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通知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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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建设系统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我国建设事业的支柱。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建设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建设企业发生了深刻变化。

八十年代初期,建筑企业率先进行了全行业的改革。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城镇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在建设系统形成和发展了一批新型的国有骨干企业,为改变我国城乡面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特别是列入各级改革试点的企业,积极试点,大胆探索,为推进建设系统的国有企业改革积累了初步经验。

但是, 由于改革的政策不配套,建设市场不规范,许多企业管理不善、改革滞后等多种原因,国有企业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不少企业负债多、冗员多、摊派多、办社会负担重,特别是资产负债率高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特别是市政公用企业由于政策因素等多种原因,企业亏损面较大。

不少企业明显缺乏活力,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适应性差,抗风险能力差。

上述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等于以解决。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

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投资、增加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部署的实施,加大了建设系统的任务和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或者即将与所属企业脱钩,进一步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了条件;

通过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不少企业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多次重要讲话精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开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要结合整顿规范建设市场、提高工程质量和推进建设体制改革,着力抓好国有企业特别是重点国有企业的改制和扭亏工作,力争到2000年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基本摆脱困境;

到2010年,基本完成对全系统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和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

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

坚持“抓大放小”、“三改一加强”、“两个文明一起抓”和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的方针;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注重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措施

  1、对建设系统国有经济的布局实行战略性调整。

调整的原则是:

立足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既保持国有经济必要的数量,更注重其分布的优化和质的提高;

着眼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从实际出发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根据上述原则,调整的主要措施是:

  --城市市政公用管网必须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大多数市政公用企业应保持国有或公有制控股,勘察设计、建筑业、房地产业实行多种经济成分相互促进、平等竞争。

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鼓励各种非国有经济在建设系统的发展,允许各种非国有经济成分兴办、合办建设企业,向国有企业参股或兼并、收购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要通过改制吸纳其它经济成分或向其它企业参股,也可实行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

  --大力发展股份制。

有条件的建设企业要加快股份制改造的步伐,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参股和内部职工入股等方式,改为股份制企业,以吸收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金,扩大国有经济的作用和影响力,提高国有经济的竞争能力和整体素质。

已上市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运作,不断完善提高。

  --今后,在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房地产业,除改制、重组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之外,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经济转让收入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还贷、支付改革成本、弥补职工社会保障费用不足和支持优势企业。

新增国有资本主要投向建设系统的高新技术领域、必须由政府兴办的市政公用企业、对经济增长起重要拉动作用的企业以及其它确需政府投资的领域。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议,认真研究解决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中的实际问题。

包括:

调整改革现行国有资产经营的考核指标体系,相应制定以提高国有资产质量、加快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为目标的新的考核指标;

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国有资产转让价格;

妥善解决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中的债务问题和职工安置问题;

等等。

  2、全面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全面理解和把握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涵。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质是探索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最佳形式,重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微观基础,把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在制度创新,而不是对原有体制的修修补补。

国有企业要在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不图形式,不走过场,扎扎实实地推进这项工作。

  

(2)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是指政府部门和企业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都要分开。

当前的主要工作,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同所属企业彻底脱钩;

二是政府部门要改变传统的企业管理方式。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在企业资质、市场秩序、规划选址、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

政府作为企业出资者,要通过出资人代表,按照法定程序对所投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不得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系。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可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投资的企业的模式进行改革。

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代表政府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营运,向有关国有企业委派出资人代表,依法行使所有者职能。

具备条件的大企业、大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由行业主管部门转轨改制的控股公司,经授权也可行使国有资产营运职能。

  (4)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和出资人制度。

法人财产制度是确定企业法人与法人财产之间权责关系的制度。

确定法人财产制度旨在实现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确立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

出资人制度是确定出资者与企业之间权责关系的制度。

建立出资人制度,可以解脱政府对企业的无限责任,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同时为明确企业各种经济关系提供了前提,为企业选择适当的财产组织形式打下了基础。

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核实资本金总量,明确所有资本的出资者和出资人代表,然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每个出资人的具体权责。

  (5)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步伐。

一是要积极推进建设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

除了部分市政公用企业、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必须由政府控股经营或实行国有独资之外,一般建设企业都要向产权多元化发展。

鼓励企业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以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吸收内部职工入股,职工持股会可作为一个法人股东与原国有股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多渠道解决内部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扩大职工个人持股的比重。

除主要由个人出资购买外,可借鉴一些地区和企业的做法,在贷款购股、业绩奖励股份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已经实现产权多元化的企业要逐步改变国有股权比重过大的状况。

二是要确定适当的财产组织形式。

代表行业形象、规模大、效益好、市场信誉度高的企业,要向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方向努力;

一般国有大中型企业可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是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机制。

  (7)着重在转换经营机制上下功夫。

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能只图形式,重要的是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企业要继续深化内部各项改革,真正建立起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

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能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动力机制、约束机制和资本增值机制。

  3、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

  --要在继续搞好试点的基础上,着力发展一批代表行业形象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发展企业集团,既要力求做大,更要注重做强;

既要多元经营,也要突出主业;

既要大力扶持,又要防止行政捏合。

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地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要以资本为联结纽带,实行母子公司体制。

母公司主要行使资本营运、战略规划、投资决策、财务管理、人事调配、综合协调等职能,一般可组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由政府授权进行国有资本营运;

也可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或控股设立的、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的独立企业法人,一般可设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是行政领导的关系,而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

母公司通过集团章程约束子公司的行为,同时通过法定程序行使出资人参与子公司重大决策、经营者选择和收益分配的权利,不介入和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转让、拍卖等多种形式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要注重听取职工意见;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有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要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也可以通过重组成为大企业集团的子公司;

对于没有市场、经营困难、效益低下、缺乏活力的小型企业,要坚决实行关闭、破产、转让或重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和促进本系统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

要打破地区封锁、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行业壁垒,支持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的兼并重组。

鼓励企业间强强联合,优势互补;

鼓励企业与国外公司联姻,利用外国资本,提高我国建设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鼓励企业向其他行业延伸,尤其是与上下游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扩大经营范围,提高抗风险能力;

鼓励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特别是要鼓励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兼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

  4、针对建设系统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

  

(1)建筑企业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加快改制。

鉴于建筑市场过度竞争现象相对比较严重,因此要严格限制新的建筑企业的设立,同时要逐步改变现有企业中国有经济战线过长的状况,鼓励各种经济成分进入建筑业平等竞争,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的界限,以大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为重点实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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