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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营收按自然月结报。

第六条客运营收定义

窗口营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客运站(含代售点)发售的旅客车票、退(订)票服务、行包(寄存)服务等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

随车营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客运营运车辆在营运途中所取得的收入。

快件营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快件部门在对旅客快件的受理、装卸、入库、发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

包车营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车辆按照运输合同履行运输任务所取得的收入。

网上(手机)售票营收是指旅客通过网络(手机)等购票途径所产生的收入。

与客运业务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客运营运收入分配

组客方收入:

按本站出具的有效结算单合计金额的4-10%(集团所属承包车一律按8%)提取组客劳务费(公营车组客劳务费的提取:

一级站按10%;

二级站按8%;

三、四站按4%)。

站建费、票价尾差、退票手续(寄存)费等归组客方所有。

承运方收入:

依据承运方上交的有效结算单据,并遵照有效的结算协议(或约定)扣除费用后的所得。

快件部门收入为去除运费以外的服务(劳务)费。

南通市区站运分离的组客方,其营收结算后产生的顺差额,一律划归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出现逆差的客运站,必须查明原因,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营收解缴

第八条凡产生客运营业收入的站务(代售)、乘务等岗位人员以及取得投币、包车收入的运输单位,营收的解缴必须按当天实际收入解缴,做到日结日清。

第九条客运站(代售点)营收

客运站售票员(含其他取得客运收入岗位人员)的售票(退票)等收入必须按日如数解款,并统一解缴本单位指定的银行。

微机售票员不得通过后台查询当日营收。

快件单位或部门的收费人员视同客运站售票员。

对于不能当日解缴的下属站(代售点),各单位要规定解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各客运站在车站以外所设的客票代售点,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每天要了解营收及解缴情况,保证营收及时到位和资金安全。

第十条无人售票(投币)车钱箱收缴

无人售票(投币)车营收收缴和清点,必须是本单位指派的工作人员。

收取钱箱时,不得少于两名工作人员,钱箱与当班营运车辆必须核对、登记一致,严禁委托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看管钱箱。

钱箱应及时送交点钞室(或财务室),当天不能清点的钱箱,要存放于保险柜,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不得由一人掌管。

第十一条投币车钱箱营收

投币车钱箱营收的清点,必须在本单位规定的点钞区点钞,点钞区的监控设施必须完好,点钞工作时段,同时在场的点钞人员和监管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它无关人员及物品严禁进入点钞区。

清点钱币时,点钞人员要确保钱箱中无遗留物,认真做好钱箱营收款的记录、汇总。

点钞结束后,必须及时解缴营收。

兑换硬币,应报请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兑换过程需有管理人员监督。

第十二条乘务员票款

乘务员在结束当日工作后,必须将票盒和钱袋等工作物品,放置本单位规定的场所。

乘务员解缴的营收与路单填写的金额不符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乘务员的备用金和营收款,严禁挪作它用。

有随车乘务员的投币公营车,其钱箱的假币,必须由当班乘务员赔付。

第十三条包车运费

公营车的包车业务,必须坚持先付运费、后派任务的原则。

执行包车运输任务的公营车,必须签订包(租)车合同。

其运费结算联,必须要有执行运输任务的详细信息。

包括:

用车单位(人)、用车时段、起讫点、车号、运费金额等。

包车运费应保证实时到账,不能及时付款的包车业务,须征得本单位负责人的同意,落实收款责任人,并建立包车运费收款台帐,以便随时反映包车运费的到帐情况,欠款不得超过1个月。

政府事业单位、学校及协作单位的包车运费欠款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章结算员

第十四条结算岗位必须是本单位确认的结算员担任。

结算人员的变更,必须及时报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结算员必须认真履行结算职责,严格执行结算制度,认真采集数据和整理结算单据,按照规范流程来完成结算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部门)的结算人员必须保证上报的结算数据和报表及时有效、真实正确,并按规定时间参加每月内部结算对账和对外结算审核。

第五章结算的定义和范围

第十七条内部结算是指集团公司内部承运方(车辆)与组客方(车站)之间的运费结算。

以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牵头的,依据车站及车队所采集的数据,通过内部结算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校对、计算、报表等工作来实现营收分解的结算过程。

第十八条对外结算是指集团公司承运方(或组客方)与外单位间的按照结算协议的运费结算。

以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或各子(分)公司负责结算的部门为责任主体,与外单位间的结算。

通过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收入,进行统计、校对、复核、审核及对账,并遵照有效结算协议实现应收应付的结算过程。

第十九条结算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客运子(分)公司与各客运站(含快件)间发生的营运收入的结算;

集团公司所属各客运子(分)公司、客运站(含快件)与外单位(或外司车辆)间发生的运费收入的结算。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内、外部的结算实行按自然月结报,即:

每月的起日至止日。

第六章结算单据和结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内、外部结算单据是实现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以及外单位间的结算兑现(收付)原始凭证。

第二十二条结算单据分为:

内部结算单(俗称二联单)、对外结算单(俗称三联单)、快件结算联。

结算单据的生成:

为电脑开具的结算单据(俗称微机单)和人工开具的结算单据(俗称手工单)。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内部客运站开具的微机结算单,其二、三联标记依据必须是:

