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制度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制度WORD15页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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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的发票须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填开方为有效。
购买实验用农副产品等无正规发票时,须在白条上详细注明物品数量、单价、金额,由经手人签字,实物验收人的验收证明或签名,由计财负责人审核,院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方可报销。
非正规发票或收据,原则上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5.各部门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每月统一由院办公室考核造册,由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后发放。
6.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1)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或加盖对方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
证明、复印件需本人和分管财务的院长签字,再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2)对方单位不能出具证明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部门或学院领导签字确认。
如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
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
遗失双程票据的,将不予报销。
7.汇总填开的发票,如:
试剂、办公用品、电脑配件等需附销货单位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业务公章、财务专用公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
发票与销货清单的金额和单位保持一致。
8.发票一般不能跨年度报销(12月份取得的发票可在下一年度报销除外)。
特殊情况(如科研经费、进修费、单位无经费计划等)在当年确实不能报销,方可在下年度报销。
9.工程项目结算(包括维修项目)需附工程结算书。
二、现金银行结算的要求
(一)现金结算的注意事项
1.现金报销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规定。
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可以支付现金的包括:
工资、津贴、奖金、劳保福利、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质的价款、2000元以下的零星部门、学院日常开支,除上述业务外,其他一律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因特殊原因,单笔现金报销业务超过2000元的(同天、同地点、连号的票据单笔业务),须写明理由,2000元以上经分管院长签字并经校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销。
2.因公借款及一次性现金报销金额超过10000元者(含10000元),必须提前1-3天告知学校会计核算科,否则由本人到银行凭会计核算科出具的现金支票提取现金。
(二)银行结算注意的事项
1.转帐支票与现金支票的注意事项
(1)申领转帐支票请填写学校支票申请单,由分管院长签字并由学校会计审核人员审核后到出纳人员处办理。
(2)因各类报销及发放金额较大,由计财处开具现金支票给报销人员自行去银行提取现金的,经手人应携带与现金支票上名字相符的身份证去银行提取现金。
(3)支票不要折叠,密码、日期、金额不能涂改。
(4)支票要在有效期内使用(期限为10天,遇节假日顺延)。
(5)作废或过期支票一律由本单位经办人员换取,校外人员不予办理。
(6)遗失现金支票由本人立即到银行挂失,并及时通知学校会计核算科,以免造成损失;
转帐支票遗失不得挂失止付。
2.办理电汇时注意事项
(1)非同城结算的各类转帐业务需用电汇方式。
(2)办理电汇业务请填写学院电汇申请单,由分管院长签字并由学校会计审核人员审核后到出纳人员处办理。
(3)经办人填写的电汇申请单中填列的帐号、开户行、单位名称必须准确无误,如有差错责任自负。
三、往来帐款结算的要求
1.出差人员因出差所借差旅费,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出差回来一个星期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一个月内结算的,应写出书面说明,列明具体归还日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并报校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
2.零星购物、会议等所借备用金,应于购物、会议后一周内到会计核算科结帐。
3.采用转帐支票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十天内办理报销帐款手续;
采用汇票或汇款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三十天内办理报销帐款手续。
4.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清借款的,经多次催收无效且无正当理由者,学校计财处以暂存借款人工资、奖金的方式予以催收,并且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严重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5.暂付款的管理规定具体参照《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暂付款(借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
(见附件2)
四、财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一)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学院实行严格的管理审批制度,学院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
按预算切块的各项经费,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结算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报学院分管财务院长会签,结算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董事会批准,并附会议纪要。
(二)财务报销基本手续及要求
1.教职工到会计核算科报销的各类经费需有预算,携带各部门按业务内容分类的经费卡及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
预借款项需填写“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借款单”一式三联;
符合固定资产的还须有固定资产入库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有政府采购审批表;
外出参加会议的还须有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会议通知等。
2.票据须分别由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字,并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金额超过限额的由分管财务的院长会同审批。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的,财务人员有权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三)具体业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1.关于差旅费报销的规定
