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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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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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Word格式.doc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根据以上规定,商标的使用方式可作以下区分:

(1)在商业经营环节中,商标的使用涉及与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直至商品销售有关的所有环节,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标识的制作、产品的加工、拣选等制作产品的商品初级阶段,也包括商品的再包装(修饰性)、仓储、运输、销售等实现产品转化为商品的成型阶段。

(2)在商标表现形式上,商标的使用不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物上标注或者贴附商标,还包括为销售商品而开展的必要的、辅助性交易活动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账簿、商品交易文书等,同时,还包括为推销商品作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广告宣传、商品展示。

(3)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真实使用,还包括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权使用注册人的商标的行为,也视为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行为。

(4)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商业性使用。

商业性使用行为不仅包括商业经营中的赢利性行为,还包括为树立商标形象、树立与商标关系密切的企业形象所做非赢利性行为,比如以商标命名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如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等。

例如:

河北沧州喜宝乳品有限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供1996年8月26日至1999年8月25日期间使用第554470号“喜宝”商标的证明,致使自己拥有的“喜宝”商标险些被撤销。

河北沧州喜宝乳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

他们认为:

作为申请人的河北沧州喜宝乳品有限公司并未收到有关提供使用证明的通知,因此没有提供使用证明。

但实际上,申请人自1990年生产“喜宝”乳饮料以来,一直未停止使用“喜宝”商标,这一事实有相关包装材料、销售发票、产品照片、企业获奖证书等予以证明。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认定:

申请人提供了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单位联合颁发给申请人的《荣誉证书》上“沧州喜宝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喜宝’牌冰淇淋、乳酸菌饮料被确定为1997~1998年度河北省少儿生活用品推荐产品”,该材料已经证明申请人在1996年至1999年间使用了“喜宝”商标。

申请人复审理由成立,“喜宝”商标予以维持。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别性标志,使用商标是发挥商标功能作用的根本所在。

任何商标所有人均希望通过自己显著的商标,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希望带有自己商标的商品能够尽可能地占有市场份额。

因此,商标所有人采取多种方式使用商标,是挖掘潜在商品市场、吸引消费者和实现商品价值的最终目的。

但应当强调的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是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

公平竞争应当是就实际使用的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之间的公平竞争,是通过商标的作用,繁荣商品和服务方式,推动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人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那些仅仅依靠法律程序取得的法律文书,并未实际使用商标,就积极采取措施禁止他人在先的、合理的、善意的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是商标法律给予支持的行为,也不是商标法授予其商标专用权的目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特别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个规定,在保护商标注册人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也从一个方面充分强调了商标实际使用的社会意义。

二、注册商标标志的便用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根据以上规定,注册商标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按照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及其组合的图样正确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

注册商标标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其效力不及于类似注册商标的标志。

改变的注册商标标志,已脱离了原核准的使用范围,应视为新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必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法律意义在于,避免改变的商标标志与他人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在注册商标的使用过程中,有的企业为迎合市场需求,随意对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改变。

从企业本身的角度看,这种行为对企业形象的确立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只有保持商标的稳定性,才有利于企业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以及信誉的建立。

另外,从法律的角度讲,法律只保护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的商标一经改动,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法律风险。

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商标所有人限期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从而导致企业商标专用权效力的提前终止。

而商标专用权提前终止,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专用权提前终止,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例如:

广西博白县宝中宝饮料有限公司就因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而吞下了苦果。

宝中宝自2000年5月份以来,擅自在注册的商标“宝中宝”三个字下面加上“宝”字图形一起组合使用,将改变后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在产品的标签上,共印制了上述标签10.8万张,已使用该标签0.5万张,用在5000袋饲料包装上,并以每1000公斤饲料1500元的价格销售完毕,获取非法经营额30万元。

博白县工商局认为宝中宝擅自改变商标的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库存的9.5万张冒充注册商标的标识,处以5000元罚款。

