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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规普速铁路部分 ().doc

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

2014年7月·北京

目录

总则 1

第一编技术设备 2

第一章基本要求 2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2

限界、安全保护区 3

养护维修及检查 5

救援设备 6

灾害防护 6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7

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 9

一般要求 9

铁路线路 9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10

路基 10

桥隧建(构)筑物 11

轨道 12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14

安全线及避难线 15

防护栅栏 15

声屏障 15

第三章信号、通信 17

一般要求 17

信号 17

联锁 20

闭塞 21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系统 21

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22

CTCS-2级列控系统 23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25

驼峰信号 25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25

通信 26

承载网 26

业务网 26

支撑网 28

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 28

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 30

第五章车站及枢纽 32

站场设备 32

客运设备 33

货运设备 33

第六章机车车辆 35

机车设备 35

机车 35

车辆设备 37

车辆 38

动车组设备 39

动车组 39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40

第七章供电、给水 41

牵引供电 41

电力、给水 43

第八章房屋建筑 45

第九章铁路用地 46

第二编行车组织 47

第十章基本要求 47

行车组织原则 47

行车指挥 48

车站技术管理 51

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 53

第十一章编组列车 55

一般要求 55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56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56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57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58

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63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70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71

第十二章调车工作 77

一般要求 77

领导及指挥 77

计划及准备 78

调车作业 79

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82

机车车辆的停留 82

第十三章行车闭塞 84

一般要求 84

自动闭塞 85

自动站间闭塞 86

半自动闭塞 87

电话闭塞 87

电话中断时的行车 88

第十四章列车运行 90

一般要求 90

接车与发车 95

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 99

救援列车的开行 102

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 102

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111

固定行车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 112

第三编信号显示 115

第十五章基本要求 115

第十六章固定信号 118

色灯信号机 118

臂板信号机 132

机车信号机 135

第十七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140

移动信号 140

响墩及火炬信号 141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 142

手信号 142

第十八章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153

信号表示器 153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158

线路安全保护标志 167

列车标志 168

第十九章听觉信号 171

附图1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174

1.v≤160km/h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174

2.v>160km/h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177

3.双层集装箱运输装载限界及双层集装箱运输铁路建筑限界 178

附图2客货共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181

附件1路票 183

附件2绿色许可证 183

附件3红色许可证 184

附件4调度命令 184

附件5出站/跟踪调车通知书 185

附件6轻型车辆使用书 185

附件7调度命令登记簿 186

附件8书面通知 187

附件9半自动闭塞发车进路通知书 187

附件10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 188

缩写词对照表 189

计量单位符号 190

III

总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200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

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处分。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涉及营业线施工时,须按铁路总公司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

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节能、水土保持、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安全防护、公共安全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铁路重要产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

第7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

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理但未获得相关资质的产品,不得在铁路使用。

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8条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9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信息、安全、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路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构)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改变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

货车按铁路总公司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12条高原铁路应考虑高寒缺氧特点,为旅客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救助设施,应采用高可靠、少维修、远程监控的运输设备。

第13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14条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见附图1。

在设计建(构)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降、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客货共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见附图2。

第15条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最小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

直线部分铁路线间距见第1表。

第1表铁路线间距

序号

名称

线间最小距离

(mm)

1

区间

双线

v≤120km/h

4000

120km/h<v≤160km/h

4200

160km/h<v≤200km/h

44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300

3

站内正线

5000

4

站内

正线

与相

邻到

发线

无列检作业

5000

有列

检作

业或

上水

作业

v≤120km/h

一般

5500

改建特别困难

5000

120km/h<v≤160km/h

一般

6000

改建特别困难

5500

160km/h<v≤200km/h

一般

6500

改建特别困难

5500

5

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

5000

6

站内线间设有高柱信号机时,相邻两线(含正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5300

7

站内线间设有高柱信号机时,相邻两线(含正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5000

8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调车作业繁忙车站

6500

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

5000

注:

线间有建(构)筑物或有影响限界的设施,最小线间距按建筑限界计算确定。

既有线列车最高运行速度提速到140~160km/h时,可保持4m线间距。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

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2.曲线部分

曲线地段的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和线间设施(含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1规定的v≤160km/h客货共线铁路的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办法计算确定。

第16条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影响范围内进行影响铁路线路安全稳定的作业时,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

第17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8条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专业化、信息化,落实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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