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在华税务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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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即在中国居留至少27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六、…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英双边税收协定

第二十三条 

双重征税的消除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联合王国取得的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按照本协定规定对该项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缴纳的联合王国税收,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

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额。

二、从属于联合王国关于在联合王国以外地区缴纳的税收,在联合王国税收中抵免扣除的法律规定(该项法律规定不应影响下列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本协定,根据中国的法律,对来源于中国的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不论是直接缴纳或扣缴的中国税收(不包括在股息情况下,对从支付股息中利润缴纳的税收),应允许在根据中国税收计算的同一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计算的联合王国税收中抵免。

三、除适用本条第四款以外,在本条第二款中,“应缴纳的中国税收”一语,应视为包括任何年度可能缴纳的,但按照以下中国法律规定给予免税、减税的中国税收数额: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一条,为在中国促进新产业、商业、科学、教育或其它发展所规定的免税或减税政策,如果这些政策自修订本协定的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签署之日起仍有效,并未作修改,或仅在小的方面修改并不影响其一般性质。

(二)今后可能制定的,并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同意,具有实质类似性质的免税或减税的其它规定,如果该规定以后不作修改,或仅在小的方面修改并不影响其一般性质。

四、第三款规定的英国税收优惠不应给予:

  

(一)本应纳税但按照该款的规定给予免税或减税的所得或利润,如果该所得或利润发生于该款所指的本协定的议定书生效之日后的十年以上的时间;

  

(二)任何来源的所得或利润,如果发生于按照该款规定自第一次给予免税或减税起十年后的时间(对于来源于基础设施项目、农业、林业、牧业项目或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项目的所得和利润为十三年后的时间),不论上述时间开始于本议定书生效以前或以后。

六、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按照本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应认为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

2、关于“根据国税总局的复函,信托收益按照股息、利息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是我局对山西、宁夏某涉税案件的批复,未向社会公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信托持股的个人,如果所转让的是二级市场的股票,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转让的是限售股,则应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执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受托人支付给个人的资金信托业务收益,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托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二)从联合王国取得的所得是联合王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对于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缴纳的联合王国税收。

(二)在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联合王国居民公司股息,同时该联合王国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选举权的情况下,该项抵免应考虑该公司从支付股息利润中缴纳的中国税收(除根据本款第

(一)项的规定可以允许抵免的任何中国税收外)。

  四、第三款规定的英国税收优惠不应给予:

  六、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按照本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应认为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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