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局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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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Word格式.doc

联系人

经营地址

投诉事实、理由及请求

投诉人(签字):

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经办人意见

年月日

注:

1.本表格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消费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起投诉的登记,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登记;

2.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提出投诉的,无须在投诉人一栏签字;

3.投诉事实应当包括:

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消费日期、消费涉及金额等具体情况。

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

范工商〔2014〕第3-16号

我所于年月日收到你关于的投诉材料,经审查,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所决定受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

范县新城工商行政管理所

2014年月日

1.本告知书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

2.本告知书中“联系人”、“联系电话”指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工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3.本告知书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印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的,使用派出机构印章;

4.本告知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

范工商〔2014〕第3-号

我所于年月日收到你关于

的投诉材料。

经审查,属以下第〔〕项所指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我所决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1.本告知书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情况。

2.本告知书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印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的,使用派出机构印章。

3.本告知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人。

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

范工商〔2014〕第3-号

经审查,属以下第〔〕项所指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我所决定终止受理。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

范工商﹝2014﹞第3-16号

关于消费者权益争议,我所已经受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请于年月日时分到参加调解。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我所将终止调解。

调解人: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2014年月日

1.本通知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通知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参加调解;

2.本通知中“调解人”、“联系电话”指受理消费者投诉工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主持调解的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3.本通知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印章;

4.本通知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当事人。

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

范工商〔2014〕第3-18号

董永刚:

经审查,关于范县新区第一小学南边移动代理缴费店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过程中出现以下第〔二〕项所指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我所决定终止调解。

(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2014年8月6日

1.本告知书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告知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终止调解;

3.本告知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当事人。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

投诉人:

董永刚电话:

18239379277

住址:

单位: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被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地址(经营场所):

电话:

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关规定,本局(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消费者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人(签名):

被投诉人(签名):

调解人(签名):

范县新城工商行政管理所

2014年月日

1.本调解书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2.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3.本调解书由组织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印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组织调解的,使用派出机构印章;

4.当事人委托他人处理投诉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报告书

范工商﹝2014﹞第3-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所)于年月日收到你局分送的关于的投诉,依法予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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