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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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经贸中小[2010]85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省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财政设立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省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特指省政府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不含厦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本省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在同一金融机构贷款余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安全、规范。

对国家和省里明令禁止的产业贷款不予补偿。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成立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协调小组(下称“省协调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省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有关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相关事宜,对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各设区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协调小组(下称“市协调小组”)。

  第六条省经贸委负责受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等。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拨付风险补偿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增加小企业信贷投放。

  第九条各市、县(区)经贸、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按上述职责进行分工协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十条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各地财政部门有条件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部分配套资金,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地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

根据需要,省协调小组可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本省境内(不含厦门)依法设立一年以上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每一季度小企业贷款明细表(格式附后);

  (三)省协调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金融机构(含县级法人机构)对本机构在上年度发放的小企业贷款情况进行统计核实,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经贸部门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

县(市、区)经贸部门、财政局会同同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对各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实绩进行初审,报设区市经贸部门。

  第十五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市级分行本部(含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法人银行业机构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银行业机构本部”)直接办理的小企业贷款,可由各银行业机构本部于每年2月底前直接向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对辖内县(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行文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对市协调小组和各银行业机构本部上报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依据。

同时,应将审核确认结果通知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省财政厅将审定后的风险补偿资金下拨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各银行业机构本部向省协调小组申请的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第二十条风险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取10%以内的资金用于对发放小企业贷款相关从业人员的奖励。

其中,季均小企业贷款与全部贷款的占比增幅在各设区市排名前5位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取用作奖励资金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0%。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各市、县有关部门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和挪用。

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对违反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将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市协调小组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协调小组,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对获得补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对工作开展好、管理规范的市、县财政部门、经贸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以及小企业贷款增幅名列全省前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五条对每年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省有关部门将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全省当年实际拨付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当年省财政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预算为限。

  第二十七条已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专项风险补偿或专项奖励的贷款,不再享受省级小企业风险补偿政策。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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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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