外司车辆的班次及集团内部按加总平分结算的非本站本队车辆的班次(南通市区的站、队视本站本队),一律开具三联单(票号第一位号码“3”);

其它班次一律开具二联单(票号第一位号码“2”)。

快件微机结算单票号依据城联系统所规定的编码规则。

手工结算单(含快件)的开具,根据营运班线主体,分别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印制的二、三联结算单据。

第二十四条各子(分)公司要严格控制手工结算单的使用,凡有电脑检票(开票)的车站(快件部门),不得开具手工结算单。

如遇特殊情况需开手工单,必须说明情况,并由当班负责人同意或报请上一级负责人核准。

第二十五条客运站核销的手工结算单据,必须连号,严禁出现跳号现象。

已完成结算的结算单据,其处置必须报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核准,各单位不得自行销毁。

第二十六条站运合一的单位,客运站开具的结算单(内部审核联)人数与车票附票要一致,并一起保留。

站运分离单位,站方保留车票附票,结算单(内部审核联)交运方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并留存。

外司车辆在集团内部配载站的内部审核联,由集团公司对开运输单位负责收集。

第二十七条承运方运费结算凭证和依据

组客方开具的有效结算联(内部结算为二联单,外部结算为三联单)及部分外公司所要求的副票;

购买随车票据的结算联;

包车票结算联;

快件结算单联等为承运方运费结算凭证。

运输单位间签订的有效结算协议;

对临时加班、包车等业务,由本单位运管部门签订的临时结算协议;

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的运输业务工作函等作为结算依据。

集团公司各部门、单位与对方单位的口头结算约定,一律无效。

第七章结算流程

第二十八条结算单的出具

集团公司各级客运站(含快件)出具的班次结算单,其单据信息内容必须齐全(票号、日期、车号、发站名、人数或货物、金额等)。

要严格区分二、三联单和正班、加班班次。

各级客运站应实时出具结算单,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开。

对于互不结算的或无客的正班班次,客运站应提供应班凭证或无客结算单,以便作为正班、正点率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算单的交接

各级客运站必须实时提供真实有效的结算单,当承运方对组客方开具的结算单据有疑义时,应要求组客方重新开具。

当班驾乘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结算单上的所有信息,发车后,必须承担差错责任。

凡站运分离且涉及外司结算的班次,客运站必须如实将结算单(内部审核联)提供给该班次所属的运输单位,以便运方与外司结算。

承运方的驾乘人员在结束运输任务后,必须及时将结算单据送交本单位结算员,最长不超过5日交一次,以便结算员登录处理。

各承运单位必须建立班次结算单收交记录台帐,以防止驾乘人员漏交单据。

公营车驾乘人员不得发生结算单的遗失、漏交和上交无效单据的现象。

第三十条结算单据的处理

(一)对外结算单据的处理

承运单位的结算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处理对外结算(结进)的三联单。

审核结算单据的有效性。

是否是三联单、是否是结算联、是否是废单。

相关部门认可的结算单复印件,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

审核结算单据上所填写信息。

车号是否正确、日期是否有效、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到达站点与实际票价是否合理、票价及行包的金额是否已扣站务费和劳务费等。

在填制对外结进统计汇总清单时,人数及金额登记的分数据总和与合计数必须保持一致。

对于非本班次(带其他班次的客)的单据,要分栏登记,以便日后查询。

对缺班日要有明显的记号(如画“○”或字体区分)。

对外结进统计汇总清单及运费结算汇总表,必须要填写填制人、复核或审核人姓名,并有单位盖章,需要上报的,必须及时、正确。

结算运费时必须严格按照有效结算协议规定的结算标准执行。

若事后发现结算有误,应及时与对方联系,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各运输单位要根据对外结算(三联单内部审核联)的单据(结出),编制应付明细表,用于与外司对账。

(二)内部结算单据的处理

承运单位结算员,要根据驾乘人员上交的结算单(客站提供的三联单内部审核联)的信息,按规范的操作要求进行数据的电脑采集。

对涂改、破损、填写或打印不清楚的单据,应拒收,并请当事人与站方联系,以取得完好、清晰、有效的结算凭证。

对于本单位开具的单据(随车票、包车票)数据,因无法通过电脑校对,结算数据上传前,要与上报的报表核对,以防差错。

集团公司所属的客运站开出的内部公营车微机结算单,实行结算数据转换,即:

通过客运站的微机检票数据,直接转换到分公司的对应车队及对应车号。

公营车微机结算单数据不再录入,同时各单位要统计应结算数据,以便对账时核对。

组客方的手工结算单据,应根据存根联的数据信息采集到计算机。

微机结算单数据由结算中心负责自动转换。

第三十一条结算对账

凡参与客运结算的单位,结算数据的上传,应在每月对帐日的前一天下午五点前传送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为保证数据传送的可靠性,对帐当日还需带数据备份盘。

结算对账日为:

每月4号,时间:

9:

00—17:

00。

对外结算按月对账,按季清账。

第八章废单、扣单、补单和过期单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站务员开具的公营车随车手工结算单,严禁废单。

其它结算单的废单,重新开具结算单据时,须写明作废原因并有作废字样,报当班负责人签字(下属站应第一时间电告上一级)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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