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区XX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度 农委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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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安全质量法》以及《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文件精神,加强我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监管站人员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按照分管的工作认真进行监管工作。

及时汇报工作进度,发现问题时要规定上报,接到投诉的人员是相关投诉解决的第一责任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4、推诿、敷衍、拖延投诉办理事项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事项的;

5、打击报复投诉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7、其他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淮阴区XX乡镇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制度

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是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为保证能生产出优质农产品,我乡镇将认真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督监测。

1、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2、监管范围:

本乡镇区域范围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生产产地环境。

应当按照规定监管,并上报监管情况,请求上级部门每三年对生产环境进行一次检测。

3、监管重点:

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大户及划定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区域,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等。

4、监管内容及要求:

(1)严格监管影响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的各类污染源。

在安全农产品产地及外围1公里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任何产生污染的生产项目,已经建成投产的有污染的生产企业必须达标排放,对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产治理,对逾期不能达标且对产地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排污企业要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停。

(2)严禁向农产品产地排放重金属废液、放射性废水、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有害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向农产品产地倾倒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入农田或灌溉水体;

严禁在农产品产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残留农药。

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5、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认定。

6、乡镇监管站要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做好布点、采样、分析测试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监测结果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经政府同意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

7、发现问题:

对于严重环境问题,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淮阴区XX乡镇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

为了达到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要求,数量多、安全隐患大、负面影响广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事故,采取立即告知不合格农产品责任方并严肃查处。

一、种子管理使用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引进种子必须有植物检疫证明;

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

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

二、农药管理使用制度:

农药使用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

在生产中不得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在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

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

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使用生物农药,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情报,指导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严格掌握农药使用的安全间隔期,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的记录,配合检测部门,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

三、化肥管理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根据作物生长需要平衡施肥,施用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有机及配合使用配比合理的无机复合肥。

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

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

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

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

避免因环境因素造成肥力损失和环境污染;

外来肥料必须“三证”齐全的产品;

不施用城市垃圾;

及时做好肥料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基地投入品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

坚决查处农资单位经营违禁投入品。

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控制农产品违禁投入品的进货渠道,从源头上彻底解决违禁农资投入问题。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资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确保全县农产品生产安全。

五、严把农户投入品使用关。

大力宣传违禁投入品对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危害,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产品生产安全和保护生态的认识,使他们在生产中能自觉地抵制违禁投入品的使用。

六、健全检查监督管理体系和制度。

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时,迅速向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进行分析、评估;

并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技术监督、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对农资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经营违禁投入品坚决收缴、销毁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附件3:

检测管理制度

为加强检测人员的管理,根据我乡镇情况,规范检测行为及信息发布,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检测室工作制度

1、检测室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日常检测;

2、检测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规定实行检测,全日制开展检测;

3、检测结果实行电子台账登记制度,认真登记每条检测结果的信息,实行检测结果内部随时查询、调用;

4、信息按信息发布制度执行,不得随意发布检测结果;

5、对检测不合格农产品,进行复检,仍不合格,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立即按规定处理。

二、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2、严守操作规程开展检测,杜绝有毒农产品进入市场;

3、检测结果应及时登记备份,做好文档记录及有序管理工作;

4、下班时,整理好所有检测设备;

并搞好安全和卫生工作。

三、农产品抽样程序

检测原则:

随机、等量、混匀、安全、保密、两人。

1、抽样准备:

抽样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抽样人员应准备好抽样文件、采样报告、封条、采样工具、样品包装容器等抽样资料及用品;

2、到达抽样地点后,主动出示有效文件,并立即实施抽样,做好抽样记录,再办理其它业务(如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等);

3、应在成品仓库或生产线已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抽样母体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应注意产品的包装状况;

4.样品当场加封,使用加盖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单位公章和被抽样单位代表签字的封样条;

5、抽样完毕后应认真填写《采样单》和《标签》。

《采样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主管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方可生效。

采样单不得丢失和涂改,一经发现丢失应立即报告,并声明作废。

四、农产品检测程序

1、样品接收:

由抽样人员将采样单和样品一并交检测人员进行验收、编号、标识,并制备、入检测室;

确保在检样品安全不受污染、标识完好和真实性。

2、样品制备:

检测任务必须由相应的检验人员承担,检测人员根据检测标准或规范要求进行样品制备。

3、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确认和检查,严格执行任务单规定的方法,规范操作;

4、及时认真填写原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

5、检验后,做好检验数据的计算、处理和样品的归还。

五、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单位制定的各种程序、规定和制度,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对样品进行科学的检测和公正的评价。

2、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其他机构、人员、商业、经济利益的干扰和影响,杜绝商业贿赂,保证以第三方公正地位进行检测工作。

3、站室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检测活动的具体安排、未公布的检测结果以及受检单位的技术资料,保护受检方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专利权。

凡受检方提供的检测样品、技术资料和相关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一律保密,未经受检方同意不得公开、查询、复制、转借。

对在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有保密义务。

4、站室人员不得从事与受检产品有关的开发工作,不得利用受检单位的技术资料、技术成果、检测数据或技术秘密从事受检产品的技术开发。

5、站室不得参与受检产品的经营活动。

6、站室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判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不准收受送(受)检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任何馈赠、吃请和娱乐活动,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质检法规。

附件4:

农产品产地巡查指导制度

根据《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上级要求,乡镇农产品监管服务站应该对其所管辖的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进行巡查。

1、主要巡查对象:

本乡镇范围内农产品生产基地,主要种植、养殖大户和农产品经营者。

2、主要巡查方式:

每年到基地、生产经营者的巡查不低于12次,查生产销售档案、仓库、开展抽检等。

3、依法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进入消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后果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4、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5、监督抽查检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6、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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