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最终版)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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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最终版)Word格式.doc

第二条 

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和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公司党委和分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情况对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基层中队负责人、班组长及基层操作工人依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对分公司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书记、经理、副经理、工会主席、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安全总监)的责任追究由公司按照《胜利石油化工。

事故问责制度(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公司和分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管。

第六条 

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工业事故、交通事故、未遂事件、严重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的事件。

第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基层队、项目部、班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责任追究分为:

视情节严重上报公司给予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

职工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效益工资。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

第九条 

发生工业事故的责任追究

1、轻微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2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1000—3000元。

2、轻微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3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2000—4000元。

3、对一般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一次重伤2人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500—20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3000—6000元;

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300—500元罚款。

4、较大(含)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

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1、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400—8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2000—4000元。

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200—400元罚款。

2、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3、酒后驾驶公用车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

4、驾驶员非法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对该驾驶员处以500—800元罚款。

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并分别处以300—500元罚款。

5、分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工、内聘工、劳务工、临时用工等)驾驶非公用车辆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

发生重大(含)以上交通事故的,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发生未遂事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且影响巨大的,直至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200—2000元罚款。

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并对事件责任人,区分责任情况,分别处以50—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予以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撤职处分,分别处以200—500元罚款。

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不力的;

(1)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2)施工用电线路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损坏,线路过路无保护措施的。

(3)用电设备不接地或接地不正确,无安全警示牌,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4)氧气、乙炔瓶放置距离不符合要求、没有防护帽和防震圈的。

(5)在已投产的危险区域吸烟,酒后上岗的。

(6)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氧气、乙炔、油料等混放及拉运的。

(7)施工现场无项目经理或安检员,无管理人员的。

(8)施工设备负责人须保证设备及配件安全有效,违章操作的。

(9)项目部生活区用电不规范,私搭乱接用电设备的。

2、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3、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包括外雇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

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拉运、储存岗位人员等不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4、工业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出海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等直接作业环节不按规定制定措施、办理手续、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5、将设备、房屋、场地等分公司所属资源擅自出租(借)给他人,因责任不清、管理不善,发生事故的。

第十三条 

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被管理局通报或在公司HSE检查中查出的严重违章行为,给分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造成事故的,按本制度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分包商、劳务用工发生事故的,按本制度对分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和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1、分包商发生轻微工业事故的,对项目部相关人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300—1000元罚款;

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分别处以100—300元罚款。

2、分包商发生一般工业事故的,对项目部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400—1000元罚款;

3、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施工队伍的,对项目部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

造成事故的,按本制度相关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4、分包商发生工业较大(含)以上事故的,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生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时间、地点、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电话快报至分公司安全办公室、安全总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态和影响扩大的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分别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分公司内部借聘人员发生事故的,自借聘之日起,依据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分公司HSE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贯彻执行《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九分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现对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的解释

1、单位主要负责人:

指所属四级单位中队长、主党支部书记;

二、关于“谁主管、谁负责”和“谁雇佣、谁负责”的解释

1、“谁主管、谁负责”(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8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规定):

指各级领导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谁雇佣、谁负责”:

指各单位对雇佣的分包商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承担主体安全管理责任。

三、关于事故等级划分的解释

1、工业事故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胜油局。

文件)的规定,分为轻微以下事故、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轻微以下事故:

发生1人轻伤,或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的事故。

(2)轻微事故:

发生1人重伤,或2人(含)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

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含)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交通事故根据1992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分为一般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一般交通事故指发生一次2人(含)以下重伤交通事故,或者轻伤3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发生一次1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含)以上5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的。

(3)特大交通事故指发生一次2人(含)以上死亡,或者重伤5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关于“未遂事件”的解释

1、一次涉险3人以上的事件;

2、一次造成2人以上被困事件;

3、一次住院观察治疗5人以上的事件;

4、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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