出差人员报销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实际票面金额填写车船费、住宿费等,差旅费报销单上的合计数暂不填写,由学校会计核算科审核人员审核计算并填写,经分管财务院长或经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1)报销差旅费的发票必须是正规的车船票,原则上不得用旅行社的发票报销差旅费。
(2)外出参加会议人员前来报销时必须附会议通知,会议由对方接待的只享受途中津贴,不再支付出差餐补贴;
报销会议会务资料费、注册费的,需附缴纳会务资料费、注册费的通知。
(3)学院教职工的教学差旅费报销由分管财务院长或经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审批,经授权的部门负责人本人的教学差旅费由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分管院长本人的教学差旅费由院长或书记审批。
(4)购买图书、材料等其他支出要单独报销,不能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一同报销。
(5)教师应聘报到报销交通费及周转住宿费等由院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分管院长审批。
(6)差旅费报销的其他详细规定,具体见《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附件1)。
2.关于人员经费的发放规定
加班费、补贴、考核工资、酬金等统一由院办公室审核后,由会计核算科发放;
临时工工资每月统一由所使用部门考核,经院办公室造册,分管财务院长审批,由会计核算科发放。
3.关于招待费的报销规定
招待费必须按经费预算执行,相关部门在接待任务完成取得正式发票后,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分管院长审批后到校核算科办理报销。
相关部门在执行接待任务时,接待标准按《温州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校办[2006]7号发文具体办法实施。
4.科研经费的报销规定
科研经费的报销按照《温州大学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行政[2006]177号发文)的具体规定办法实施。
5.教师学习、进修、培训费用的报销规定
(1)经学院批准参加非学历学习、进修、培训的:
①住宿费、往返路费按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凭据限额报销,进修、培训人员的报名费、考试费、书本费、学费、培训费等开支单独凭据报销(学院有限额规定的以最高限额为准)。
②培训时间超过10天的伙食补助费浙江省内每人每天补助5元,浙江省外每人每天6元。
本地学员原则应回家食宿,不发伙食费补助。
(2)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学习、进修、培训的教师请参考人事处颁布的《温州大学教职工培训工作暂行规定》(行政[2006]179号)具体规定办法实施。
五、本制度自2007年10月19日起执行,由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
2、《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暂付款(借款)管理暂行规定》;
3、《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暂行规定》
附件1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
第一条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学院党政领导、正高职称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可选择其乘坐的交通工具,交通费按实报销。
行政部门科级领导和副高职称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先经分管财务的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
其余人员按火车硬席车,轮船二等舱及以下的等级按实报销,若遇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飞机的,须经分管财务的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
(二)乘坐汽车按实报销。
(三)夜间乘火车(晚8时至凌晨7时),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超12小时,可购硬席卧铺票。
如不买卧铺票的出差人员可领取乘车补贴50元。
(四)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对经批准乘坐飞机的人员,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可凭票据报销。
学院领导、正教授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凭据报销。
(五)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和自带学院交通工具,一般不发市内交通费,如确需要乘坐,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凭据报销。
(六)培训学习、进修人员除分管领导批准附带办理公事外,一律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七)教职工自驾自备车出差,学院不负责任何费用及相关责任。
第二条住宿费标准
(一)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采取限额控制办法。
除院领导、正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凭据按实报外,其他人员出差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称特区)每人每天标准为150元,出差到省内外各市、县每人每天标准为120元。
(二)出差不分省内外,凡住宿费(指一次出差平均住宿费)少于住宿标准的,出差人员可领取节约部分50%的节约费,超出部分自负50%。
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人员不发住宿节约费。
(三)如遇出差人员为单数(按性别分别计算),住宿费按每天增加一个人的标准住宿费作为报销标准,但不领取住宿节约奖励。
第三条伙食补助标准
(一)出差到省内外[不包括温州各县(市)]的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特区每人每天补助3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5元。
(二)出差到温州各县(市)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15元。
(三)到基层单位支援工作、工作锻炼以及各种工作的教工,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补助6元。
由省、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挂职锻炼干部,挂职锻炼期间的伙食补贴、差旅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出差人员趁出差之便办私事或其他原因需绕道,事先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其绕道增加的费用自理。
第五条教职工调动工作的只报交通费、住宿费,不报各种补助。
搬家托运费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若搬家托运费超过规定标准,视具体情况,由院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后报销。
第六条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游览、参观等与工作无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