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7号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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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2009-05-27 国发〔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
该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结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
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调整项目以及最低资本金比例
2009年调整
钢铁、电解铝
40%
水泥
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
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
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20%
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
30%
其他项目
20%
2004年项目调整
钢铁
40%
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
35%
其他项目维持1996年水平
1996年项目调整
交通运输、煤炭
35%
钢铁邮电化肥
25%
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以及其他行业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