽广告,表明回收产品的,应当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

74、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理财产品、投资咨询等金融服务广告,应当含有风险提示的内容。

75、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自发布之日起将广告业务档案保存两年备查。

76、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

77、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者主页中不得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

78、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城市市容、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79、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广告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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