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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问答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问答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标准实施问答

序号问题与解答

问:

为什么要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了1.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容。

而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部分内容与《食品安全法》对标签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而且法中的规定也需要有具体的技术要求以便落实。

问:

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答:

(一)遵循《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细化技术要求。

2.

(二)以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为基础进行增补和修改。

(三)注重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确保政策连贯性和稳定性。

问:

新修订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

(一)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含义涵盖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食品。

修订后的标准适用于这两类预包装食品标签,但不适用于散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标识;

(二)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3.(三)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具有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五)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

(六)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性标示要求;

(七)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

(八)修订了其他基本要求和标示内容

问:

本标准与其他关于食品标签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是什么关系,

4.答:

根据《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事项的规定,本标准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技术要求,属于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在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现行有关标签的标准、管理规定的内容,是预

1

包装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部门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问: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答: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

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在保持该含义不变的前提下,本标

准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并参照GB

5.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实施经验,在“术语和定义”

中对“预包装食品”做了进一步的说明。

预包装食品应同时具备两个要素。

第一,应预先包装;第二,包

装上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在售卖时需要计量的食品不属于预

包装食品。

问:

为什么对“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

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有不同的要求,

答:

因为标签信息的传递对象不同,一个是消费者,一个是食品

生产加工者。

实际上,对于这两类预包装食品标准要求标注的事项是

6.相同的,只是要求的标注形式不一样。

对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

装食品,要求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对于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

预包装食品,则要求在标签上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

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事项可以在标签上标示,也可以在包装

内的说明书中或在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注明。

问:

哪些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应当按照“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要

求标示标签,

答:

以下包装应当按照“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要求标示标签,

7.其他类似情况应参照执行:

1)生产企业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的

包装;

2)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包装。

问:

哪些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可以按照“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

要求标示标签,

答:

以下包装应当按照“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要求标示标签,

8.其他类似情况应参照执行:

1)生产企业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

2)生产企业提供给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用于制作其他食品的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

问:

哪些食品包装不适用本标准的要求,

9.答:

以下情况不适用于本标准:

1)散装食品;

2

2)生产企业提供给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在销售前一般会除去

且不作为销售单元的食品储运包装。

问:

如果储运包装也作为销售单元销售应当如何标示标签内容,10.答:

在这种情况下标签内容应当按照本标准4.1项的要求标示标

签。

但不包括为方便搬运整箱购买小包装的情况。

问:

本标准为什么把包装(灌装)日期纳入生产日期,

答: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生产日期”。

11.此处的“生产日期”是指该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即形成销售单元

的日期。

因此,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包装日

期”、“灌装日期”等项目在本标准中统一标示为“生产日期”。

问:

繁体字是否属于“规范的汉字”,包装上是否可以使用繁体

字,

12.答:

本标准中“规范的汉字”是指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

汉字。

繁体字不属于规范的汉字,但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

繁体字。

问:

应如何理解“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

答: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13.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

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

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问:

如何理解“中文、外文的对应关系”,

答:

当预包装食品标签同时使用外文时,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14.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

的关系。

对于非强制标识内容,不要求外文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问:

小写英文字母高度差异很大,如何判断“所有外文不得大于

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15.答:

所用外文字号对应的大写字母高度不得高于相应的汉字字高。

当所有外文均为小写字母时,则以b、d、h、k、l等字母的高度计,

其高度不得高于相应的汉字字高。

问:

最大表面面积>10cm2但?

35cm2时,应如何标示标签事项,16.答:

在此情况下应当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但标签内容中

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可以小于1.8mm。

问:

当强制标示的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17.高度是否满足?

1.8mm字高要求,

3

答:

中文字高应?

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按其

中的大写字母或k等小写字母判断应?

1.8mm。

问:

当一个销售单元包含多个相同品种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

装的标签应如何标示,

18.答:

应在外包装上标示这个品种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的所有或

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问:

当一个销售单元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

装的标签应如何标示,

答:

应当分别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但

19.共有信息可统一标示。

如,不同品种独立包装的生产厂家相同,可只

需标示一次。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的所有或

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问:

当一个销售单元包含多个非单独销售独立包装的食品时,外

包装的标签应如何标示,20.答:

应当按照本标准4.1项的要求标示外包装的标签。

对不单独

销售的内包装是否标示、如何标示不作要求。

问:

当一个销售单元包含多个可单独销售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

包装的标签应如何标示,

21.答:

外包装也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不过,

如果外包装易于开启、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的所有或部

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问:

如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

(或大包装)时,外包装的标签应如何标示,

答:

如果以外包装(或大包装)作为最终的销售单元,可以只在

22.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若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或透过外包

装(或大包装)物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

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容器)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问:

当一个销售单元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

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如何标示,

23.答:

在这种情况下,外包装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可以有三

种选择:

1)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

4

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标示;

2)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标示;

3)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问:

什么是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答:

是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包括: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24.2)虽然与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个别文字不同、但可以同样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等效的名称;

3)无标准规定食品名称的情况下,生产企业使用的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问:

“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是否可以作为食品的真实属性名称,25.答:

可以,“地方标准”也属于可以规定食品名称的标准类别之一。

问:

如何保证食品标签上使用商品名称时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解,

答: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

26.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问:

单一配料的食品是否需要标示配料表,27.答:

单一配料的食品也需要标示配料表。

问:

配料表中各配料名称之间应当以逗号分隔,还是以顿号分隔,

28.答:

配料表中各配料的标示要求真实、准确,配料间用什么形式分隔并无要求。

问:

本标准中所说的可食用包装物指的是什么,为什么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其配料,

29.答:

本标准中所说的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其中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需要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始配料。

30.问:

按加入量决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顺序时,加入量以什

5

么单位计,

答:

应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质量或重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问:

复合配料应该如何标示,

答:

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如果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

31.当标示;如果该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是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但其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的2%的配料在括号中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问:

复合配料按规定需要展开标示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其他配料相同,应如何标示,

答:

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示:

其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

32.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二,不体现复合配料的名称,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与直接加入的配料等同标示,相同的配料可以合并,并按合并后的总量决定在配料表中的顺序。

问:

在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不需标示的情况下,如果其中的一种或几种食品添加剂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应如何标示,33.答:

应在该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在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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