(二)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授予核准的商标注册人的,如果注册人名义自行改变而不及时办理变更申请,这个商标权的归属就成为问题。

法律只承认核准商标注册人,商标所有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不仅得不到法律承认,而且还会因触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可能。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是指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其法律意义在于,它是商标注册人民事行为的履行地,法律文书的传送地,民事、行政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地址,商标管理机关与商标注册人的联系就会中断,有关法律文书将无法送达。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因行政隶属关系、联营、转产、恢复老字号等原因或因迁移原因发生变化后,均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得自行改变。

对自行改变地址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商标所有人限期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所有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1982年9月30日,湖北省汉川县马1:

3制线厂在木纱团、宝塔线商品上注册了“金猴”商标,其商标注册号为162599。

1993年3月1日,该厂的“金猴”商标进行了续展注册,其续展有效期限自1993年1月至2003年2月28日。

1996年12月17日,湖北省汉川县马口制线厂与当事人杨伯文(个体工商户)签订了“注册商标定期转让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湖北省汉川县马1:

3制线厂将注册号为162599的“金猴”商标以2000元转让费转让给当事人,其转让使用的期限为1996年12月17日至2003年2月28日。

1996年12月27日,当事人向湖北省汉川县马1:

3制线厂交纳了2000元转让费。

1997年11月,汉川撤县设市,当事人擅自在商标注册证上将“金猴”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由“湖北省汉川县马口制线厂”改为“湖北省汉川市制线厂”,注册人地址由“湖北省汉川县马口镇”改为“湖北省汉川市”。

1996年12月27日至2000年12月31日,当事人共销售标有“金猴”注册商标的涤纶价值9.6万元。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再如:

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因某注册商标权利存在而被驳回。

这家企业委托代理调查,发现该商标原权利人的企业名称已变更,注册人名下的企业已经没有了,于是以这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已经不存在,且商标已三年不使用为由,请求商标局依法撤销这个商标。

商标局通知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但商标注册人的企业名称已经注销,收不到商标局通知,即使收到通知,现在的企业也不再拥有注册人名义,无法作出答辩和提供证据。

这个商标权白白丧失。

(三)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对企业而言,转让注册商标是每个商标注册人的一项权利。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将自己的商标转让给谁和转让的具体价格等。

但商标权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商标专用权是由商标局依照法定的程序核准授予的,法律对商标的主体资格有特殊的限制,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转让、如何转让,但这种转让的最终效力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以后才能实现。

因此,企业转让自己的注册商标,除了要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以外,还必须依法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才能在法律上达到商标转让的目的。

与其他的违法行为一样,企业擅自转让注册商标的,不仅易造成权利人不明的状态,造成商标使用上的混乱,而且还可能导致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商标局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同样会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沈阳市玉液酒厂于1996年12月22日与通化市柳河山葡萄酒厂签订了一份联合办厂协议,通化市柳河山葡萄酒厂同意在沈阳市玉液酒厂组建分厂并生产其产品。

在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沈阳市玉液酒厂从通化市柳河山葡萄酒厂购进带有该厂厂名、厂址的“野霸”牌注册商标标识(共购进“大高粱”、“烧刀子”商标标识各4万张),用于该酒厂生产的产品上,共生产“大高粱”490箱、“烧刀子”305箱(每箱20瓶),销往南塔烟酒批发市场和本厂门市部销售。

沈阳市工商局东陵分局,根据原《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收缴并销毁其全部“野霸”商标标识,对其罚款1万元。

(四)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的使用权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排他权。

但是,如果商标所有人将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则不仅使法津授予的权利虚置,商标价值无从实现,而且阻碍了他人使用商标,影响正常的竞争。

在实践中,企业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

1.自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连续3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

2.商标核准注册之后,企业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但因某种原因导致使用中断,自中断时起连续3年没有任何使用事实的。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

使用商标是发挥商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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